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秋决制度?为何会产生这种现象呢?
很多人都不了解秋决制度的事情,接下来跟着历史网小编一起欣赏。
代执行死刑一般集中于秋冬季节,这也被称为“秋决制度”,这种制度从西周诞生到汉朝形成制度,此后为历朝历代所沿用,那么为何会产生这种现象呢?原因其实有两个方面,其一源于古人的自然神权观念,认为所有活动都要顺应天时,而秋冬正是象征肃杀;其二则源于古代的死刑核定程序。
原因之一:古人认为活动应该顺应天时
“秋决制度”自西周时期便已经诞生,《礼记·月令》便记载,“凉风至,白露降,寒蝉鸣,鹰乃祭鸟,用始行戮”。这源于古人早期对大自然的敬畏,认为所有活动都应该顺应天时,否则就要受到天神的惩罚,而秋冬时节草木凋零,正是象征肃杀。
直到汉朝时期,这种做法才开始形成制度。汉武帝时期实行“废黜百家,独尊儒术”,而其理论根基便是董仲舒结合儒家的“天人合一”思想,创造出的“天人感应”学说,而其中最为重要的一条便是“天赋皇权”,即皇帝是代天治理天下的,因此皇帝和朝廷的所有行动都要遵从天时。董仲舒认为,“天有四时,王有四政,庆、赏、刑、罚与春、夏、秋、冬以类相应”,因此应当春夏行赏、秋冬行刑,因为秋冬之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申严百刑”,以示所谓“顺天行诛”。
因汉朝以后,历朝历代均奉“儒家”为正统思想,对于这种制度自然也就予以了沿用,例如东汉章帝元和二年(85年)朝廷便再度重申,“王者生杀,宜顺时气。其定律:无以十一月、十二月报囚”,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
自此之后,“秋冬行刑”遂被载入律令而制度化。例如唐、宋律规定便规定:从立春到秋分,除犯恶逆以上,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十恶”重罪前四条)及部曲、奴婢杀主之外,其他罪均不得春决死刑。清代也规定,经朝审应处决的犯人,需在秋季处决。
原因之二:古代的死刑复审和复奏程序
在汉朝时期,地方行政长官除了遇到重大死刑案件或两千石以上官吏的死刑案件,对于一般案件可以拥有杀人权,而不必上报朝廷核准。然而自北魏开始,为了加强中央集权,死刑案件则有两道程序必须走,即“死刑复审”和“死刑复奏”程序。
1、死刑复审。主要指对于拟定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在最终定判之前上报朝廷,由朝廷进行最终审定,并报请皇帝核准同意。北魏太武帝便规定:死刑案件一律奏报中央核准,《魏书·刑罚志》对此有载“死者,部案奏闻。以死者不可复生,惧监官不能平,狱成皆呈,帝亲临问,无异词怨言,乃绝之。诸州国之大辟,皆先谳报,乃施行”。而自隋唐时期开始,终审权开始被彻底收归朝廷,只不过历朝历代负责复审的部门不同罢了,例如隋唐主要由大理寺负责审核,再报刑部进行复审;两宋则由提刑司复审后才能施行,明朝则在前朝基础上增加了朝审制度,即由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会同三品以上官员在霜降后十日共同审核京畿附近的死刑案件;清朝则又在明朝基础上增加了秋审制度,即由各部长官在每年八月中旬对各省上报的死刑案件进行复审。
2、死刑复奏。主要指对于已经判定死刑的案件,要在行刑之前再次奏请皇帝进行核准,这个过程也被称为勾决,而只有经过皇帝勾决,死刑犯才能够被处死。这项制度同样诞生于北魏,《魏书·刑罚志》对此有载,“诸州国之大辟,皆光谳报,乃施行”。隋朝更是规定死刑执行之前,需要奏请皇帝核准三次,这被称为“三复奏”;唐朝则在“三复奏”的基础上,要求对于京师的死刑案件进行“五复奏”,而谋反等大罪则实行“一复奏”;宋朝则因担心拖延行刑,在短暂恢复“三复奏”后又予以取消,只规定对京师地区死刑案件实行一复奏,州郡的死刑案件则不必复奏;明朝则再度启用“三复奏”规定,且不分京师和地方;清朝则从顺治十年(1653年)规定凡是朝审的案件一律实行三复奏,秋审的案件则不实行,而雍正二年(1724年)则规定经秋审案件也要实行三复奏,乾隆皇帝则因死刑复奏案件实在太多,因而在乾隆十四年(1749年)诏令对朝审案件实行三复奏,秋审案件一律改为一复奏。
我们知道,古代交通较为落后,地方案件报送朝廷,由朝廷审核之后再发回地方,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而“秋决制度”无疑解决了这个问题,不仅地方官员可以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准备,也便于朝廷集中审核。
此外,处决人犯本就带有一定的警示作用,而古代百姓农忙主要集中于春夏两季,秋冬两季则相对较为清闲,将处死人犯选在这一时期,其实也是为了方便百姓观刑,从而起到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