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 *** 叫别宅妇,它究竟是多大罪?为何唐玄宗要严令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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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唐史,读到有一类被称为“别宅妇”或“别宅妇人”的妇女。这是些什么人?她们在当时社会中的地位如何?
《册府元龟》卷一五九《帝王部·革弊一》记有唐玄宗开元三年(715年》二月丙辰的一件制。
制的全文如下:
帝王之政,必厚风俗。男女不别,深蠹礼经。至如别宅妇人,久未悛革。近今捡括,配入被庭。将示小惩,使及知禁。朕愍其愚惑,尚在含弘。思屈常宪,许其迁善。特放出,令府县即配嫁,不得影认,更为藏匿。畜别宅人,容其自新,并宜放免。自今以后,更有犯者,并准法科断。五品以上,仍贬授远恶处官,妇人配入掖庭。纵是媵妾,亦不得别处安置。即为常式。
从制文看,这种畜别宅妇人的现象“久未悛革”,已经存在很长时间了。
那么,何为“别宅妇人”呢?
1、何为“别宅妇”?
按“别宅”,即指与自己住处不同的、建在别处的住宅。《朝野佥载》卷三有曰:“初,兵部尚书任瓌敕赐宫女二人,皆国色。妻妒,烂二女头发秃尽。太宗闻之…因诏二女别宅安置。”
这就是说,由于妻子的嫉妒,只好将原本住在一起的女人,安置到别处的住宅居住。这时的“别宅安置”是被动的。
这种“别宅”,在史籍中又被称为“别第”、“外宅”等。
《旧唐书·李义府传》有云:
“显庆元年(656年),以本官兼太子右庶子,进爵为侯。有洛州妇人淳于氏,坐奸系于大理,义府闻其姿色,嘱大理丞毕正义求为别宅妇,特为雪其罪。卿段宝玄疑其故,遽以状闻,诏令按其事,正义惶惧自缢而死。”
这是当时一件有名的案件。
根据这条史料我们推测,李义府这时在35岁到43岁之间,应该已有妻室,但他还要找一个女人养为“别宅妇”并不惜违法。
这时将那妇人安置在别宅是主动的,并且那女人还比较漂亮。推测养这“别宅妇”,其妻子或者不知或者知道也管不了,类似我们今天所说的“ *** ”。
2、“别宅妇”的地位
那么,这“别宅妇”的地位如何呢?推测应该与“妾”差不多。
上述有关李义府一案记载中的“求为别宅妇”,在《新唐书·李义府传》中就记作“纳以为妾”;《资治通鉴》唐高宗显庆元年八月条记此事也作“将纳为妾”。这说明“别宅妇”的地位与“妾”差不多。
但是,“别宅妇”与“妾”还是有所不同,否则《旧唐书》就没有必要使用“别宅妇”一词了。《新唐书》和《资治通鉴》的作者没有看到或者忽略了这种不同,他们用“妾”代替“别宅妇”实际上是抹杀了这两类人的不同。
那么,“别宅妇”与“妾”之间有什么不同呢?
推测应该是:“妾”是法律上允许的、合法的、一般得到妻子同意的小老婆,“别宅妇”则是男人养在别处的、不合法的、一般瞒着妻子的情妇。
《旧唐书》卷六二《杨思训传》记杨思训“显庆中,历右屯卫将军。时右卫大将军慕容宝节有爱妾,置于别宅,常邀思训就之宴乐。思训深责宝节与其妻隔绝,妾等怒,密以毒药置酒中,思训饮尽便死”。这其中的“妾”应该就是“别宅妇”,她的特点就是“与妻隔绝”。
要注意的是,这件事发生的时间也是在“显庆”年间,与前述李义府事的时间是一样的。
所以我们知道,至少从唐高宗显庆年间开始,就有“别宅妇”出现。这样,前引唐玄宗制文中说畜“别宅妇人”的现象已延续了很长时间,也就不是没有道理的了。
3、唐玄宗为何禁止“别宅妇”?
到开元三年(715年),唐玄宗对这种延续了半个多世纪的养“别宅妇”现象下了禁令。
关于这件事的始末由于史料缺乏不能详知,我们只能作些推测。
首先,禁“别宅妇”的原因很不明确,推测可能与唐玄宗即位之初厉行整顿风俗有关。
按唐玄宗先天二年(713年)七月最后消灭太平公主势力,真正掌握了权力,同年十二月改年号为开元元年,到第二年的开元二年(714年),就迫不及待地下了一系列诏令以整顿社会风气。
例如开元二年(714年)七月,“以风俗奢靡……乙未,制:‘乘舆服御、金银器玩,宜令有司销毁,以供军国之用;……后妃以下,皆毋得服珠玉锦绣’”,过了三天,又下敕说:“百官所服带及酒器、马衔、镫,三品以上,听饰以玉,四品以金,五品以银,自余皆禁之。”
又过了十天,再“禁百官家毋得与僧、尼、道士往还”。到九月,下制禁厚葬,说“坟墓茔域,务遵简俭;凡诸送终之具,并不得以金银为饰。如有违者,先决杖一百。州县长官不能举察,并贬授远官”。这些禁令主要针对各级官员。
开元三年(715年)二月的禁畜“别宅妇”当亦与此一系列整顿风俗的政策有关。
并且,据前引制文,这次禁畜“别宅妇”只提到了“五品以上”的高官,又强调畜“别宅妇”的现象是“男女不别,深蠹礼经”,也就是反对男女混杂在一起,这很可能与试图纠正武周以来高官中 *** 之风泛滥的状况有关。
《旧唐书》卷五一《中宗韦庶人传》言中宗时“上官氏及宫人贵幸者,皆立外宅,出人不节,朝官邪佞者候之,恣为狎游,祈其赏秩,以至要官”;同书卷七四《崔湜传》说:“时昭容上官氏屡出外宅,湜托附之。由是中宗遇湜甚厚,俄拜吏部侍郎,寻转中书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
这里提到的出入“外宅”的宫人虽与“别宅妇”性质不同,但都属于在别处住宅养“情妇(夫)”,属于“男女不别”,特别是前者更影响了政治的清明。
因此,对于高官(前述养“别宅妇”的李义府是“太子右庶子”,正四品下;慕容宝节是“右卫大将军”,正三品,都是五品以上的高官)来说,禁养“别宅妇”无论是对整顿风俗还是清明政治,都是很重要的。
其次,关于这次禁养“别宅妇”的过程也不是很清楚。
查《资治通鉴》卷二一一唐玄宗开元二年八月条,“民间讹言,上采择女子以充掖庭”。这些女子中可能包括有“别宅妇”。《新唐书》卷一五二《李绛传》记唐宪宗时“教坊使称密诏阅良家子及别宅妇人内禁中,京师嚣然”,与开元二年的事应属同一性质。
当知道要把检括的“别宅妇”充入掖庭后,遭到了一些官员的反对。
《文苑英华》卷六二四有张廷珪上的两篇《论别宅女妇入宫表》。之一表中说“昨奉进止,别宅女妇皆遣入宫。敕至黄门,臣已执奏,停寝数日,宰相重宣”。
张廷珪反对的理由一是“或母子生离,或男女永隔,冤酷之至,有甚于死”,二是“所进宫人皆非婉丽”,三是“春秋鼎盛,庆祚无穷”。在第二表中所述反对的理由是“检贞观永徽故事,妇人犯私并无入宫之例。
准天授二年有敕,京师妇女犯奸,先决杖六十,配入掖庭,至太极修格,已从除削,唯决杖六十,仍依法科罪。今不依贞观永徽典故,又舍太极 *** ,而依天授之法,臣愚,窃谓未便”。
从这里我们得知,“别宅妇”被检括的罪名是“犯奸”。这一点很重要。
我们要注意的是,玄宗的这次禁养“别宅妇”,不仅罪及“别宅妇”,而且养“别宅妇”的官员即“畜别宅人”本也是要受惩罚的。
4、唐玄宗禁止“别宅妇”的措施
但是这次禁令不知为何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结果过了两年,到开元五年(717年)唐玄宗再次重申禁令。
《册府元龟》卷六一二《刑法部·定律令四》记开元五年诏曰:
别宅女妇,先施禁令,往来括获,特以宽容。何得不悛,尚多此事。国有常法,宜置于理。方画一与后刑,故三令以先德。俾从轻法,以愧其心。今所括获者,见任官征纳四季禄,前资准见任。自余诸色,并准九品官禄数纳粟。妇女并放出掖庭。即令京兆尹李朝隐求匹配嫁。遣之京都,作戒天下。敢更犯者,一依常格。
从这件诏书中我们知道,在开元三年的禁令后,养“别宅妇”的现象仍然存在,“尚多此事”,于是再一次检括,将“括获者”分男女进行处罚。这次处罚的对象比较宽,除现任官外,还包括“前资”,但是处罚比较轻。
关于开元年间检括、处罚“别宅妇”,我们还能看到张九龄写过的一个状,叫《论内勘别宅妇女事状》。张九龄在此状开头即说“右件妇女事缘卑亵”。从“亵”可知别宅妇女事与“ *** ”相关。张九龄在状中主要是反对将妇女收捕到禁中审判,认为应该“宣付宪司,纠摘其罪”。张九龄的这个状不知作于何,,推测可能与上述两次检括、处罚“别宅妇”有些关系。
通过以上讨论,我们知道了“别宅妇”主要是指官员供养的情妇,“别宅”居住,与妻子隔绝。供养“别宅妇”的现象最迟在唐高宗显庆年间就已出现,半个世纪后遭到唐玄宗的两次严厉检括。检括的结果是将“别宅妇”收入宫中,适用的罪名是“犯奸”。
在遭到反对后,“别宅妇”被放出宫强行出嫁。供养“别宅妇”的官员或者被贬官远处或者被罚禄。而且唐玄宗还特别申明:即使你称她是你的妾,也不许在别处居住,这就叫做“纵是媵妾,亦不得别处安置”,反映了“媵妾”与“别宅妇”的区别,以及唐前期朝廷禁止在家庭之外供养妇女的政策。
此后,有迹象表明唐玄宗更从经济上对别宅养妇及其所生子女的现象进行了严厉禁止。
《宋刑统》卷一二引唐玄宗天宝六载(747 年)敕节文曰:
百官、百姓身亡殁后,称是别宅异居男女及妻妾等,府县多有前件诉讼。身在纵不同居,亦合收编本籍,既别居无籍,即明非子息。及加推案,皆有端由。或其母先因奸私,或素是出妻弃妾,苟祈侥幸,利彼资财,遂使真伪难分,官吏惑听。其百官、百姓身亡之后,称是在外别生男女及妻妾,先不入户籍者,一切禁断。
如果把敕文中提到的“别宅异居”者视为“别宅妇”的话,可知之一,这些“别宅妇”的来源有二,一是与人“奸私”者,二是“出妻弃妾”;第二,这些“别宅妇”住在别处,没有“户籍”,其子女不能享受财产的分割。
这种经济上的限制手段,可能更进一步地打击了“别宅妇”的存在。
5、唐后期为何鲜有禁“别宅妇”法令?
到唐后期,“别宅妇”一词似乎从史籍中消失了,但我们偶尔仍能看到有类似“别宅妇”现象的记载。《旧唐书》卷一四六《杨凭传》记杨凭于唐宪宗元和(806—820年)初从江西观察使任上“归朝,修第于永宁里,功作并兴,又广畜妓妾于永乐里之别宅,时人大以为言”。查唐代长安城图,永宁里和永乐里俱在朱雀街东,两里相隔一条南北大道。由此可更明确“别宅”的含义。
唐后期的这种在“别宅”的妇人可能因是家室之外的情妇,更多被称为“外妇”。
《太平广记》卷四八九“冥音录”条记:
“庐江尉李侃者,陇西人,家于洛之河南。太和初,卒于官。有外妇崔氏,本广陵倡家。生二女,既孤且幼,孀母抚之以道,近于成人,因寓家庐江。侃既死,虽侃之宗亲居显要者,绝不相闻。”
这条记载记的是唐文宗大和年间(827—840年)的事。故事中的李侃有家室在洛阳,但却在任官处的庐江养了一个“外妇”,并且还有孩子。这个“外妇”实际就是养在“别宅”的妇人。
但是我们遍查史籍,也没有发现唐后期有禁止“别宅”妇人或“外妇”的禁令。这是为什么呢?由于史料缺乏,我们对此仍然不能给出令人十分满意的答复,推测可能与以下因素有关。
我们看唐前期的“别宅妇”,常被称为“妇人”,其被检括、处罚的罪名又是“犯奸”(前引唐玄宗天宝六载的敕文也说她们是“奸私”者),因此推测唐前期的“别宅妇”大多是良家妇女,甚至是 *** ,所以才有“犯奸”的罪名。
官员养这样的“别宅妇”亦即与这样的妇人通奸,显然不利于社会家庭秩序的稳定(其所生子女还要分割财产,参前引唐玄宗天宝六载敕文),所以才有禁止的必要。
但是唐后期被养在“别宅”的妇人或“外妇”却大部分都是“妓人”或“倡家”。我们看上引杨凭事,其养在永乐里别宅的都是“妓妾”;李侃的“外妇”也是广陵倡家。
我们还可以举几个例子。前述《新唐书》卷一五二《李绛传》记唐宪宗时“教坊使称密诏阅良家子及别宅妇人内禁中,京师嚣然”一事,《旧唐书》卷一 *** 《李绛传》记作“时教坊忽称密旨,取良家士女及衣冠别第妓人,京师嚣然”。
由于《旧唐书》多据当时的实录或国史,在用词上远较《新唐书》可信,因此这里应以“别第妓人”为是。这也就是说,到唐后期,“别宅妇”已经变成了“别第妓人”,而和“良家士女”相区别。这与唐前期是大不一样了。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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