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流氓”很悲催:没房没地者称“流”,无业者称“氓”
咬文嚼字│流是流,氓是氓,流氓是流氓,三者区别大了!
在上世纪的中国刑法中,有一个人们至今仍然熟悉的罪名——流氓罪。在大众的普遍认识中,流氓罪多是与男女关系有关,因而,当时的判例中,不仅有男流氓,也有女流氓。
上世纪八十年代,流氓罪是重罪,被列为严打之首,许多人因此丢掉了性命。比如,西安有个名叫翟曼霞的中年女子,因为被查出曾与18个男友交往,最终被以流氓罪判处死刑。
按照正确的解读,流氓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破坏公共秩序以及其他情节恶劣的行为。
看看,这里的流氓罪的“外延”并不仅仅局限于男女关系方面,还囊括了其他相关行为。
“流氓罪”的外延之所以如此“宽泛”,与“流氓”一词的“内涵”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今天,老黄就给你普及一下流、氓与流氓这三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老黄今天在这里所要说的“流”“氓”及“流氓”,只取其与身份有关的含义,其他含义可以自行补课。
先说“流氓”。流氓一般是指不务正业、经常寻衅闹事、文化素质较低的人,也指那些对他人不尊重、对他人有语言攻击或行为攻击的人。
现在有个 *** 热词,叫街溜子,似也为流氓之一种。类似的通俗释义,早在90多年前,鲁迅先生就有过非常形象地列举:
“流氓等于无赖子加上壮士、加三百代言。流氓的造成,大约有两种东西:一种是孔子之徒,就是儒;一种是墨子之徒,就是侠。这两种东西本来也很好,可是后来他们的思想一堕落,就慢慢地演成了‘流氓’。”(鲁迅《流氓与文学》)
上文中的“无赖子”、“壮士”、“三百代言”都是日语词汇,即无赖、流氓、痞子的意思。鲁迅之所以使用日语词汇,是因为该文更先刊发于日本报刊。
在日语中,“三百代言”所指,包括讼师、讼棍,不可靠的律师,玩弄诡辩的人,等等。除了“三百代言”一称外,其他的如“无赖子”、“壮士”等称谓,中国自古即有之,也作流氓解。
“流氓”一词之所以能涵盖如此之多的“人群”,是“流”与“氓”的某些含义所赋予的。
在古代中国,“流”与“氓”都是身处社会底层的苦逼民众。通俗点说,没房没地的人叫“流”,没有正当职业的人叫“氓”。
“流民”一词就是对上述“流”字的更好注释:流民是指因受灾而流亡外地、生活没有着落的人。
所以,最初的“流”“氓”,指的就是一无房、二无地、三无工作的“三无”人士。“流”与“氓”合一成“流氓”,其实是对广大无产者的严重歧视与毁污——难道,穷人就是道德洼地吗?
关于这一点,人们还真是没法断然拒绝,甚至民间也有类似的表述,比如“穷山恶出刁民”之类。再者,即使如马恩这样的伟人,也还专门发明了“流氓无产者(又称“流氓无产阶级”)”一词,对“流氓”群体进行过鞭挞。
马、恩在《 *** 宣言》中对“流氓无产阶级”一词解释为:“流氓无产阶级是旧社会最下层中消极的腐化的部分,他们有时也被无产阶级革命卷到运动里来,但是,由于他们的整个生活状况,他们更甘心于被人收买,去干反动的勾当。”
《现代汉语词典》对“流氓”一词的解释为:“(1)原指无业游民,后来指不务正业、为非作歹的人。(2)指放刁、撒赖、施展下流手段等恶劣行为的人。”
《汉语大词典》对“流氓”一词的解释与《现代汉语词典》没甚差别:一是本指无业游民,后用以指不务正业、为非作歹的人;二是指施展下流手段、放刁撒泼等行为。
从上述辞书中的解释看,“流氓”从文字学的角度只有两层含义:一是在职业方面指“无业”;二是在行为方面指“不务正业,手段下流,为非作歹”。
随着社会的发展,原来是流氓本义的那种无业、游荡等内涵已逐渐淡化,而不务正业、为非作歹,以低级下流手段等内涵作为流氓的特征已日益突出,进而上升为主要内容。
那些有职业而惯行下流行为者,也被称为流氓,诸如“政治流氓”“情感骗子”之类,如今已逐渐成为流氓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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