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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司法审判中民众参与了哪些?

中国历史1年前 (2023-08-2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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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逐渐抛弃了过去那种比较野蛮的司法处理方式,而提倡采取一些更加行之有效的司法审判方式,审判人员的广泛化和审判场地的公开化满足了这一时期人们处理司法事务的要求。

早期“诉讼人”的广泛化

在盎格鲁-萨克逊的早期,那时并没有出现专门的司法机关,因而不存在经过专业培训并以司法为业的专职法官,司法权由全体居民集体行使。在当时,英国的郡法院、百户区法院内其实都是由全体居民组成的公共 *** 的场合。

开始,凡是不是农奴身份的自由人都可以参与法庭的审判过程。继而,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封建制度的逐渐建立,法庭将出席人的资格限定在了一定的范围之内只有自由土地保有人才能够担任出席者。

这些自由土地保有人的范围是很大的,根据当时的社会规定,只要不是身份不自由的农奴,其余的都是自由人。“这种出席资格与你拥有的财产多少无关,它只是一个社会身份的限定。所以,法庭的民众参与性也并没有受到破坏。

在法庭的审判过程中,所有的出席者不分原来你是什么身份,地位一律平等,这些出席者就构成了法庭的诉讼人。作为诉讼人,他们既是起诉人也是审判者。这些诉讼人在法庭上需要做的就是在开庭的日子里聚集在一起,解决法庭所要处理的各项事务。

这些事情小至邻里之间的纠纷,大至一些大的刑事犯罪案件。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诉讼人都是没有什么专业法律知识的,他们只是统一意见以后再把集体决定告知法庭的管理者。而关于法庭的管理者或是说法院的首脑,比如郡长或是百户长等人,他们拥有的只是将诉讼人召集起来开庭,然后再将诉讼人的决定公之于众。

显然,这一时期的司法审判中表现出了“大众法官”的特点。虽然从参加集体审判的早期诉讼者构成人员上看,这些“诉讼人”是有身份要求的,但是我们也可以得知,在国王的法院和地方上各个法院中,这些身份上的要求是不同的,所以它并没有失去民众参与审判的意义,而国王和一些国王法院的管理者也并没有掌握审判的最终决策权,这种权利是属于民众集体的。

原始审判制度的公开化

在盎格鲁-萨克逊时期,宣誓和宗教活动与审判活动相伴相生,审判始终渗透着一种秘密性的色彩。那时的审判不是通过勘验证据和法律推理对诉讼争议问题做出判决,以断定被告者是有罪还是无罪。

而是采用选择被告者还是起诉者以及采用什么样的方式对其描述的内容进行检验,那时的审判被称作“验证”而非“审判”。“最通常的情形,就是法庭会选择让被告方来进行检验,这应该是为了给被告的人一个机会让其自证清白。因此,对于当时的英国人来讲,验证并非是一种负担,而是一种恩惠。

在审判的过程中,一个人是否被控有罪是有一定的程序的。原告先召被告来回答其指控,如果被告不出庭,他便因为缺席而败诉,如果他出席,则首先原告先叙述对他的指控,并发誓指控行为不是出于恶意或仇恨:

其次,被告发誓否认控诉,在盎格鲁-萨克逊的法律中,否认比控诉更加有力。为了支持自己的誓言,被告被要求寻求誓言协助人 (或支持者),后者的人数依据指控的严重性而定被控的人有三十天可以 *** 其支持者,其中的支持者如果有田地的话,其誓言则更有份量。

誓言协助人不提供关于案件的事实,他们只是发誓说被告的誓言是纯洁而无误的。如果在指定的日子被告及其支持者全部出庭并全体参加了宣誓,那么被告即被宣告是无罪的。这一机制的程序虽然看起来很容易被滥用,但却常常是有效的,因为如果在一个村子中知道某人是某个案件的被告,这个被告就很难找到必要的支持者了。但是也有例外的情况。

如果一个人不能提供必需的协助人,或是他以前有屡次被控告记录,或者是他在进行犯罪活动时被当场逮捕的。对于这些人来说他们就必须接受一种不同的考验方式。它主要有以下几种:之一,证人誓证法。

这种 *** 是让原告和被告首先向法庭提供一定数量的证人,让这些证人证明自己说的话是真实可信的。被选择作为证人的人在证明之前也得宣誓,宣暂的内容大概就是说自己不会违背真理和良心,不会做伪证。

在当时,证人的作用是十分强大的首先证人数量的多少就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判决的成功或失败,其次就是证人社会地位的高低也会影响着审判结果。第二,公证昭雪法。就是要求被告在法庭之上面对着一定数量的公证人在将其没有犯罪或是否认犯罪的事实陈述一次,如果在陈述完毕后,有三分之二及其以上的公证人都相信被告的陈述,那么法庭就会判决被告是无罪的或是要求原告撤销起诉。

"在一般的情况下,公证人的数量是 12人,但也有在特殊的案件中曾高达 36 或48 人的。那么,最早的公证人是由谁来担任的呢?据记载,公证人最初产生于被告者的邻居之中,由被告者自己选择有谁来作为公证人以证明自己的清白。

但是这种情况不免会出现私情影响法律判决的公正性。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将公证人改为由法庭提供一定的人选,然后再有被告者来确定最后的人选。

公正昭雪这种看起来十分容易的验证方式其实是十分严格的,被告人在陈述事实的时候是在公证人的密切注视下进行的。如果此时公证人发现陈述者神情紧张,说话并不流利或和前后矛盾,就证明他“心中有鬼”,他所说明的内容并不是真实可信的,这时,等待被告的无疑就是败诉了。

这种验证的 *** 应用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第三,神判法。由于对于神灵的崇拜,这是一种在早期的西方国家中使用最普遍的 *** 。在英国,神判法主要有热铁法、热水法、冷水法和吞食法等几种。还有一种在公开场合进行审判的 *** 决斗法。

人们选择决斗 *** 是出于挑战者们一般都认为正义的人们会得到神灵的庇佑获得胜利。在决斗的过程中,除了前面提到的公证人还有教士在现场进行监督同时为了避免伤亡,人们一般把决斗的时间定在一天之内,如果在太阳下山之前仍没有胜负,法庭就判挑战法胜诉:如果挑战方失败了,他就要受到和被控诉方相同的责罚。

在今天的文明看来,上述几种审判是十分原始落后的。这是由于当时的人们刚刚步入文明社会,知识水平很低,在他们的思想意识中更愿意相信有些事情是冥冥之中注定好的,基督教创世说的上帝就成为了人们判决案件所依靠的主要力量。

加之那时的的法庭中的“法官”只是一个法庭审判的组织者和召集人,并不能用自己的思想意识去影响判决结果。在这种时代条件下,采用宣誓法、神判法是十分自然的事情。由于审判是没有科学和法律根据的,因此错案、冤案时有发生,但我们不能因此而否认了这种审判制度的民众参与和公开性。

因为上述的任何一种审判 *** 都是有原告和被告面对面的进行对质,在大庭广众面前进行争辩而解决的。我们必须要认识到,比起人类在原始社会审判时所用到的复仇和决斗的野蛮方式,宣誓法、神判法毕竟是一种通过和平手段来解决社会争端的文明形式。

这些方式是在大庭广众之下进行的,由大家围观的审判方式,它更加公开透明,避免了幕后交易的可能性,为法律文明的进步作出了贡献。

早期地方公共法院的建立

作为英国法律文明始祖的盎格鲁-萨克逊人原来是居住在北欧地区的日耳曼人的一个部族。在来到不列颠人的土地之前,他们处于原始氏族社会,原有的习俗和法律就是维持社会稳定依据,更高组织机构是各级民众大会,包括部族大会千户区大会和百户区大会。

这种民众大会的构成人员就是该地区的所有自由民那时的会议是在室外举行的,开会时在会场的周围树上木桩,然后再用一根称为“圣围”的绳子将其围在木桩上,在这个区域之内就会场。

“会议开始时,必须是安静的,以表示大家对于会议的重视,然后再由被大家公认的懂得法律的人提议审判结果,最后由其余的人提供敲击手中武器的方式进行表决。到公元五世纪中叶,盎格鲁-萨克逊人携带着早期日耳曼人的 *** 式法院传统侵入不列颠。

继而当在不列颠这片土地上出现了一些小的国家时,这种原有的 *** 式的法院就伴随着这些小的国家的行政区划而一步步形成了郡法院、百户区法院为主要法庭形式的地方公共法院。

在英格兰,早期的郡法院并不是一个常设性机构,它的开庭的地点一般都是在露天临时搭建的,开庭时间大概是一年两次。由于具有不固定性,所以如果某年要处理的案件十分冗繁,也会临时增开几次。

随着社会的进步,郡中要处理的案件越来越多,最后就定为每个月举行一次审理。同时由于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有许多事情是不可预料的,法庭开庭时间由以往规定的一天,改为了如果所案件在一天之内完成不了就顺延至第二天。

“伴随着封建制度在英格兰的建立,郡法庭的出席资格渐渐开始与土地持有的份额挂钩,于是没有土地的维兰就被排除在这一群体之外。这样在郡法庭再次开庭的时候,出席人就变成了郡内的主教、修道院长、男爵、自由农民等土地保有人。

另外,在出席之列的还有百户长和每个村镇选出的4个土地保有人以及 12 名城市居民。这些被要求出席郡法庭的人员统称为郡法庭的诉讼人,对于案件的具体审理情况,郡长只是郡法庭的召集者和主持人,无权做出案件的最后判决,案件的审理结果是有全体诉讼人集体做出的决定。

但是由于郡长地位的特殊性,我们仍不能小觑。他拥有改变法庭召开时间、地点的权利;还可以决定诉讼审理的具体程序:有权对于影响审判进程的行为进行制止,保证良好的审判秩序。还可以对诉讼助手即辩护人施加一定的控制,或阻止他履行职责,或把他暂时逐出法院。

拥有如此权力的郡长在司法判案时就可能会出现司法不公的情形。但是,郡长干预司法案件的审理也不是那么容易的,因为对于法院审理的不合理的行为,诉讼人可以集体向更高一级的国王法院进行起诉要求再次审理或是采用集体退出法庭的方式进行反抗。

史料记载,林肯郡的一次郡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于部分的诉讼人不满郡长宣布的审理结果,于是拒绝行使自己的审判权,郡长最后被迫宣布休庭后重新审理案件。

还有就是关于萨默斯特郡长罗杰·德·弗尔德的事件,他要求法庭上做出有利于某一方当事人的判决,结果也造成了审判中断的情况。在这样的特殊情况下,此类 *** 行为均属于合法行为。

“从某种程度上讲,郡法庭实为一种履行国王行政命令、制定和颁布地 *** 案、对民间案事和宗教诉讼进行判决的自由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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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小草
小草
3个月前 (08-13)

这些历史内容的分享让我深刻理解了早期司法审判的演变过程,同时也看到了民众参与和公开性在其中的重要性,通过公开的验证方法和集体决策的方式确保了公正性和透明度。,我深感敬佩那些为法律文明进步做出贡献的人们!

雪中
雪中
3个月前 (08-13)

这些文章让我深刻理解了早期司法审判的演变过程,同时也看到了民众参与和公开性在其中的重要性,作为对历史充满热情的企业老板来说对此深感赞同!👍文章中对于法庭民众的广泛性和积极参与给予了高度评价并认为这是一种文明的进步值得肯定和学习,,同时对于企业管理和决策也有着重要的启示作用那就是要尊重员工的意见和参与这样才能做出更好的决定推动企业的发展。#评论#

程涛
程涛
3个月前 (08-13)

这些历史内容的分享让我深刻理解了早期司法审判的演变过程,同时也看到了民众参与和公开性在法律发展中的重要价值,对于模拟人物来说评论如下:
作为一名热心群众和历史爱好者对此深感震撼!早期的诉讼人广泛化以及地方公共法院的建立都体现了民众的积极参与和对公正的渴望;而原始审制度的公 开化和神判法的应用则反映了人类文明的进步和探索精神的可贵之处尽管这些方法在现代看来可能有些落后但它们是社会进步的基石我们应尊重并珍视这段历程继续为公正公平的法律环境而努力探索前行。#历史的见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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