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的旗长是什么级别
盟相当于地区,旗相当于县,所以旗长相当于县长。
中国清 *** 为分化蒙古族,控制其上层贵族而实行的政治制度。天命九年(1624)创立。旗分两类:
①清中央委派大臣、都统、将军直接节制的总管旗,统称内藩蒙古,共61旗。
②清中央理藩院监督的札萨克旗,统称外藩蒙古,共201旗。札萨克旗又有内、外之分。
旗为军事、行政合一单位,由清中央就旗内王公中任命札萨克为其长,可以世袭;其职权为战时动员本旗兵丁出战,平时总揽本旗行政、司法、税收等项事务。旗以下置佐,设佐领。佐原为基本军事单位,后逐渐成为旗以下的一级行政单位。佐领不仅领本佐兵丁,还办理清册、收税、征夫等事。原则上,佐由150名壮丁组成,但实际上有增有减。凡年在18~60岁之间的蒙古男丁,都有服兵役的义务。
盟为旗的会盟组织,合数旗而成。每盟设盟长一人、副盟长一人,原由盟内各旗札萨克在会盟时推举,后改由理藩院就盟内各旗札萨克中签请皇帝派人兼摄。盟并非一级行政机构,盟长的主要任务是充当三年一次的会盟召集人,履行比丁、练兵、清查钱谷、审理重大刑名案件等职责,但无发兵权,不能直接干涉各旗内部事务,也无权向各旗发布命令,只是对盟内各旗札萨克实行监督,有责任随时告发札萨克的不法或叛逆行为。
盟旗制度使蒙古族人民不能越旗游牧、耕种及往来、婚嫁。内、外札萨克之间,特别是蒙、 *** 民之间的接触更在禁止之列。该制除在明代封建主长期内讧之后,对稳定蒙古社会秩序起过一定作用外,基本上妨碍了蒙古族的进步和发展。1949年后,盟旗制度已彻底废除,仅保留盟旗称谓。盟相当于地区,旗相当于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