吠舍和印度其他种姓有什么不同之处?一般从事什么工作
按照《摩奴法典》的规定,印度人分为四个种姓: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更高种姓婆罗门是祭司种姓,他们是梵天从口中生出来的,所以更高贵、最洁净,肩负着最崇高的职责——学习和传授婆罗门教经典;第二等的刹帝利是从梵天的双臂生出的,最有力量,所以掌握着军政大权,为武士种姓;第三等吠舍从梵天腿中生出来,最为勤劳,从事农业、商业和手工业等,是古代印度社会中的普通劳动者,属于平民种姓;更低一等的首陀罗是从梵天脚下降临到世上的,更低下也是最肮脏,惟一的任务就是温顺地侍奉前面的三个种姓。首陀罗从事的都是低贱的职业,多数为奴隶。各个种姓世袭,互不通婚,因而形成了封闭的四大集团。种姓之间等级极为森严,不得同桌而食、同井而饮同席而坐和同街而居。在原始的四大种姓之外还有一类特殊的人,成为“贱民”,或叫不可接触者,也有人称之为第五种姓。贱民主要由被开除出种姓的人和不同种姓的男女婚配所生的子女构成,地位比首陀罗还低,只能从事更低贱的职业,如抬死尸、清除粪便等。
社会地位的差异,导致了《摩奴法典》中规定的各种姓的法律权利也截然不同:
所有权方面
法典首先确认婆罗门是人世间一切的主宰,由于其出身高贵,所以有资格享有一切。
而首陀罗除了维持生计的生活资料外,无权积累私人财产,婆罗门和刹帝利有权夺取首陀罗的一切。
债法方面
法典对高等种姓的债权债务给予特别的照顾,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如果债务人和债权人属于同一种姓或者债务人比债权人种姓低,债权人就可以把债务人收为债务奴隶;但如果债务人的种姓高于债权人,就不能以劳动偿债,而是享有逐年偿还的权利。
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
为了维护种姓的纯洁,法典规定不同种姓不得通婚。但实际上高级种姓的男子可以娶低级种姓的女子为妻,婆罗门男子可以依种姓顺序娶四个妻子,刹帝利男子可以在同种姓和吠舍、首陀罗中娶三个妻子,吠舍男子可以娶同种姓和首陀罗中的两个妻子,而首陀罗男子只能娶首陀罗女子为妻。不过低级种姓的男子是绝对不允许娶高级种姓的女子为妻的,否则其后代就会沦为贱民。
继承制度也直接与种姓制度挂钩,不同种姓的继承人可继承的财产份额各不相同。依法典规定,如果一个婆罗门娶了依顺序属于四个种姓的妇女,且都各有其子时,财产分配的原则应是:婆罗门妇女之子得四份,刹帝利妇女之子得三份,吠舍妇女之子得两份,首陀罗妇女之子只得一份。
刑罚方面
不同种姓的同罪异罚现象十分明显。高等种姓侵犯低等种姓可以减轻处罚,而低等种姓侵犯高等种姓则要加重处罚。比如法典规定,刹帝利辱骂了婆罗门,要罚款100帕那(银钱单位);如果是吠舍骂了,就要罚款150帕那到200帕那;而要是首陀罗骂了,就要用滚烫的油灌入他的口中和耳中。相反,如果婆罗门侮辱刹帝利,只罚款50帕那;侮辱吠舍,罚款25帕那;侮辱首陀罗,罚款12帕那。高级种姓的人伤害低级种姓的人,尤其是婆罗门伤害首陀罗,惩罚是很轻的。但对低级种姓冒犯高级种姓的刑罚处置却残酷而野蛮,如首陀罗若在婆罗门面前放屁,会被切去 *** ;如果他抓婆罗门的头发、胡须或脖颈,就会被斩断双手。
商业活动
婆罗门教是一种异常保守、社会组织形式僵化的宗教,它极力反对人口流动,甚至视出海贸易为莫大的罪状,这当然不能赢得商人的支持。婆罗门教严格的种姓制度也限制了吠舍种姓之外的人从事商业,那些想从商业中大赚一笔的刹帝利当然会反感。而佛教则与城市文化、商业文化息息相关,为商业活动提供了理论支持。孔雀帝国、贵霜帝国在北印实现了大范围的统一,商业活动更加活跃,佛教也因此取得了极大发展。然而随着罗马帝国的衰亡和印度政治局势的变化,印度的对外贸易自公元5世纪起逐渐衰落。到公元6世纪中期,印度与东罗马帝国和波斯的贸易已经基本终止,海上贸易也只能保持较低的水平。到了公元7世纪 *** 帝国兴起后, *** 人逐渐控制了印度洋尤其是印度西海岸的海上贸易,使得印度商人的势力进一步下降,对佛教的支持自然也减少了。更重要的是,由于无法通过外贸从国外输入金银等贵金属,印度的货币减少了,商品经济因此受到抑制,农村自然经济的地位反而进一步上升,这当然有利于根植自然经济的印度教的发展(由于人口流动减少,印度教种姓体系也更加稳定),而不利于适应商品经济的佛教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