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食盐有多重要?为何朝廷会实行食盐官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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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铁官营”可以说是古代经济的一个典型特点,之所以会如此规定,除了食盐和铁制品是百姓的生活必需品之外,更为关键的在于这两项乃是暴利行业,会极大的影响到国家的经济收入,其实这一点在现代同样极为明显,国家对暴利行业的掌控力度普遍极大。而正因其利润过高,自然免不了有人以身犯险,而朝廷为了保证经济和税收,自然就要对贩私盐者进行严厉打击。
自春秋时期齐国管仲开始,历朝历代普遍实行食盐官卖
食盐官卖政策最早可以追溯到春秋时期,当时齐国管仲提出了“官山海”(亦称“管山海”)政策,即由国家直接对山川林泽产物进行管理,而当时山海之产主要便是铁和盐,而管仲则普遍被认为是我国食盐专卖政策的创始人。
秦国商鞅变法之后,则提出了比齐国更为严厉的食盐专卖政策,不仅直接以重税掌控食盐的生产和流通,而且还设置“盐铁市官”专门负责对山川林泽产物的掌管,防止私煮私销。
西汉立国之后,为了恢复社会经济,曾在初期推行“无为之治”,从而一定程度开放了民营,由官府进行征税,从而使得掌控了盐铁生意的商人和诸侯王迅速暴富。直到汉武帝时期,由于连年征战造成财政紧张,再加上商人“不住公家之急”,在桑弘羊的建议下开始“笼盐铁”,重新将盐铁经营收归官府,实行专卖,并在产盐地和产铁地设立相应官员进行管理。
此后,历经东汉、魏晋南北朝,再到隋唐五代,朝廷始终坚持着“盐铁官营”的政策,而且在汉武帝时期的基础上,更加变本加厉。例如东汉时期推行复行征税制,魏晋南北朝时期则实行专卖、征税二制并行。而自唐以后,历朝历代对加强了对盐的专卖,而对铁则普遍实行征税制。
朝廷实行食盐官卖的同时,私盐现象自唐朝以后愈演愈烈
从唐朝中叶开始,随着均田制的崩溃和朝廷支出加大导致的盐价上涨,再加上食盐生产技术的进步,直接推动了私盐的产生,并在五代时期愈演愈烈,后经宋、元、明三朝发展,至清朝达到顶峰。虽然朝廷一再严厉打击,但却呈现出一种私禁愈严、则私盐愈盛的趋势。
从唐中期私盐大规模出现开始,到五代时期便已经呈泛滥趋势,除了因生活不下去铤而走险的普通百姓之外,就连官吏、押送纲船军将、驾船梢工都开始贩卖私盐,而在当时武强文弱的大背景下,尤以军人贩卖最为严重。
到了宋朝,私盐活动无论是规模还是严重程度,都已经到了极为严重的程度,给宋朝的政治和经济造成了巨大影响。例如福建路西部的建、剑、汀州及邵武军地区,“地险山僻,民以私贩(盐)为业者,十率五、六”。又如毗邻西夏边境地区,边民“多阑出塞贩青白盐”入境,“虽严禁所不能止”。而且,这一时期的私盐贩子为了对抗官府,开始结伙而行,甚至“动以千百为群,盗贩茶盐”。
此后,历经元、明两代,到清朝时私盐贩运开始达到了顶峰,不仅人数众多,结构复杂,贩私活动的地域广泛,而且贩卖数额极为巨大,而且开始普遍呈现出持械聚众贩私的现象。
朝廷为何对私盐严厉打击?经济、稳定才是关键
既然唐朝中期以后私盐贩卖已经愈演愈烈,以致到了根本无法彻底根绝的地步,朝廷为何不像对铁那样开放私营,从而征收税赋,反而持续严厉打击呢?其实最关键的,便是经济、稳定和安全问题。
1、经济层面:盐课税乃是朝廷支柱。食盐乃是生活必需品,再贵也不会有人不吃,再便宜也不会有人多吃,其社会需求太过庞大,而早期的食盐又完全是“靠海吃海”,生产成本极低,因而食盐买卖乃是一本万利的暴利行业,其零售价格甚至要高于产地价格的十几倍,乃至几十倍。食盐官营早期以朝廷直接经营为主,其经济收入直接归朝廷;而宋朝以后则以朝廷间接经营为主,朝廷通过盐引间接掌控生产、销售,再对其进行征税,而以清朝两淮盐课为例,当时的盐课税包括正课共二十五项、考核正课共九项、不入奏考正课四项、不入奏考杂项三十项、不入奏考杂费二十五项,一引盐的正课是一两一钱七分零,但在道光年间经过整顿,陆续加上各种杂课之后则达到了十二两。正是由于其暴利性质,使得盐课税长期以来便是朝廷的一项重要经济收入,朝廷自然不愿这部分收入流失。
2、稳定层面:私盐容易加剧社会动荡。正是由于食盐乃是暴利行业,因此贩运私盐虽然犯罪成本较高,但利润却颇为丰厚,因而自古以来私盐贩都能够迅速积蓄产业,从而成为一方富豪。而自宋朝以后,开始普遍呈现出持械聚众贩私的现象,盐帮之类的私盐贩卖团体不仅拥有一定的武装,而且巨大的财富更使得他们极容易组织起一支成规模的军队,这无疑对朝廷的统治形成了巨大威胁。打架斗殴、欺压百姓、对抗官府或许影响还不算巨大,但许多有组织的持械聚众贩私,到后来往往成为反抗封建专制统治的重要力量,这种现象却是朝廷不能容忍的,例如唐朝的黄巢起义,王仙芝、黄巢两人均为私盐贩出身。又如元末起义军领袖张士诚、方国珍均为私盐贩出身,而朱元璋领导的起义军也受到了私盐贩的资助。
正是由于以上两点原因,自古以来朝廷在实行“食盐官营”的基础上,对于私盐的打击都极为严厉。然而,越是严厉打击,盐价越高,结果贩运越加泛滥,结果导致屡禁不止。
历朝历代关于私盐的刑罚
1、汉武帝时,私盐贩子“钛左趾没入其器物”,钛左趾”便是在左脚趾挂上6斤重的铁钳,“没入其器物”则指的是没收其制造、贩运食盐的工具,要知道早期煮盐的工具也是相当值钱的。
2、唐朝时期,“自淮北置监院十三”专门负责打击私盐,于是巡捕的士兵遍布州县,对私盐制造贩运人员严厉打击,到唐德宗贞元中期,朝廷更是规定贩运私盐超过一石者,一律判处死罪,而且就连相关官员都要连坐。到唐宪宗元和年间,虽然一度将死罪改为流放,但不久便又改回死罪,而且比贞元时期还要更为严厉。
3、五代时期,贩卖私盐一斤一两便可以就地正法。例如后汉便规定,不论贩运私盐重量多少,一律处以极刑,而这也是历史上对私盐打击最为严苛的律法。
4、宋朝时期,基本延续了唐朝的制度,不过宋朝的律法相对较为宽容和仁慈,对贩运私盐者大多以流放为主,但如果贩运数量特别巨大,仍然会被判处死刑。
5、元朝时期,朝廷加强了盐业交通的监督和管理,颁布了相关禁令,例如延庆六年,国家规定盐贩子会被判有期徒刑两年,财产一半没收,杖责七十后派往大盐场打工。买和食用私盐的也要受罚,首次杖责六十,再犯从重处理。官员和军士贩卖私盐杖责四十,并除官名。纵容、帮助盐贩子的与盐贩子同罪处理。
6、明朝时期,基本沿用了前朝的管理经验,对百姓贩卖私盐,客商、军人贩卖私盐都制定了严厉的惩罚项目,规定只要贩卖私盐,不论数量一律杖一百,徒三年。
7、清朝时期,延续了明朝的做法,对贩卖私盐者,不论多少一律杖一百,徒三年。若是有武器则罪加一等,若抗拒抓捕则判处斩刑。此外,针对利用船只贩运私盐的,由于普遍数量较多,因而一经发现一律发配边疆充军,而敢于拘捕伤人、杀人者,一律斩立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