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代禁酒多为与民争利 唯乾隆禁酒为国计民生
核心提示:中国古代历朝多曾实行过酒禁,然而大多只是为了与民争利而实现国家垄断造酒,非为百姓生计着想。乾隆帝严行酒曲之禁,则不是为了从中牟利,而旨在通过限制消费而节约粮食,以解决“地利有限而生齿无穷”所带来的困境,这是与此前历代禁酒的根本区别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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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康雍时期,人多地少,粮食价格不断上涨,其后继位的乾隆帝对此忧心忡忡,他在鼓励垦荒以尽地利,禁种烟草以广耕地,大力推广玉米、番薯等高产作物的同时,一再晓谕不可浪费粮食,寄希望于开源与节流并举的方式,化解“人口众而货物寡”的矛盾。以限制消费、节约粮食为目的的禁酒、禁曲政策,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
纵观中国历史,禁酒法令屡见不鲜。周公作《酒诰》以禁酒,是担心因嗜酒而伤德败性;汉朝禁止民间造酒,强力推行榷沽制度,则是受垄断酒类贸易所带来的巨大利益所驱使。汉唐以降, *** 时因“酒耗民食”而屡颁禁令;然迄清代康雍年间,禁酒之令尚属“歉岁禁酒而丰岁开通”的权宜之策。乾隆初年所颁布的禁酒令,则标志着禁酒政策由此前的暂时性举措,变为一项后世严格执行的成文法规。
乾隆元年(1736)十一月,内阁学士兼礼部侍郎方苞奏称,西北五省(即直隶、河南、陕西、山西、甘肃)每年因造酒而耗费大量粮食,北方平原素无塘堰以资灌溉,粮食生产本来就少,且水上交通不便,一遇荒歉之年,运输甚感艰难,岂能任“岁耗千数百万石之谷”?方苞还认为,酒不但能“耗民财,夺民食”,平民百姓还常因喝酒而起争斗、兴狱讼,乃至发生命案,“载在秋审之册,十常二三”,因此不能不加以严禁。他进而提出对策:“禁造烧曲,毁其烧具;已烧之酒,勒其自卖;已造之曲,报官注册。”对那些“逾限而私藏烧曲烧具、市有烧酒者”,一旦发现,随即对地方官做降职等严肃处理。
乾隆二年(1737)五月,乾隆帝基本采纳方苞的建议,严令直隶等西北五省禁造烧酒,并在上谕中历数禁酒的种种理由与好处,大致有:养民之政,莫先于储备,以使粟米有余;欲使粟米有余,必先除去耗谷甚多的烧酒。而烧酒之盛行,则莫如河北等五省。因饮酒有害而无益,乃祖乃父酒禁綦严,只因官员阳奉阴违而未收实效。与其禁于已饥之后,节省于临时,不如禁于未饥之前,积贮于平时。如果禁酒,北方五省一年可多千万余石米谷,禁酒有利无弊。因此,乾隆帝下令五省永禁造酒,“至于违禁私造之人及贿纵官员,如何从重治罪,其失察地方官如何严加处分之处,著九卿即行定议具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