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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的尘埃-“王安石变法”错在哪里?

中国历史10个月前 (01-13)760

原创 言九林

有一种常见的说辞称:王安石变法本意很好,坏就坏在用的全是小人,全是逐利之辈。是“不肖官吏之为虐”,把变法搞坏了。

这说法很扯淡。

任何一种政策,形成书面文件后,都需要依赖一套人事体系去落实。所以书面文件的制定,必须考虑人事体系的现状。如果人事体系缺乏有力量的监督管控制度,无法保证对书面文件的落实不发生严重偏离(完全合榫是无法追求的理想状态,大方向上不发生偏离才是应该抱持的现实期望),那么,这种“本意很好”的书面文件,便大概率会成为祸害。也就是说,变法政策的制定者与推动者,必须将人事体系的现状纳入到考量之中。除非有能力改造人事体系,否则便必须围绕人事体系的现状来制定变法政策。

所以,真正应该痛心的问题,不是“王安石变法用的全是逐利小人”,而是在当时的人事体系下,“王安石的变法政策必然会让大多数参与者沦为逐利小人”。逐利小人当道,不是变法坏掉的因,而是坏变法造就的果。

让北宋百姓怨声载道的青苗法,颇有助于理解这种“是果非因”。

按照熙宁二年秋颁布的官方文件,王安石设计青苗法的目的,是解决百姓青黄不接饿肚子的问题。大致操作模式是:州县不同财富等级的民户,可以在每年夏秋两收之前,向当地官府借贷不同等级的现钱或粮食。等青黄不接过去,百姓们须于春秋征收两税之时,向官府归还本金并缴纳利息。按王安石的说法,青苗法对百姓有极大好处:以往青黄不接时,“兼并之家”会趁机提高借粮贷款的利息。如今,由官府在粮价低的时候以高于市场的价格买入,在粮价高的时候以平常价卖出,并在青黄不接之时,用低于兼并之家的贷款利息(青苗法的利息是“每借一千,令纳一千三百”),来掌控粮食市场。如此,既可以让百姓获利,还可以打击兼并之家,“凡此皆以为民,而公家无利其入”。总之,青苗法是官府提供给百姓的一项大福利,官府自己并不从该项政策中牟利。

王安石还向宋神宗打包票,说青苗法一定会成功。理由是:

“昔之贫者举息之于豪民,今之贫者举息之于官,官薄其息而民救其乏,则青苗之令已行矣。”

意思是:以前,穷人没办法只能向“豪民”借贷。如今,他们可以向官府借贷了。官府收的利息比“豪民”收的利息轻,百姓自然愿意来找官府。青苗法必然行得通。

针对批评之声,王安石还说,百姓们对自身利害看得很清楚,在青苗法这个事情上不会存有私心杂念,他们对青苗法的赞扬必然出自本心,属于事实。反之,士大夫们有私心杂念,因为官府放贷损害了士大夫的利益,“则其言必不应事实也”,他们的批评之声不能当真。

听起来,青苗法似乎是一项“本意很好”的变法政策。

但,实际情况与王安石的描述大相径庭。据在基层做官的毕仲游讲,青苗法落实到地方之后,造成的结果是:真正需要借粮贷款的底层人借不到粮食,也贷不到款,那些不需要借粮贷款的富足之家,却不得不向官府借粮贷款:

“青苗之法,本为民间不足而贷之,则所谓下户者,理合先贷。而下户憔悴苟活,易于结请,难于输纳。州县之吏,阨以诏条与曩日监司之威,既不敢不散,又虑散而难纳,故少俵于户,多与上等,利其易于催取。州县之吏,人人惰于散敛,苟以塞责。盖散钱之理,散而不敛,则不问等第高下;散而敛之,则必别其等差,度其可以还官,然后敢与,乃天下之人情。称贷之不理,不足怪者也。故立法则欲济下户,散钱则多与上等。下户贫穷,义当周恤,而势不敢遍;上户自足,无假官钱,而强与之使出息。若以法禁之,使不与上等而贷下户,则官钱十出,九将不归,又非散敛之理。名欲厚民,事乃剥下。名为惠政,实有利心;此青苗不便之大略也。”

毕仲游这段话,将青苗法被人事制度扭曲、导致政策方向发生一百八十度转变的内在逻辑,讲得清清楚楚:

(1)政策的初衷,是赈济那些容易青黄不接的贫困户。按这一初衷,贷款应该优先贷给他们。

(2)可是,贫困户挣扎在生存线上,号召他们主动来找官府贷款容易,要他们给官府还款并缴纳利息却很难。

(3)州县的官吏,须完成上级派下来的任务,既要将青苗钱散出去,又要将本金和利息收回来。为完成任务保住职位,便只能将青苗钱多多贷给有钱的上等户,因为他们还得起,还不起时也有资产可以拿来抵押没收。

(4)于是结果就变成了:不需要贷款的上等户,被地方官吏以权势逼迫不得不贷款,然后不得不给官府输送利息。最需要贷款的下等户,他们的贷款申请,反而很难得到响应。一项本意在于给百姓提供福利的政策,反变成了压榨剥削百姓的利器。

王安石不懂这套运作逻辑吗?

他从县级地方官做起,一路做到宰相的位置,当然不会不懂。懂,而仍制定这样的变法政策,是因为青苗法本来便存有转移朝廷义务并增加财政收入的用心。这一点,清晰见于他为青苗法所打的补丁。

该补丁将青苗法与保甲制度融合在一起,要求那些“自愿借贷”青苗钱的百姓,须每五户或十户人家组成一甲来向官府申请。组成甲的目的是“互保”,具体来说就是每个甲里都必须有“第三等以上有力人户”来充当甲首——北宋按资产将百姓划分为多个等级,第三等户被认为是富户的起始线。让富户充当甲首,为的是保内贫民借了青苗钱还不起时,官府可以去找富户索要本金和利息。

如此,官府便完成了三项成就:(1)将赈济青黄不接贫民的成本转嫁给了富户。贫民若得到赈济会感激官府的青苗钱政策,实际出血者(还本金出利息)则是富民。(2)官民矛盾被转移为贫民与富民之间的矛盾。富民配合贫民入保成了一种义务。若不愿配合,富民则会招来贷不到青苗钱的贫民的怨恨。配合入保后,贫民想方设法赖青苗钱的账,又会导致富民怨恨贫民。(3)官府名利兼收,既得了赈济贫民的美名,也通过贷出青苗钱得了一大笔财政收入,是唯一的胜利者。

范镇上疏宋神宗痛骂青苗法,便是因为他洞悉了青苗法的上述用心。奏疏里说:

“陛下嫉富人之多取,而少取之,少取与多取,犹五十步之与百步耳,何择焉?……贫富之不均久矣,贫者十盖七八,何也?力役科买之数也,非富民之多取也。富者才二三,既榷其利,又责其保任下户,下户逃则于富者取偿,是促富者使贫也。贫者既已贫矣,又促富者使贫,万一契丹渝盟,……岂不殆哉?且富民有道,在于节费;节费有道,在于减兵;……何用遣使者汲汲于聚敛而取怨于天下之民乎?……而言者乃谓富人动摇,又建议欲设赏以捕系之,是监谤也,监谤而可为于此世乎?亦犹兴利者之为也。”

范镇直接了当批评宋神宗,说他不该对富人存有偏见,不该将富人贷款给贫民收取利息视为罪恶之事。富人贷款的利率高,官府贷款的利率低,都是在收利息,是五十步笑百步,本质上没什么不同。他还明确说了:当今天下,穷人占了十之七八,富人只有十之二三。穷人之所以穷,不是因为富人已经致富,而是因为官府的“力役科买”将他们压得喘不过气来。富户如此之少,还要用青苗法从他们身上抽血,强迫他们与穷人结保,为穷人贷的青苗钱做担保,穷人逃债便强迫富人赔偿本金和利息,这是要让富人也全变成穷人。穷人本来就已经很穷了,富人再变成穷人,万一契丹撕毁盟约,岂非要糟大糕?

在范镇看来,治理天下最重要的事情是富民,富民最重要的事情是朝廷节省开支,首当其冲者便是裁减百万之军,而不是派出一批又一批的官员,去掏百姓们的钱口袋。他还不点名地批评了王安石那套以身份为原罪的论事套路,说不该听到批评意见就说是“富人动摇”,甚至试图设立赏金鼓励告发逮捕有批评意见的富人。范镇说,这种应对批评的办法,不是做事的办法,而是“兴利者”的常用套路。

范镇这道奏疏堂堂正正,戳破了青苗法的本相。略有遗憾处,是他遗漏了一点:自由市场里,放贷者与贷款者自由进入,利息过高的贷款很难获得主顾,最后在放贷者与贷款者的自由博弈下,利率会稳定在一个双方皆可接受的范畴。青苗法强迫百姓贷款则不然,放贷者手握权柄,可随意伤害贷款者;民间借贷被青苗法全面摧毁,贷款者除了踏入官府之门,并无其他选择。没有选择的市场,是最坏的市场。

范镇之外,司马光与苏辙等人,也皆看透了青苗法。

司马光说:百姓的贫富,常与他们的“材性愚智”不同有关,不能将富人皆视为有罪者。如今推行青苗钱,州县官担忧欠款和欠息收不上来,“必令贫富相兼,共强保甲,仍以富者为之魁首”,穷人贷到钱后很快会用光,遇到青黄不接连朝廷的正税都交不上,何况给官府还青苗钱的本金与利息。官吏们催得急了,穷人会跑路。没跑路的富人便需要“独偿数家所负”,替这些欠钱的穷人还款还利息。这种搞法,“臣恐十年之外,富者无几何矣!”,搞上个十年左右,天下便会陷入集体贫穷。

苏辙也说:天下有富人有穷人很正常。官府的职责,是让富人“安其富而不横”,用法律约束富人不要为非作歹;让穷人“安其贫而不匮”,用政策帮助穷人使他们没有生存危机。王安石同情贫民憎恨富民,出台青苗法,“志欲破富民以惠贫民”,乃见识短浅的“小丈夫”的搞法,是行不通的。

青苗法从纸面文件落实为具体政策的过程中,发生的种种变形,足以解释为何王安石对底层贫民怀有强烈的同情之心,他的变法却让底层贫民的生存环境更加恶劣——北宋是一个典型的秦制王朝,其官僚系统的建构,始终围绕着汲取与控制四字。王安石希望青苗法能给青黄不接的底层贫民带去福音,但在这套官僚系统里,福利制度的推行从未被打通,更无监督机制。真正可以畅通无阻实施起来的,是汲取体系(放贷收息)与控制体系(以保甲来确保贷款旱涝保收)。更何况,青苗法的初衷里不仅仅是福利,还包含了提升财政收入、打击富民的用心。

简言之:王安石无法改变人事,却出台一大堆提升衙门权力、扩张衙门业务的新政,其结果一定会是灾难性的。变法强化了君权,也强化了官员与胥吏之权。它沉痛打击了富人,也沉痛打击了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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