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应判死刑的知州张仲宣,为何最后只流放了事?
张仲宣在金州当知州,市长级别,算是帝国重用之干部了。只是国家与人民对得起他,他却对不起人民与国家。张氏在金州知州任上,贪污贿赂,徇私枉法,坏事干绝,结果被 *** 了。张氏这案,按《皇宋刑统》当判死刑,但法官援引旧例,判他主刑是流刑,流放海南;附加刑是脸上刺字,另打三五板 *** 。
这案子如此审判,已是皇恩浩荡,但神宗皇帝觉得这样还不够,于是就把这案子提到常委会再议。大臣苏颂说,张市长这案判得太重了。宋神宗说,那就减轻些,不打 *** ,单在脸上刺个字算了。苏颂说,不行,张仲宣好歹也是个市长,算中高级干部了,把中高级干部与那些强盗蟊贼弄成一个样,皇家就没体统了。宋神宗高兴地点点头,将这案子改判为“免仗黥,流海外”。 *** 不打了,脸面也不破了,判他一个异地为官好了。
其实,按大宋祖宗法度,这个张市长砍头十回都不冤枉。大宋开国皇帝赵匡胤颁布的《宋刑统》规定:“诸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张市长贪污何止15匹?此外,大宋在刑法中还明确规定,即使碰到大赦,贪污犯也不准搞什么监外就医、取保候审之类的特赦。
可见,张市长这案子,看上去平常,实则在大宋法律史上有着划时代意义—从此,大宋干部犯法走进了新时代,对贪污等职务犯罪,审判不再唯条条框框,而是“宋代命官犯赃抵死者,例不加刑”,且“永为定制”。
为了让大宋干部率先进入和谐社会,在审判过程中还加了一条皇恩大于皇法的规定:“品官犯罪,三问不承,即奏请追摄。”也就是说,上了级别的干部犯法待审,可被准许问三次。“您老人家贪没贪啊?”答曰:“没贪。”再问:“您老人家真的没贪?”答曰:“真的没贪。”再问:“您老人家真的没贪啊?”答曰:“真没贪,是您搞错了。”“哦,我们搞错了啊”,法官对嫌疑犯说,“走,咱们去喝个酒,我请客,你买单,替你压压惊。”
不过,这“三问不承”即放人的规则,主要针对的是嫌疑犯,也就是说证据不是很充分的职务犯罪者。如果人证、物证都板上钉钉了,那你可能得赶快认罪,法庭上也是安排了竹板子的,“若情理重而掩隐,方许枷讯”。不过就算坦白,大宋也不会对你怎么样,取掉帽子即可抵取下脑袋。如果真关了起来,住了牢房,也不要怕,体验一把生活嘛。过不了一年半载,出牢了,工作还是有安排的:根据不同情况,“授诸州参军,余授判司,京朝官、幕职、令录簿尉,等第甄叙”,可谓付出有“道”。
在大宋,只要是干部,无论犯了什么法都没多大事。宋仁宗时有个宣徽南院使叫郭承祐,“坐盗金银什物,计赃一百四十一匹”,没啥事。单是贪污,不入罪也罢,只是这个郭承祐凶残无道,在职期间随意决配士兵和百姓,害死多条人命,还有诸如“且擅留粮纲,批宣头,不发戍还兵”“借用翰林器,出入拥旗枪”等罪。处理此案的是包拯,他把铡刀磨得通亮,可案情报给皇帝,结果却只是“罢宣徽南院使,许州都总管,徙节保静军、知许州”,职务还是市长级别。
执法特人性,只是那些惨死在郭领导手里的士兵与百姓呢?人性体现在哪儿?若是法律面前对人人都人性,那没啥说的,只是大宋官员犯法从不同于老百姓。比如处理一般盗贼:“令盗贼十贯者,奏裁;七贯,决杖、黥面、隶牢城。”同是盗取财物,官盗盗了千贯万贯都没事,民盗盗了10贯就掉脑袋,人性何在?别说什么人性化执法,干脆叫“官性化执法”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