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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岁老人:只要还有一口气,至死也要 ***

中国历史8个月前 (03-27)590

文/图 杜先福

值得明确交待的历史渊源

2024年已经83岁的林其恕,家住四川省新津县花园乡张渡村一组。林其恕的祖父林华廷系 *** 21军146师827团上校团长,抗战胜利后离开部队回乡在新津县购置了三处房产,两处在新津县城,一处在农村。其座落在新津县武阳镇(县城所在地)正东街99号一共5间280平方米房屋,于解放前以6石米的押金和每年6石米的租金租给李洪泰做干杂生意。

1949年12月27日,林其恕的父亲林培恩,时任 *** 陆军四川省保安七团营长,在万源参加保安七团起义。1950年,新津县解放,林培恩退伍还乡,在新津县“劝催团”(即劝说有钱人减租退押)工作。

1950年,新津县进行“减租、退押、清匪、反霸”运动,(简称“四大”运动),林其恕的父亲林培恩作为“劝催团”工作人员,积极劝说父亲林华廷减租退押,将新津县武阳镇的一处住房和乡下的一处住房全部交公,作为 *** 进驻新津的住房。

同时,将武阳镇正东街99号的280多平方米的房屋押金和租金予以退出,但其房屋仍由租房户李洪泰居住使用。

林家一大家人则由 *** 安排,另在一户姓沈的院子里居住。因为林华廷积极减租退押,被 *** 誉为开明人士。

不料,1951年,林华廷、林培恩均相继去世。林华廷的妻子彭素芳、林培恩的妻子周素华在1952年土改中被定为地主成份,全家即被“扫地出门”迁到离县城三公里的花园乡张渡村一组,暂住在富农罗某的房子里。

土改结束后,林其恕的祖母彭素芳以当时的人民币50万元买了一个搬迁户杨玉成的房屋居住,并在该村分了土地。

因为林其恕的大哥林其昌1950年在 *** 军大任学员,后在 *** 某部任职,1951年3月,西南军区司令员贺龙、政治委员 *** 签署了“革命军人家属证明书”,林其恕的一家享受军属优待。其祖母、母亲虽然都是地主,但却并未受到多少打击,其祖母82岁(1984年)才去世。

1980年, *** 又给林其恕的父亲林培恩补发了“起义人员证明书”,证明了林其恕父亲的那段光荣历史。时至今日,林家在当地还有较好的声誉。

30年后的突变,搅起历史波浪

按照新中国成立初期即1951年5月26日西南军政委员会批准《川西区实施土地改革补充办法》第三章第11条规定,“凡地主在农村和乡场中的房屋,除留给其家庭必需居用者外,应没收分配给农民居住”。

同时,《川西区土地改革中城镇房屋没收征收、分配及管理办法》(草案)第三条规定“现住城镇之地主,如未在乡村分配土地房屋,或仅分配部分土地房屋者,在没收其城镇房屋时,须留给其家庭在城镇必需居用之房屋。”

依照上述规定,林其恕的祖母、母亲被划为地主,全家被“扫地出门”时, *** 应留出部分房屋归林家居住。

正是这样,当时 *** 在没收林家的房产时,除没收了另两处房屋外,而对武阳镇正东街99号的房屋却没有明确予以没收。

之后,林其恕祖母带着娃娃大小“扫地出门”去了乡下。当时,林其恕的祖母、母亲都是“地主婆”,孩子们年龄更大的林其恕才13岁,弟弟林其俊11岁,两个妹妹年龄更小,都还不到10岁。

林其恕还有个幺爸,当时也仅14岁,全家老的老、小的小,又都是严加管制的对象,全家被赶到乡下,没有人敢向 *** 询问房屋的情况。

之后,由于政治运动一个接一个,作为地主家庭,林其恕的祖母、母亲虽然没怎么挨批斗,但却是“不能乱说乱动”的对象,加上林其恕的大哥林其昌五十年代末,在部队被打成右派,之后病死,其家庭已不是什么军属优抚对象。所以,几十年来,全家都以为,当年 *** 已把其三处房产全部没收,再也没敢去过问。

晃眼30多年过去了。1984年,一个中年妇女先后四次来到林其恕家,该妇女说,她叫李玉琼,是李洪泰的女儿。她找林其恕的目的,是要林其恕的祖母写个证明,证明林其恕的祖父于1950年将武阳镇正东街99号房屋卖给了李玉琼的父亲李洪泰,她拿了证明好去办房产证。

林其恕的祖母、母亲以为 *** 当年把林家的房产全部没收了,林家从未卖过房屋给李洪泰,时过30多年,李家要办房产证,这是怎么回事。

林其恕的祖母感到问题蹊跷,说当年林华廷根本没有卖房,不愿写证明。李玉琼说,老太太你就写个证明嘛,写了证明我给你50元好处费(后又增到100元),但老太太坚决不写。李玉琼说,你们不写算了,我照样办得到房产证。

果不其然,李玉琼在林家没有要到买房证明,她没办到的事,她在县 *** 办当主任的亲戚吕世修却帮她办到了。

*** 办于1984年10月5日向县 *** 写了个《关于我县城镇(含乡镇)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报告篡改1951年10月1日《川西区土地改革中城镇房屋没收征收、分配以及管理办法》关于对“解放后、地主未经区、乡以上 *** 或农会批准非法出卖城镇房屋者一律无效”的规定,篡改为“凡在文件之日前买的,买卖关系成立,但未办税契的,应承认买卖关系有效,补办买卖手续并追补税契,房屋产权明确归买房者”。

1984年11月6月,新津县以《新津府发(84)118号》文件形式将此报告转发到全县,这就为李玉琼侵占他人财产打下了坚实的文件基础。

就在李玉琼多次找林家出证明期间,林其恕的祖母、母亲都感到事出有因。这时候,林其恕的父亲林培恩已落实政策, *** 颁发了起义人员证明书,林其恕的大哥的右派问题也已落实政策(其子女在泸州均已安排了工作),林其恕祖母、母亲的地主帽子也已摘除。

林家的腰杆硬了起来,两位老人便叫林其恕、林其俊两兄弟到县上有关部门询问当年房屋情况。12月27日,林其恕两兄弟到县上有关部门询问情况,有关部门叫两兄弟找县委、县 *** *** 办, *** 办工作人员杨国安接待了两兄弟。

两兄弟说,按政策,武阳镇正东街99号应是林家的生活住房,没有卖给任何人。杨国安叫两兄弟等一下,他打个 *** 问问。打了 *** 后杨国安说,他已经问了房管局,说当年林华廷把房子卖给李洪泰了。林其恕叫拿出卖房的证据,杨国安却说林其恕兄弟没有资格看证据。到中午下班了,杨说要关门了,就把林其恕兄弟推出了 *** 办。

就在林其恕兄弟找了 *** 办的当天, *** 办竟给房管所打 *** ,责成房管所立即给李玉琼办理产权证。于是,新津县房管所于1984年12月28日即给新津县财政部门送达了一个“新津县城市房产管理所房屋买卖纳税通知书”(新房交〈84〉字第202号),通知载明:武阳镇正东街99号林华廷私房一间5空76.05平方米已经出售给李玉清、李玉琼,经我们审核核定,符合新府发(81)82号文件精神,请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办理完税手续,房价为993.60元。卖方住址:新津花园公社(即林其恕一家被赶到乡下的现住址——记者注),立约时间(空白)。(因买方拿不出买房契约等证据,故而立约时间为空白——记者注),新津县房管所(公章)1984年12月28日”。

就在同一天即12月28日,新津县财政局收取了买房税款时,感到此买卖关系没有契约不行,居然还给办理了一份契纸,载明买方李玉琼,卖方林华廷,住花园乡。

这份活人与死去30多年的死人签订的契纸办好以后,契纸公章为新津县人民 *** ,还盖了县长杨万青的私章。

同一天,财政局就出具了缴税书,房管所也在当天就给李玉琼颁发了面积为76.50平方米的房产证书。

至此,一桩他人的房产,通过 *** 行为,顺顺当当就成了侵占人的财产。

12月29日,林其恕、林其俊兄弟经熟人江其汝介绍,找到县房管所副所长询问99号房的情况,副所长说,昨天我们按 *** 办要求,已把99号房的产权办给李玉琼了。林其恕这才得知,那天 *** 办的杨国安打 *** ,竟是催促房管所给李玉琼办证。

不过,林其恕从房管所了解到,房管所只给李玉琼办了76.50平方米的证,林家当年是280多个平方的房屋,应该还有200平方米没有办产权。

林其恕接受采访

还原事实真像,非要讨个说法

那么,李玉琼又是凭什么取得“有关方面”信任,办到了房产证呢。

据李玉琼的申请,她称,1950年,她祖父李洪泰以18石米(含押金6石、租金6石、另加6石共18石)买下了林华廷在武阳镇正东街99号房,因当时胆小怕事,没钱纳税,就没有办产权。1960年李洪泰死亡,房屋由女儿李玉清、李玉琼居住。直到1984年,李氏姐妹才想到要办产权证,所以即向 *** 申请办证。

新津县 *** 办调查的情况是:李洪泰以18石米买下99号房,因手中无钱,未及时过税。随后川西行署下达了“不准地主出卖城镇住房、凡买地主房屋者一律无效和停止过税”的通知,由于李洪泰未能及时向 *** 讲明情况和过程,1954年新津县公产科根据川西土地改革城镇房屋没收、征收分配及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认为李洪泰买房子(虽经工作组同意和农会同意)又在文件下达之前,但未及时过税,手续无效,不予承认李洪泰的产权,将该处房作为林华廷的房屋没收对待。李洪泰仍住该房,但以后即每年缴纳房租(之后多年,李洪泰又将其中部分房屋转租另两户居民居住——记者注)。

据1953年任新津县公产科科长的郑汉中说,1953年土改复查,李洪泰自称把林华廷99号房屋全部买了,公产科要求其拿出买卖契约,李洪泰拿不出来。公产科经调查,基本情况是,:1950年林华廷积极减租退押,因退押困难,99号房即收归 *** 所有,根本未予出卖。按政策,原租佃户有优先租住权,所以该房仍由李洪泰租住。1953年,李洪泰企图把该房据为已有,谎称把该房全部买了。但因拿不出买房契约,按政策该房应是林华廷的,林家财1952年被划为地主,遂该房正式予以没收归 *** 所有。但仍由李洪泰租住。李洪泰于1954年12月以后,每年即向 *** 缴纳房屋租金。

公产科长邓汉中这一说法,应是准确的。

因为,1950年到1953年,时间并不久远,房屋买卖这样的大事,拿不出契约则证明该房并未卖给李洪泰。

然而不可思议的是,后来李洪泰的女儿声称他们买了房拿不出契约是因为契约遗失了,而1953年李洪泰拿不出契约却没有说是契约遗失。

更不可思议的是,1984年新津县委县府 *** 办调查核实,居然凭空加上了李洪泰买房是经工作组和农会同意的,李洪泰无钱才未办税这样的空穴来风的内容,这无疑给李玉琼侵占公房撑了腰鼓了气,从而使侵占变成了现实。

林其恕认为,县委 *** 办吕世修,与李玉琼是亲戚关系,所以 *** 办才极力为李玉琼的侵占行为而努力。林其恕打算状告 *** 办,但其 *** 律师认为,办理产权证是房管所,应状告县房管所。于是,林其如一纸诉状,将县房管所告上了法庭,诉请房管所撤销其给李玉琼办的房产证。

1986年11月26日,新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本县武阳镇正东街99号房屋,早已于五十年代时期根据有关政策,已经收交归国家所有,因此,林其恕起诉不符合相关法律,故驳回起诉。

按照法院的判决,意思很明确,就是说,林华廷当年的99号房已经收交国家所有。

既然已被收归国有,为什么却又成了李玉琼的私房并由有关部门补办理了产权呢。如果说李玉琼不是侵占林华廷的财产,但却借助有关部门的权力侵占了国家财产。

为此林其恕不服一审裁定,向成都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1987年3月12日,成都中院审理认为:1950年,林其恕之祖父林华廷家定为地主成份,急于完成退押、赔罚,经工作队和农会同意将99号房卖给了李洪泰,但未及时上税过户。后川西行署下达了“不准地主出卖城镇房屋,凡买地主房屋者,一律无效和停止过税”的通知,即将李洪泰所买房没收归公,续租给李洪泰。

1974年以来,李玉琼一再申诉,要求落实私房政策。1984年新津县城建局、房管所、县 *** 办等调查核实,李买房契约虽已遗失,但有大量人证证明买房成立。县人民 *** 根据1951年的《川西区土地改革中城镇房屋没收、征收分配及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认为林华廷出卖房屋是经过农民协会和工作队同意批准的,其买卖关系有效,决定将房产权退补给李玉琼,令其补办过税手续是正确的。综上所述,正东街99号房产权早在1950年已转移,新津县人民法院认为林其恕不是本案合格的原告人是正确的,其上诉理由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然而,林其恕及其 *** 人——四川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汪子树则认为,成都中院的裁定纯属错误。1950年,新津县还未进行土地改革运动,林华廷家还没有明确划为地主成份,划为地主成份是1952年土改时才确定的,此案有据可查。

裁定中引用了1951年《川西区土地改革中城镇房屋没收征收、分配及管理办法》第四条,称林华廷出卖房屋是经过农协和工作队同意批准的,其买卖关系有效。

然而,《办法》第四条恰恰是:对解放后,地主未经区、乡以上 *** 或农会批准非法出卖、或者假当、假卖、赠送及其他方式分散城镇房屋者,一律无效。

1953年,公产科正是根据这一条而没收了本是林华廷的房产。法院把当年的政策规定“一律无效”的内容颠倒为“其买卖关系有效”,把“区、乡以上 *** 或农会”降格为工作组和农会,成都中院这种颠倒是非的裁定确实不可理解。

再者,成都中院的裁定称,有“大量”的人证证明买卖房屋,这些“人证”到底有多大的“量”,他们是些什么人,姓什么叫什么?中院没有列举。中院无中生有的“大量”人证,更是不可思议!

还有,1953年李洪泰就拿不出契约,当年并没说是契约遗失。即使遗失,当初就该重新订立。然而如今成都中院一句“契约遗失”就把极其关键的东西带过去了,这个“遗失”也太扯拐了!

更有甚者,新津县法院既然裁定查明99号房已收交国家所有,而成都中院在没有推翻新津县法院查明“已收交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偏偏声称99号房是李家所买,李家又是买的什么房,到底买的谁人的房!?

再说,成都中院既然裁定99号房是李家所买,但又维持新津县已收交国家所有的裁定,如此矛盾不堪的裁定,真的是太不可思议!

正是如前所述的重重矛盾,林其恕不服成都中院裁定,提出申诉。

1988年5月14日,成都中院通知林其恕称,林其恕不是合格原告人,不具有起诉资格,新津县法院同本院驳回你的起诉是正确的。你的申诉无理,应予驳回,望你息诉服判。

辛苦了许多年,连个起诉资格都没有,林其恕简直是莫名其妙!

20年不停奔走,此案何时才是尽头?

不管有无起诉资格,林其恕带着他的疑问,仍在不停奔走,他决心讨个公正的说法。1986年成都中院裁定时,年已47岁的林其恕决定放弃一切工作,专门为讨公道而奔走。他一次又一次到新津县、到成都 *** ,来来往往全是骑自行车。从家到成都往来70多公里,必须早出晚归,他每两年就要骑坏一辆自行车。

20余年,他曾7次去北京 *** 。他每次去更高人民法院,答复都是“他的案件已转四川高院处理”。回到成都,省高院则又转成都中院,成都中院则称他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你的申诉无理”,望他息讼服判。

然而,各级法院却并未对不可思议的裁定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相反,李玉琼侵占他人(国家)财产的行为却在步步升级。在其办理了99号房76.05平方米的产权证后,李玉琼又向房管部门申请,声称房管部门没把她的房产退够,房管部门居然又把李玉琼的房产证变更为210平方米,比原面积几乎增加了3倍。李玉琼的行为更使林其恕大为不满。

林其恕认为,李玉琼在新津有背景,她的亲戚在 *** 部门当官,这就是法院判决不公的真正根源!

接受采访时林其恕向记者诉说,他父亲是起义军人, *** 发了起义证书,他大哥是革命军人,当年西南军区曾发有“革命军人家属证明书”,凭这两样,他的家庭都应该享有一定的优抚待遇,可是至今他家没有得到优抚。再说,当年他祖父是开明人士,国家没收财产,按当时政策应留给其家庭必须的居住房屋,正东街99号就是留给其家庭居住的房屋。谁知该房却被李家无偿侵占,李家拿不出任何卖房证据,而今却被李家全部霸占了,黑白颠倒的事实,怎么能够让人折服!

林其恕说,1953年 *** 将99号收归国有时,离1950年仅仅两三年,一切真相当时就已很清楚,当年李洪泰拿不出买房的证据,这是因为林华廷根本就没有卖房给他,所以他当年才拿不出契约证据。

然而,30年以后却说是“契约遗失”,这不是胡说八道吗?林其恕找到一份1950年8月8日他人买卖房屋的契约,该契约有买卖人各1人,有族人4人,证人4人,镇长1人,乡代表1人,代表组长1人,代表10人,保长1人,甲代表1人,甲长1人(以此为证,1950年还设有保、甲长,说明1950年并未进行土改划分地主等成份)评议员1人,界邻人(即被卖房邻居)2人,执笔1人。这份契约共有30人到场并签了名,说明订契约是非常严肃而认真的。

而事实上,历朝历代任何时期,房屋买卖也都是大事,订立契约都是极严格的。李玉琼买房,说契约遗失了,按照当时的惯列,应该有若干证人。中级法院的裁定称有“大量证人”,可是这大量的证人在哪里,他们是怎么证明的,法院并没具体指出来,只用“大量证人”几个字就说明了有大量证人,法院如此裁判,确实令人悲哀!

期待说法的林其恕

为此,林其恕表示,他还要继续奔走,他现在已83岁,他已奔走了几十年。他说,只要还有一口气,他就要一直奔波下去。他不要求别的,他只希望查明事实真相,给他一个公正的答复,而不是一级一级采用惯用手法“纸上判案”。

2024年3月10日,林其恕 *** 告诉笔者,他的诉求有点眉目了,估计不久有关部门就会给他一个说法。

林其恕真的得到一个公正的说法吗!那就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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