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告别人整人:用法律来审判四人帮
本文摘自《共和国大审判》,作者:王文正 沈国凡,出版社:新华出版社
在特别检察厅起诉书认定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十六名主犯(包括已死去的)共有四十八条罪行,认定十名被告犯了刑法八条罪名,其中认定江青犯了刑法七条罪名。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经法庭评议,特别法庭判决书认定的罪行比起诉书减少了十六条,新增加了七条,认定的罪名也减少了,如江青从法庭合议时的八条罪,最后只定了四条罪。这都体现了实事求是、依法办案的原则。1980年11月17日,特别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一百一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开庭三日以前,派人向被告江青等人分别送达了出庭受审的传票。发出传票之后,我和所有的法庭审判员一样心情显得特别激动,因为划时代的、庄严而神圣的审判即将开始!庭审结束后有人提出,关于江青、张春桥、王洪文煽动搞乱军队的问题,通过预审时证明已是事实,公安部的起诉意见书上也写了,可是特别检察厅却没有提出起诉,特别法庭也没有对此进行审判,这到底是什么原因呢?公安部在预审结束后的起诉意见书中曾提出,1974年春,“批林批孔”运动中,江青说:“我是炮手,我有炮队。”并指派迟群、谢静宜等为“炮队”,到中国人民 *** 各总部、空军机关和部队的一些基层单位“点火放炮”,煽动搞乱军队。江青诬蔑总参谋部是“林彪余孽”,“要放火烧荒才好”。江青还诬陷军委、总后勤部、海军、空军、军政大学的领导“捂盖子”,并伙同张春桥、王洪文策划在这些单位“点火”。3月5日,江青对陈亚丁(总政治部文化部副部长)等人说:“你们要放火烧荒,煽动搞乱军夺权”。对于这件事情,公安部起诉意见书上的事实是清楚的。
特别检察厅的检察官们在分析公安部的起诉书时,对于江青一伙人所说这件事情的时间进行了具体的分析。特别检察厅考虑到,错误发动“批林批孔”的原因不应全部归于“四人帮”,更不能全部归于江青个人。1974年1月24日江青是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在京部队各单位动员“批林批孔”大会,这件事情中央也是知道的。至于她在会上离开“主题”,讲了许多违背原则和搞乱人民军队的话,这都是事实。但考虑到这件事情中央事先已知道等因素,将其完全定成江青、张春桥、王洪文的罪行不太合乎当时的实际。为此,特别检察厅没有将其作为江青、张春桥、王洪文的一条罪行向特别法庭提起公诉。由于没有写入起诉书,特别法庭在法庭上也未对此事进行法庭调查。最后,特别法庭只是在判决书开始叙述集团犯罪部分中提到“阴谋颠覆 *** 和破坏军队”一句话,没有将此列入江青、张春桥、王洪文个人犯罪部分。我认为,以上内容与之前那本《共和国大审判--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亲历记》中所写到的关于上海武装叛乱不能算在姚文元头上的问题,江青的叛徒问题证据不足不应向特别法庭起诉的问题,江青操纵河南武斗起诉后未定罪的问题,煤炭工业部部长张霖之之死公安、检察未写入起诉书,而特别法庭却进行了法庭调查,查明事实真相后给江青以定罪的问题等,这些都说明了什么呢?它说明在整个审判过程中,并不是哪一个权威人士说了算,也不是哪一个部门说了算,更不是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一样搞专案组,由一个所谓的专案组说了算,而一切都是严格按照法律办事。特别检察厅起诉书认定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十六名主犯(包括已死去的)共有四十八条罪行,认定十名被告犯了刑法八条罪名,其中认定江青犯了刑法七条罪名。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经法庭评议,特别法庭判决书认定的罪行比起诉书减少了十六条,新增加了七条,认定的罪名也减少了,如江青从法庭合议时的八条罪,最后只定了四条罪。这都体现了实事求是、依法办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