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也有指纹技术?古人是如何运用的?
指纹技术是二十一世纪的一项新技术,不仅可以用于保密信息方面,还由于每个人的指纹都不一样,且终身不变,因而广泛应用于犯罪破案,这一项技术可谓是让不法分子无所遁形,只要将在现场提到的指纹通过与嫌疑人的对比,即确定作案罪犯,指纹技术加快了破案速度,让很多疑案、冤案也得以迎刃而解,正所谓正义不会缺乏,只是会迟到,即使逃亡多年的嫌疑人也可能因为一次不经意的录指纹而最终被捕。
由于指纹的特殊性,故而现在的很多文件签字、画押等都需按手指印,但按指印可不是我们现代人的“专利”,在一古装些电视剧中也经常看到很多签字画押的情形,签完名和日期后,在上面盖上手指印,古代没有指纹技术,也就是不能识别这个指纹是谁的,要是签字人不承认是自己做的,签字画押不等于是做无用功吗?如果这样想那就太低估古人的智慧了,事实上古人也是有“指纹技术”这一门“黑科技”的。那么古人都在哪方面应用了指纹呢?感兴趣的读者和历史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我国古代人口虽然比不上现在,但人口数量却也不少,因为阶级的原因,不会像今天我们一样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读书识字是地主贵族的事,而占大多数的贫苦百姓是没有能力接受教育的,文盲居多,甚至连自己的名字都不会写,那么如何解决在一些文件上既安全又有效地确保本人已了解文件呢?在这种情况下,古人便想出了画押,按上自己的手指印,以示自己已同意。
古人很早就懂得了指纹对比,并开始运用到了案件审查上,虽然精准度比不上今天的指纹识别器,但在当时却是非常靠谱的一个 *** 了,据记载,秦朝便开始运用指纹来破案,秦朝的《封珍式-穴盗》中记载:“内中及穴中外壤有膝、手迹、膝、手各处”。这是有记录的最早运用指纹破案的记录,古人对指纹的分析很简单,简单来说就是肉眼辨别,古人将指纹分为两类,即“螺”和“箕”。“螺”是漩涡型指纹,呈螺旋状,“箕”是流状指纹,每个人的指纹的节点都会不同,通过对别,不难得出结果。
箕纹和斗纹的区别
宋元时期是指纹查案的一个新高度,北宋的元绛是这方面的行家,北宋有个叫周整的人喜欢赌博,家里有不少上等田,这些田被一个叫龙聿的恶霸看上了,便诱惑他赌博并出老千赢了他,利用周母的旧文术伪造田契,但有个破绽,就是日期写在指纹之上了,周母知道后告到官府,但官府并未发觉这个破绽,所以驳回了周母的诉求,元绛任县官之后,经过仔细察看,发现了其中的破绽,最终保住了周家的“命根子”。
宋朝的提刑官宋慈在这方面也是个行家,“法医”出身的他,被称为“古代十大断案高手”,一生的著作《洗冤录》,里面详细记载了如何运用指纹来破案。
元朝的潘泽曾经利用指纹对比破了一起冤案,在任浙西廉副使时,一“村霸”利用伪造的卖身契将其中一家人十七口掳为奴隶,“奴隶”不服,便状告地主,但当地官员发现卖身契上有原告祖辈的指纹,上面标明是世代为奴,由于这个原因,原告败诉,多次上诉还是无法得到正义,潘泽接手此案后,发现其中的指纹比较疏,而卖身契上说画押者是十三岁,他发现少年的指纹是比较密的,成年人的比较疏,便找来一些十三岁的少年,各按下指纹对比,证明了卖身契是伪造的,还了一家人的清白。
还有就是古代人按拇指一般是用拇指,这就成了一个漏洞,一些罪犯利用这个不成文的规定,在指纹对比之前就“忍疼割爱”,把拇指切掉了,没有了对比,奈我如何,但所谓“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后来就规定用手掌或脚掌来画押,这一招可谓是断了罪犯的后路,总不能把自己的脚掌、手掌都砍了吧?还没开始审案,自己便“损兵三千了。”宋元时期的案件结束亦需“点指画字”。
指纹除了可以用来核查案件,还可以用来代表一种契约精神,在唐朝开始成熟,各种的契约、遗嘱等都有了指纹,与核查字迹相比,指纹更具不可复制性,按手纹在《周礼》中的说法是“下手书”,到了唐朝改叫“画指券”,双方签订人以及中间人在契约达成后都需画下食指上三条指节,亦叫“画指为信”。
不仅唐朝盛行按手纹,同时期的吐蕃王朝也流行,但不同于唐王朝,吐蕃喜欢直接按指纹。看手纹是非常考验眼力的,没有火眼金睛的功夫还真的有点遭不住,故而到了宋朝,流行起了“打手模”,也就是整个手印按在了契约上,相对于唐朝时期的按手纹,辨别率更高,所以宋元时期才会有那么多像元绛的“指纹高手”。到了明清时期,指纹的法律效应、契约效力越来越强,契约上都会注有“并本男手印”或“并本女手印”的话。
指纹也应用于古代的信息保密,尤其是一些机要文件,古时候的保密文件主要都是用竹简来书写,写好后,把竹简卷起来,之后用粘土密封,再盖上手印或印章,如果有人偷看了机密必然会破坏指印,为了神不知鬼不觉,必须再封上盖上相似指印,但两个人的纹路是不可能一样的,只要对比指纹,便可知真假。一些名人所做的字画、工匠所制造的陶器等有时也会印上指纹,以防被伪造。
指纹的应用是我国古代劳动人民智慧的结晶之一,西方直到十七世纪才发现指纹的特殊性,整整比西方早了2000年,是我国古代人民贡献给世界的又一大“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