明清云南妇女生活研究:慈母歌颂的还是抚子有成的母亲吗?
文|盖迩说
编辑|盖迩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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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母歌颂的仍然是抚子有成的母亲。“安氏,宣威人,土目禄崇尧母,年二十一守节养姑抚子,备极辛苦。卒年九十四,省府以巾国完人额旌之。”土目禄崇尧母安氏是以母亲的身份载入史册的少数民族妇女。
在明清云南少数民族列女群中,更具少数民族行为文化特点的列女要数义妇。明以来在云南分封土司,定其职责,明其义务,确立了土司土官们对中央的政治臣属,同时,又通过土司袭职前的习礼教育等方式对土司加以化导,以让土司树立起为国家的臣民当以国为重,忠心于帝王和国家的观念。
不可否认,历史上土司们在捍边守土中为封建国家的统一和疆土的完整起着重要作用。而一些少数民族土官土司妇凭着她的特殊地位和在夷民中的影响,在国家改土归流等重大事情上,也能深明大义,站在国家的立场上,自觉维护封建中央的利益,表现出一些可令人击节称叹的义举。
东川军民府土知府禄永明妾禄氏,在夫死后扶持二子应龙应凤先后袭土知府职,康熙年间,二子皆被乌撒土府安氏谋杀,康熙三十四年(1695年)“众议承袭不决,氏徼印请改设流官。
慈母歌颂
康熙三十七年给养终身。雍正七年赠恭人,表其墓。”禄氏在无子,土职承袭发生争端时,毅然交出大印,请设流官,她的义举,对清中央而言,自然是功高无比,由此得到殊荣。清雍正年间是中央推行大规模改土归流的重要时期,镇雄土府中的陇庆侯母禄氏就是在这时期涌现出的一名义妇。
陇庆侯母即陇联嵩妻也。因不孕为夫娶其妹三禄氏。雍正元年,夫卒,氏年二十八,清贞自守,收葬三禄氏并其二子。五年庆侯袭镇雄土府,以匿奸革职,改土设流。
夷众欲构乱,氏谕之曰:我祖宗千百年来以忠诚著绩,今日之事亦安气运,不可妄动,终始解散。及八年,乌蒙贼叛,煽诱镇雄诸夷,禄氏复飞驰各寨,申谕大义,情词激切,至欲自杀。
众皆感服,氏身率诸夷环守州署,协济军粮,城赖以全。总督鄂尔泰建坊旌之曰:闺壹忠臣。题请封安人,给田二千亩以奉祀事。夷妇忠诚于国家的观念泛言于表,而且她在危急中飞驰各寨,申谕大义,用自己方式履行其忠诚,并用其忠诚来感服夷众,留下了“闺壹忠臣”的美名。
由此亦见明清以来儒家的忠君思想不仅影响着少数民族的土官土司,也影响了一批少数民族妇女。
由于少数民族妇女在其固有的社会中受到的约束较汉族妇女要少,且少数民族彪悍、粗犷、好斗、善战的民族性格也在塑造着生活于其中的广大妇女,于是在记载中也涉及到一些颇具民族性格的妇女。
夜梅,(广南)府人,僰妇也,万历间木邦侵境,兵势甚劲,郡中子与之敌者皆北,妇手持尺剑败其党百十余骑,自是木邦兵不敢犯。
又如乾隆《丽江府志略·人物略》中所载的丽江土知府木青妻罗氏,氏嫁十年,夫卧病,竭力调治,卒不起。方在闵凶,适有蕃寇,慨然曰:彼以我新遭丧,子在襁褓,妇人无能为耳。乃亲环甲跃马,先士卒,一鼓克敌,边鄙以宁。
在这里,我们看到了少数民族妇女横刀立马,驰骋疆场的飒爽英姿,她们以妇女少有的勇武和果敢为保卫疆土作出了贡献,在社会中树立起了与汉族妇女风格迥异的少数民族妇女形象。
在这里我们还要说,在明清土司制下的云南,一些民族根据本民族的固有传统,对土官的承袭作了规范,李京《云南志》中就载,罗罗如酋长无继嗣,则立妻女为长。妇人无女侍,惟男子数十奉左右,皆私之。
在这样的传统中,妇女有权继承夫职,妇人能作土官,明清时期云南还有许多象木青之妻罗氏这样的少数民族妇女在夫死后,职掌大权,行使着母土官的权力,她们事实上已成为明清云南少数民族社会妇女中的特殊阶层――母土官。
在《土官底簿》、《明实录》等史书及一些地方志书都反映出妇女袭职土官的事实。据龚荫先生的初步统计,在明清云南五百八十七家土司中,“有女土官六十二员”主要分布在临安府、曲靖府、楚雄府的罗罗、僰人、和泥等族中,彝族尤多。
如《明实录·洪武实录》中载:洪武十六年六月……辛丑,武定府女知府商胜、叔阿额来朝贡马。诏赐胜锦二匹,阿额锦一匹,及裘衣钞锭。
“洪武二十七年春正月……寻甸土官沙姑来朝贡马。诏赐锦绮及钞锭有差。”在沈德符的《万历野获编·武定府改流》条中有载:“本朝洪武十六年,酋长地法叔妻商胜者,倡议归附,太祖嘉之,命为土知府。
至正德间其孙名阿英者始改姓凤,传至土知府凤诏,死无嗣,其母瞿氏代袭,既久而老,乃举诏妻凤索林自代,已而悔之。索林嗣事,颇失事姑礼,瞿氏恚怒,收异姓儿名继祖为凤氏后,欲立之而废索林。
既不克,乃具疏称为索林所囚,令继祖诣阙上之,继祖归,即伪受朝命袭职,逼夺府印。”此后女土官间为争夺武定府大权而争斗不休,酿成数十年的争端。以此可见,在明清云南历史中,有许多母土官曾经叱咤风云,对云南历史产生重要影响。
这一明清云南少数民族妇女中的特殊阶层,应该加以研究。笔者将有专文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在汉文化影响下产生的少数民族列女群,在列女的结构、列女各类行为及社会影响等方面与汉族妇女间存在着许多共性,如孝女节妇中的丧夫不二,誓死守节,以及守节中的侍奉翁姑、抚育子女;节烈妇女在战乱及性骚扰中保节被杀以及夫死殉夫等行为;慈母、义妇的抚子有成、为国家尽忠殉烈等都是共性的表现。
少数民族烈女
当然少数民族列女群同汉族列女群间也存在一些区别。之一,从明清云南少数民族列女人群的人数来看,在整个明清云南列女群中占的比例是十分有限的,远不能同汉民族列女人群的数量相比。
第二,从所载少数民族的列女身份来看,涉及到社会中的各阶层。但绝大部分的汉族列女是广大的平民,而少数民族列女中,属于土官、土司身份妇女的事例占有较大的比例,少数民族列女统治阶层的特征较为突出。
说明汉族妇女对少数民族妇女的影响还局限在社会的上层,两种文化间的吸收融和还需要有一个历史发展过程。
第三,少数民族孝女节妇的守节行孝的行为尚不象汉族妇女那样偏激、偏奇,如孝行中多是抚孤侍亲的普通孝行,无侍疾、刲股疗疾、厚葬、千里归葬等极端行为现象。
少数民族孝妇行孝的价值突出地表现在承嗣袭职以确保家族特权方面,而尊亲之孝和悌亲之孝以及行孝中所包含的敬天法祖观念尚不突出,反映出的是在少数民族的人伦观念和丧葬观念中仍有本民族固有的传统,从而显示出文化差异的存在。
但对于守节的少数民族妇女而言,她得承受来自本民族内部的传统和社会主流文化两方面的压力,要守住大节,就更为困难。
第四,少数民族烈女中为保节自杀的行为不多见,占大多数的都是为保节而被杀,更无因遭性骚扰而感到羞愧从而自杀的事例,性骚扰尚未成为少数民族妇女节烈的重要因素;且几乎没有战乱中为保节而全家数人、村寨数十人集体节烈的事件。
再者殉夫的烈女事例相对较少。从被杀和自杀的差异,这反映出少数民族的贞烈观同汉民族的贞烈观间还存在差距,妇女的身体尚不是衡定贞与节的唯一指标,社会不过于苛责受性骚扰的妇女。
根本的,少数民族妇女的节烈行为尚未走到象汉族妇女那样的极端。第五,正因为少数民族烈女节妇更难做到,人数虽少,但却是国家“用夏变夷”政策极力倡导的,所以 *** 对少数民族妇女节烈行为的褒奖更为有力。
如孟连长官司土司土舍人刀罗派妻招囊猛,守节二十八年,弘治间孝宗皇帝还为旌表她而亲下诏谕。
还有为改土归流作出贡献的往往能得到诸如赐封恭人中等封赠、赐田得禄、建坊颁额等较高形式的旌表,而且,国家更侧重对土官土司阶层少数民族列女的旌表,其目的也是希望通过对有地位有影响的妇女的旌表,来影响广大少数民族妇女,让她们革去夷习,遵从国家对妇女的统一规范。
最终,受到禁锢的少数民族妇女也在汉文化的影响和塑造下,一步步陷入家庭、社会及文化生活中的从属地位。
风诗十五国,郑卫有佻俗。南蛮凡百种,节烈志乘录。暮跳月,朝踏歌,一春若狂奈尔何?妇殉夫,女拒暴,先后节烈相焜耀。五色瑞芝茁草丛,白莲秀拔于泥中,一为诸蛮扬贞风。
张履程《彩云百咏》中的这首风俗诗,从跳月踏歌的不拘到殉夫拒暴的壮举,歌咏了边疆民族地区蛮风突变的史实,从少数民族妇女贞节观念的淡漠到明清云南少数民族列女人群的涌现,无疑已昭示着滇云之域的少数民族妇女生活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少数民族列女群的出现,也划出了各民族社会文化变迁的鲜明轨迹。
这首饱含着封建文人对蛮风突变赞誉的诗歌,已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明清云南少数民族列女群的出现,在云南各民族妇女生活史中极其深远的文化意义。
参考文献:
1.郭松年《大理行记》王叔武校注,云南民族出版社1986出版。
2.张廷玉等修《明史》,中华书局点校本。
3.郑颙修,陈文纂《景泰云南图经志书》传钞明景泰六年刊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