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离婚率为何一直高居不下?
在夫权弥漫的封建社会,女人离婚或再嫁是件极其艰难的事,可谓“离婚难,难于上青天!”。究其原因,是古代人近乎变态的贞操观,按照孔老夫子等人的观点,所谓贞节不只是单纯的不失身,还包括不改嫁、丧偶的情况下坚持守寡等等。当时的广大妇女同胞别说提出离婚,就是产生这种想法都是相当可耻的行为,但是男人却可以随时提出离婚,即所谓的“休妻”。所以婚姻对男人来说就如同脸上的青春痘,想挤随时都可以挤,但对女人来说却如同脸上的皱纹,想丢是不可能的。现在人形容被房子压得喘不过气来的人叫房奴,那么古代被婚姻压迫的妇女们就是不折不扣的“婚奴”!这里举个例子,著名的女词人李清照想要离婚,按照当时的法律她必须要入狱一年才能如愿以偿。所以,在中国漫长的历史岁月里根本没有离婚这个词,有的只是休妻。
但凡事都有例外,中国的历史跨度漫长,也就有了比其他国家更多的例外机会,这个例外就是唐朝。唐朝是个“80后”性格极重的王朝,从诞生的那天起,就在不断的颠覆,比如先前的女人以瘦为美,唐朝的女人就以胖为美;先前的后妃都住宫里,唐朝的后妃却能在宫外自建府第;先前的大臣不敢对本朝皇帝说三道四,唐朝的大臣除了对本朝皇帝公开说三道四,像白居易这样的文学泰斗还为皇帝编爱情故事。
没有颠覆,就没有进步,所以颠覆本身就是一种美。
唐朝的女性那叫一个幸福,《唐律》规定,结婚前可以自由恋爱、私订终身,如果父母不同意那是父母的事,只要二人情投意合,法律会给与绝对的支持,只有未成年而不从尊长者算违律,真可谓我的爱情我做主。
那么结婚后如果婚姻不幸,女性想要离婚又会怎么样呢?《唐律》对离婚有三种规定:
一、协议离婚。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异的所谓“和离”:“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二、促裁离婚。指由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即所谓“出妻”。《礼记》曾为出妻规定了七条理由:不顾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哆言、窃盗。《唐律》也大致袭用这些规定,妻子若犯了其中一条,丈夫就可名正言顺地休妻,不必经官判断,只要作成文书,由以方父母和证人署名,即可解除婚姻关系。但同时,《唐律》又承袭古代对妇女“三不去”的定则,即曾为舅姑服丧三年者不去,娶时贫贱后来富贵者不得去,现在无家可归者不得去妻。有“三不去”中任何一条,虽犯“七出”,丈夫也不能提出离婚;
三、强制离婚。夫妻凡发现有“义绝”和“违律结婚”者,必须强制离婚。“义绝”包括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奸杀罪和谋害罪。经官府判断,认为一方犯了义绝,法律即强制离婚,并处罚不肯离异者。对于“违律为婚而妄冒已成者”,也强制离婚。
《唐律》中的这些明文规定,就本质来说还是为了强化封建宗法制度,巩固家长制度之下的夫权。但是我们也同时看到了积极和开放的一面,在强调子女从一而终的封建时代,能够以法律形式规定夫妻“不相安谐”即可离异,无论是在之前的朝代还是在后来的朝代,其对妻无“七出”和“义绝”之状,或虽钝“七出”而属“ 三不去”者,不准其夫擅自提出离婚,否则处一年有期徒刑,无疑对夫权是一个限制,对妇女利益是一种保护。此外,唐朝也不鼓励妇女守寡,在丈夫死后把大把的青春和岁月交给篱笆和狗,半辈子过着“星星还是那颗星星”的无聊日子。《唐律》中对于妇子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没有约束和限制,这就从法律上为婚姻的相对自由制造了一定的条件。
我们来看几个数据:唐代所生的公主中再嫁、三嫁者甚多。仅以肃宗以前诸帝公主计,再嫁者就有23人,三嫁者也有4人。上有天堂,下有李唐,水银河估计生活在唐朝的广大妇女同胞们一定会这么说。在男人失去提出离婚的专利权的唐朝,女人之一次有了对婚姻说不的权力,之一次可以和丈夫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一次可以仰首挺胸对别人说自己要离婚,于是乎离婚率一下子高了起来。
据史实记录,唐朝离婚还是由夫方提出离异者为多。女子色衰爱驰、男子一朝发迹,都可以成为弃妻更娶的缘由,甚至有因细小事故而轻出妻者。男子离婚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妻子的命运系于丈夫和公婆的喜怒之间。正如白居易诗云:“人生莫作妇人身,百年苦乐由他人。”但另一方面,由妻方提出离异者也不少。有因夫坐罪而求离婚者,有因本家有故而求离婚者,有因夫患病而离异者。还有民间女子因对婚姻不满意而离婚的事。这表明,唐代离婚较为自由,不仅为法律允许,而且不受社会舆论非议。
婚姻限制的相对宽松、贞节观念的淡化也造成了另外一个后果,就是社会风气的相对下降。
唐代上层社会的男子中,较普遍实行着各种形式的多偶制。皇帝嫔妃如云,成百上千;贵族达官也借种种口实,广置妻妾。就连与妻子情爱甚深的白居易也不例外,除纳妾之外,士大夫阶层还有狎妓的乐子。与男子的纳妾嫖妓、寻花问柳相对应,在上流社会的妇女中,也常演出许多蓄养情人、婚外私通的艶事来。以武则天为例,早在她作太宗才人时,就与太子李治发生了暧昧关系,当皇帝后,更广置面首,大选美少年为内侍。《开元天宝遗事》中有一个有趣的故事:“杨国忠出使于江浙。其妻思念至深。忽昼梦与国忠交而孕,后生男名助。国忠使归,其妻具述梦中之事。国忠曰:‘此盖夫妻相念情感所至。’时人无不高笑也。”梦中有孕不过是骗人的幌子,而杨国忠对妻子的这种行为不仅不怪罪,反而为其开脱,这除了顾及自己的名声外,只能说夫妻间有一种不相禁忌的默契。
上梁不正,下梁自然也就歪了。唐朝的妇女私奔、私通之类的花边新闻,几乎天天都有,层出不穷。唐代的笔记小说在这方面为提供了许多例子。这些事例说明,在唐代婚姻中,一夫一妻制不仅为丈夫,而且对妻子的限制也并不十分严格,女子在“不相禁忌”的形势下,同样享有同男子同等的婚外偷情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