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离婚只是男方的权利吗 唐代女子能不能和男子和离
还不知道:唐朝女性婚姻的读者,下面历史网小编就为大家带来详细介绍,接着往下看吧~
在我们普通人的认知中,古代妇女没有和平协议离婚的权利,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就算被丈夫虐待都只能忍气吞声,不能主动离婚。其实这是我们以偏概全了,尽管古代女子不可能和男子有平等的地位,但是法律上对女子还是有一定保障的。在唐朝的法律也是允许男女双方和离的,离婚不只是男方专有权利。
唐朝社会并不像后世明清那样,女性贞洁观强烈,唐朝是开放社会,没有后世那么严的男女大防。唐朝女子地位较高,离婚再嫁也是稀疏平常之事。从皇室来看,唐太宗纳弟媳齐王妃,贵妃杨玉环原本是玄宗儿子寿王的妃子,后来不也被玄宗纳入后宫,相当于离婚再嫁。民间再嫁的例子也很多,一代大儒韩愈的女儿,也是两嫁,先后嫁给韩愈门生,李汉、樊仲懿,作为儒家大儒的韩愈都不反对妇女再嫁的问题,其他人更不必说了。
妇女离婚再嫁能被世人接受,这也免除了妇女离婚无人可要的尴尬局面。其实从 *** 角度来说,离婚妇女再嫁对于人口增加有莫大的作用,人口是封建社会是否是盛世的重要标志,没有人,就没有税,就没有劳动力服徭役,皇帝就没钱花,所以对于妇女离婚肯定是支持的啊。今天我们讨论的是唐朝妇女能不能和离,那么必须看看当时的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唐律疏议对于和离的规定
唐朝对于夫妻和离是没有处罚的,由此看来,和离也是允许的。
《唐律疏议》卷十四户婚“若夫妻不相安谐者而和离,不坐”;“疏议曰:若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不坐”
在本条法律中明确了,男女夫妻双方感情不合,两个人愿意离婚,不处罚。这是法律上的规定,不管实际上能不能和离,至少在唐律上和离是有法可依的,从我们看到的一些史料上来看,唐朝夫妻和离不能说是普遍存在,但是至少是有例可循的,并不是说这是一纸空文。
唐律疏议
从实际案例来看唐朝夫妻和离
在唐人写的《云溪友议》有这样一个故事。
“鲁公明颜鲁公为临川内史,浇风莫竞,文教大行,康乐已来,用为嘉誉也。邑有杨志坚者,嗜学而居贫,乡人未知也。山妻厌其饘臛不足,索书求离,志坚以诗送之曰:平生志业在琴诗,头上如今有二丝。渔父尚知溪谷暗,山妻不信出身迟。荆钗任意撩新鬓,明镜从他别画眉。今日便同行路客,相逢即是下山时。其妻持诗诣州,请公牒以求别醮。颜公案其妻曰:杨志坚素为儒学,遍览九经,篇咏之间, *** 可摭。愚妻睹其未遇,遂有离心。王欢之廪既虚,岂遵黄卷;朱叟之妻必去,宁见锦衣?恶辱乡闾,败伤风俗,若无褒贬,侥幸者多。阿王决二十后任改嫁。杨志坚秀才,赠布绢各二十疋,禄米二十石,便署随军,仍令远近知委。江左十数年来,莫有敢弃其夫者。”
这个故事讲的是颜真卿在临川为内史时审判的一个案件,临川有一个叫杨志坚的人喜欢读书,他老婆嫌弃他家里穷,提出和离,杨志坚也同意了,然后这个妇女拿着和离书到官府审批备案,颜真卿看了,觉得这妇女嫌贫爱富,伤风败俗,打了二十大板,批准了和离的请求。从这则故事看出了,女子可以提出和离,但是要男方同意,然后拿着和离书到官府备案批准。
颜真卿
在《新唐书》列女传中也记载有女子提出和离的故事,这个记载列女传中编者是要弘扬孝道的,但是也从侧面反映除了女子可以提出和离的。
“刘寂妻夏侯,滑州胙城人,字碎金。父长云为盐城丞,丧明。时刘已生二女矣,求与刘绝,归侍父疾。又事后母以孝称。”-《新唐书-列女传》
刘寂是高宗时人物,刘寂妻子夏侯氏,刘寂岳丈眼睛瞎了,当时夏侯氏请求离婚去照顾自己的父亲,从历史记载来看,应该是和离成功了,并且夏侯氏孝顺的行为得到了皇帝的点赞,得到表彰赏赐。这个故事也是女方提出和离的,有史可查。
《新唐书公主传》记载公主再嫁的二十三人,并不都是丈夫死后再嫁的,还是有些是和离的。严挺之的妻子离婚后再嫁给刺史王琰,后来王琰出事,严挺之救了他一回,严挺之就是诗圣杜甫好友严武的父亲。
离婚文书是怎样的?1900年敦煌出土的放妻书十二篇,比较详细的记载了和离书的格式和内容。
敦煌放妻书:唯美的离婚书
我选取两篇,看看古代和离离婚书是怎样的,这有助于我们探究唐代妇女在婚姻中的地位以及离婚的缘由。
《放妻书-其一》“盖以伉俪情深,夫妇语义重,幽怀合函香之欢,欢念同牢之乐。夫妻相对,怀似鸳鸯双飞,并膝花颜,共坐两德之美。恩爱极重,工体一心。生同床枕于寝间,死同棺椁于坟下。三载结缘,则夫妻相合。三年有怨,则来傩隙。今已不和,想是前世怨家,反目生嫌,作为后代增嫉。缘业不遂,见此分离。聚会二亲,以俱一别。所有物色书之。相隔之后,更选重官双职之夫。弄影庭前,美逞琴瑟合韵之态。解怨舍结,更莫相谈。千万永辞,布施双喜,三年衣粮,便献柔仪。伏愿娘子下秋万岁。时年x月x日,乡百姓甲放妻书一道”
这封和离书开头回顾了成亲以来来的爱与怨,最后希望妻子能找到官宦之家的夫婿,祝福妻子以后生活美满,身体健康,长命百岁。由书中可知,和离书的签订时在双方的家长主持见证下进行的,离婚缘由是反目生嫌,也就是感情不和,缘分不够,不能白头偕老。
放妻书
放妻书-其二“盖说夫妇之缘,恩深义重,论谈共被之因,结誓幽远。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年结缘,始配今生夫妇。若结缘不合,比是怨家,故来相对。妻则一言十口,则反目生嫌。似猫鼠相憎,如狼犬一处。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迁本道。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蝉蟹,美扫娥媚,巧逞窈窕之姿,聘高官之主,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于时年月日谨立手书。”
这封放妻书和上封在结构内容上差不多,感情不和如狼犬一处,难以相处,夫妻应该二人同心,现在却是二人异心,现在在各位亲长的见证下离婚,祝福娘子离婚后以美貌之姿能嫁给高官贵人,今天解除恩怨,分别之后,两人欢喜。这封也是感情不和离婚。两则放妻书可窥唐代夫妻因感情不和的和离形式和内容。
总结:无论是法律还是实际都是允许和离
上面在《唐律疏议》中我们看到法律文书规定,情感不和则可以和离,不处罚,合理合法。在上面几则史实也可以看到,在唐代却是可以和离,而且可以女方提出,只要征得男方同意,在两家长辈见证下,由男方手写《放妻书》交由官府批转备案,这婚就离了,男方可以娶,女方可以嫁人,各生欢喜。
特别注意的一点是,和离要在双方的长辈见证下才行,婚姻从来不是两个人的事,不管是古代还是现代,更别说古代宗法社会家长制,结婚是两个家族的事,离婚也是两个家族的事。只要双方同意了,婚就离成了。
这出乎了很多人的意料吧,很多人以为在古代只能由男方休妻,不能允许女方提出和离 ,这是错误的,以偏概全了,在唐朝时允许男女双方提出和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