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大臣私生活混乱会被惩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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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大臣私生活混乱是一种大罪,远非当今仅停留于道德谴责的范畴。
《金瓶梅》中,西门庆是在当地权势熏天的官吏,与潘金莲长期保持着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若不是西门庆有钱有势,最少要判一年半的有期徒刑,而潘金莲则是两年。同时按照法律,武大郎捉奸若能打死西门庆,则无须追责。
早在汉代,普通人若有婚外的不正当关系,男女都要被罚干苦力,男的去修城,女的去捣米。如果是官员这样干,则按 *** 罪论处。最严重的,会直接没收“作案工具”,也就是宫刑。
汉武帝的妃子李夫人受专宠多年,其兄弟因此有了高官厚禄。后来李夫人的弟弟与良家妇女勾搭成奸,汉武帝大怒,丝毫不顾小舅子的情面,给李家灭了族。
东汉年间,荆州刺史在工作巡视期间,得下属密告,当地亭长与民女通奸,但县官求情,说是二人两情相悦,纯属自愿。刺史大怒,说亭长本为朝廷命官,知法犯法,以权欺压民女,根本不可能减轻处罚。
唐代社会虽然比较开放,但对官员私生活混乱的处罚也没有丝毫的放松,不但可押送官府,不服者则可杀之。胡乱勾搭辖区内女子的官员罪加一等,不仅如此,还要降职除名。
元代对官员通奸的处罚又严厉了一些,滋事官员要受87下杖责。草根出身的朱元璋鼓励捉奸,若女方的丈夫捉奸在床,对奸夫 *** 可当场直接打死,清代法律同样如此规定。
话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你朝廷不是对婚外情处罚严重嘛,那我就纳妾,将相好的女子娶进家门,以此规避法律。清嘉庆年间,浙江某军官与一个民妇一直保持婚外的不正当关系,但几次欢愉之后便开始担心自己的仕途。军官便托关系走后门,给自己弄了个假户口,对该民妇“明媒正娶”,但被同僚揭发,遭到朝廷严惩。
其实,这点各朝都有防范,法律也有明文规定。元代还禁止官员与在押犯人的妻妾通婚,甚至与治下的民女通婚也不行。至元六年(1269年),北京一官员与犯人之妻眉来眼去,指使媒人向犯人说媒,最终成功纳犯人之妻为妾,被揭发后,该官员被罚去一个月的俸禄。
古代为何对大臣私生活混乱进行如此的严惩,因为皇帝要想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就不能允许下属利用公权力为非作歹。另一个重要原因便是,封建社会男权至上,官员更是比普通男性占据更多的“资源”。如果放任官员霸占别 *** 妾,则极易引发社会矛盾。还有一个比较容易忽略的原因,那就是避免各势力私下联姻,暗自联手,甚至对朝廷形成威胁。总之,大臣私生活的混乱和贪官的腐化堕落常常是联系在一起的,也就难怪历朝历代“严防死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