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明代监督考核制度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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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对于文官考课主要方式则为考察,考察又称为大计,与监察制度有着紧密的联系,此制则为明代一独创制度。明代的文官考察制度主要分为在京文官的考察和地方文官的考察即外察,外察又分巡视考察和朝觐考察两种方式。除此之外,还有因事考察,主要是发生某些事情,如日食、星变、灾变等自然现象,君主因为这些事情的发生而下令考察全体或部分官员,明代的文官考察对官员有比较严格的一套规定:“凡内外官遇该考察,有央求势要嘱托者,即以不谨黜退”。如果某一官员在考察过程中遭到诬枉,几乎不可能得到纠正,因为他若自己上书为自己奏辩,就很可能被视为摭拾忘奏,将会受到处罚。
一、京官考察
京官考察顾名思义是针对在京的文官的考察,包括南北两京的在京文官。明代的京官每六年进行一次考察,其中四品以上的官员采取上书自陈的方式,最后由皇帝来定夺。而五品以下的官员就必须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考察。在四品官考满之后,皇帝准予其留职。拾遗主要是在品行等方面对其进行考核,拾遗进行的非常严格:“拾遗所攻击,无获免者”。因此这些官员都非常注重自己的品行,以被拾遗到自己某一方面的品行为耻。明代的皇帝比较重视京官考察,也收到了一定的效果。如宣德三年(1428年)的南京刑部侍郎段民对南京京官的考察:“帝以民廉介端谨,特赐敕,令考察南京百官”。
由于皇帝无法直接了解南京官员,因此段民此次考察非常的严厉,查出了一大批贪污、贪淫 *** 、不谙文理以及才力不及的官员,将他们送到北京,由皇帝对其进行黜陟,使南京的官员有所收敛。正统元年曾规定:“两京各衙门属官、首领官从本衙门堂上官考察,如有不才及老疾者,吏部验实,具奏定夺”。将在京文官的考察制度化。
在英宗正统初,时任南京兵部右侍郎的徐琦与工部侍郎郑辰:“考察南畿有司,黜不法者三十人”。在弘治十七年的时候,吏科给事中许天锡又重申了对京官六年一考察之例,他在这一年给明孝宗的上疏说:“地方文官者三载考察,而又有抚按监临,科道纠劾,所以他认为其法已无可加。惟两京堂上文官例不考覈。五品以下文官虽有十年考察之条,然而居官率为九载者,或因年劳转迁,或因服除改补等诸差者,其势必不能及期也。今请以六年为期,通行考察”。
明孝宗对他的建议非常满意,命令许天锡对两京四品以上官员进行考察,他与御史何深一道,对两京的官员进行了大规模的考察,从而黜陟了一批不称职的官员,提拔了一批优秀的人才。革除了一些弊端。使得一时的政治比较清明。由于他的的竭力除其弊,使明代的京官考察发挥其效,明代文官之京察定型于斯期。因此在许天锡去世后,闻者皆哀之。
二、巡视考察
巡视考察是针对地方官员的考察,主要是皇帝派人在其任内进行的考核。明代的巡视考察制度是明太祖时期确立的,明代的巡视考察与当时的监察制度密切相关,这可以从负责巡视考察的官员上看出,有明一代,巡抚以及巡按肩负着巡视各地,廉察地方官员的责任,其中巡按监察御史的责任最重。明代地方三司之一的按察司也负责官员的巡视考核,在明代前期,按察司分巡官巡历所属州县,可以与巡按御史颉颃行事,只是后来逐渐失去了这样的权利:“按察司官听御史举劾,而御史始专出巡之事”,巡抚在明宣宗的时候开始在一些重要地区设立,他们也和巡按一样有对地方官员进行考察的权利,实际上,对地方官的考察往往由抚、按共同主持。
抚按官在年终的时候,要为其下属的大小官员填写考语揭帖,并将其送交吏部,作为考核的依据。而且他们还可以随时举劾官员,所以,抚、按在官员考察过程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而且这样的作用越来越突出,逐渐形成了:“天下司、府、州、县官贤否,独在抚按”的局面。明代前期,巡视考察之效非其寻时可替者,如洪武四年命令工部尚书朱守仁廉察莱州地方的文官,在洪武六年的时候又命令御史台会同各道监察御史等核举有司文官有无过犯,奏报黜陟,对于地方文官考核之重视其端倪与明初已现。在仁宗洪熙时:“命御史考察在外官,以奉命者不能无私,谕吏部尚书蹇义严加戒饬,务失至公”。
蹇义与给事中马俊分巡应天诸府,亲自询问当地军民的疾苦,然后他亲自对一些扰民的官员进行了黜陟。这是巡视考察实施的具体事例之一。景泰二年,吏部会同都察院诸堂上官对文官进行考察,此次考察甚严,查出七百又三十余文官与所任其职之要求差之阔远,由于皇帝怕有不当之处,所以又召集他们更考,而更考之后存留者仅三之一。
孝宗弘治六年之时,吏部对官员进行考察,结果应当黜陟的官员一共有一千四百人,明孝宗认为过多,而且人才难得,就下诏对其中的一些人进行宽宥:“方面知府必指实绩,毋虚文泛言,以至枉人。府州以下任未三年者,亦通核具奏”而王恕等人俱陈以请,他认为府州县贪污殃民的官员,虽然任职时间很短,但也要对他们进行黜陟。最后有九十余人没有受到处罚。在明孝宗以后,由于皇帝的懈怠,对官员的考察也逐渐放松了,直到张居正改革时期才又有了起色。
三、朝觐考察
明代的文官朝觐考察也是文官考察制度之一,朝觐考察主要是地方文官亲赴京城接受考察,主要由吏部和都察院对其进行考察。这项制度与当时的专制政体有关,明代的各级官吏的任用,在名义上都由皇帝亲自任命。因此,官员在每逢节日时,如皇帝的生日,正旦等,都要进京朝贺。
因此,皇帝便可藉此机会向官员询问地方上的吏治情况以及民情等。这项制度其实在明朝建立之前就已经实行过。将其制度化是在明太祖时期,他下诏天下布政使司以及以及各个知府来京接受考察。这可以说是朝觐考察的开端,这次的朝觐考察收到了一定的成效,明太祖选拔了一些优秀的官吏,遂予其应予之待遇。
在洪武十五年的时候,曾经规定,到京城来朝贺正旦的官员必须在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到达京城,而且要将其功业册预先进行缴进。此时外官的朝觐考察并没有具体的间隔时间规定。
明孝宗弘治时又对其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定外官三年一朝觐,以辰、戌、丑、未岁,察典随之,谓之外察”。文官三年赴京朝觐之制即肇始于此诏。赴京朝觐利于明代的皇帝及时的了解地方文官的政绩以及品行。下文所叙便可道出。太祖十七年(1384年)的时候,对朝觐官员进行考察:“天下布政使司、按察司及府州县朝觐文官凡四千一百一十七人,考其政绩,称职者凡四百三十五人,平常者凡两千八百九十七人,不称职者凡四百七十一人,贪污者凡百七十一人,阘茸百四十三人。诏称职者升,平常者复其职,不称职者降,贪污者付法司罪之,阘茸者免为民”。
四、总结
由此可以看出,这时的官员考察进行的非常严格,这自然可以对官员的行为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特别是对阘茸的官员削职为民的做法,更是这一制度的效果。明英宗正统四年(1439年),这一年皇帝命令吏部对来京朝觐的官员进行考察,由行在吏部尚书郭进等负责。
这次查出的贪官虽不及洪武时的那次多,但是也能够看出考察制度仍然在起着很大的作用,而且也得到了和好的贯彻执行。而且在这次的官员考察以后,对朝觐官员进行黜陟便成为了一项固定的制度。以后的历代皇帝也都对官员的朝觐考察给予了高度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