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籍中的特殊用字
古籍除避讳字外,某些时代规定的特殊用字,因其“独能行于一世而止”(《宣和书谱》卷一),故亦有很强的时代性,这对我们鉴定古籍的年代具有重要价值。据《新唐书》记载,武则天时造了十二个字,《宣和书谱》则说是十九字,《通志》又说是十八字,明人郎瑛的《七修类稿》,根据《后山丛谈》等记载,认为“总计则又二十字矣”。不唯字数不同,即便是同一个字,由于辗转传抄,写法亦各异。为了方便,今将《宣和书谱》等四家所记,列表于下,以作参考:
《新唐书》所载十二个新字没有释义,《七修类稿》将此字写作“”,释义为“幼”。
在这二十个新造字中,据宋人郑樵分析:“天作,日作,并篆文也;年作,正作,并古文行于世者;授,古文亦作、者,国亦有作圀者;地,籀文或有作坔者。”这就是说,武则天时所造新字,并非全出杜撰,实际是用了不少古字,或者将古字作了若干变通或改造。遇到这些字就需要特别小心,因为前乎此或后乎此,都可能出现这些字,需要综合它种因素才能下结论。但由此而否定这些字在鉴定古籍年代时的重要性,则是站不住脚的。
19世纪中叶的太平天囯政权,也规定了部分特殊用字,这主要是纪年月的干支,不用丑、卯、亥三字,而分别代之以好、荣、开。同时,太平天囯的“囯”字,既不作“國”,又不作“国”,而中间是个“王”字,大有尊重天王之意。这些字都有很强的时代性,其在鉴定古籍年代中的作用和价值是不言自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