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时期的总督一职到底都有哪些权利呢?
清代总督制度,一般是正二品,加授兵部尚书,督察院右都御史衔者为从一品,另兼大学士衔者为正一品,辖一至三省的军事、行政大权。
从雍正二年(1724)设直隶总督到光绪三十三年(1907)改盛京将军为东三省总督,清代共有11位总督,分别是:直隶、两江、川陕、闽浙、湖广、两广、云贵、总漕、直隶河道、江南河道、河东河道等。
大部分的总督以简称便可知其所督辖省份,但是个别总督的名称就会令我们对其所督辖区产生混淆,甚至是搞不清楚,比如湖广总督与两广总督,都有一个“广”,是不是一个地方呢?
其实“湖广”是一个地名。在元朝时期全国划分为十个“行中书省”其中“湖广等处行中书省(简称湖广行省)”乃是其中之一。
元朝时期湖广行省辖境区域十分广阔,包含了现今的湖南、湖北大部分,广西、海南全境以及贵州、广东一部分,治所(首府)设在武昌。其名“湖广”也因地而来,两宋统治时期,行省级以“路”为称,以洞庭湖为界,分为“荆湖北路”(简称湖北路)与“荆湖南路”(简称湖南路),广西地区所属行政区域为“广南西路”(广东地区所属行政区域为“广南东路”),故此而名之。因此在元朝时期,“湖广”中的“广”确与广西有关。
明朝时期“湖广”这一行政区域依然存在,并设有“湖广承宣布政使司(简称湖广藩司)”,地位等同于元朝的“行中书省”。但是明朝并没有完全沿袭元朝行中书省的行政区域,就“湖广”而言,其辖区照比元朝已经有了很大变化,首先,广西等地已经脱离“湖广”而单独成为行省,而今湖北与湖南全境并在一起成为一个“藩司”,仅沿用元朝“湖广”名称而已。也就是说,明朝时期,“湖广”的“广”已经与广西无关。
清朝建立后,对全国一级行省做了更细致的划分,出于军、民政务分开与权力分散等方面考虑,在一级行省之上跨省设置总督,其中督管湖南和湖北两行省的总督,沿用明朝湖广藩司旧称,称之为“湖广总督”,总督府设在武昌。湖广总督的全称总督湖北湖南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兼巡抚事,顺治元年(1644)设,驻武昌府,管理湖南、湖北。光绪30年兼湖北巡抚。
而两广总督的全称是总督两广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兼巡抚事。顺治元年(1644)设两广总督,驻广州,管理广东、广西(含海南),光绪三十一年(1905)兼广东巡抚;两广总督权重于湖广总督。因为两广总督管理广州这一清朝长期的对外口岸,拥有丰厚的税收,在清朝初期的八大总督中仅次于直隶总督、两江总督,位列第三。
也就是说,这“湖广”总督与“两广”总督虽都有一个“广”,但是完全是两个地方,两码事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