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律师为何那么难做?一言不合就得受刑
中国古代的讼师(相当于现在的律师)是“大干例禁”的违法角色,是官方严厉打击的对象。
刘衡是清代一位颇有政声的官员,道光年间曾任四川巴县知县,后来巴县知识界为他总结的政绩中,有一条是“本宦干济英明,以勤政、爱民为先”,而所举的例证有一项即惩治讼师:“巴邑讼最繁,讼师辈因缘为奸,公下车即侦知猾魁为某某,先为摘伏”,于是其他讼师“惶慑敛迹”。这个被称为“猾魁”的某某到底如何兴风作浪,刘衡到底如何“摘伏”其人,现已无从知晓,但刘衡惩治讼师的手段无疑是很严酷的。
晚清陕西有一位被地方官员深恶痛绝的著名讼棍陈思周,据说他“积案如鳞”,汉中知府将之捉拿,向上汇报处理方案:“请锁系五年。”时任陕西按察使的樊增祥认为太轻,要求加大惩处力度,“重责一千板,锁系铁杆巨石十五年,期满察看禀夺”。
讼师因何而受如此严酷的惩处呢?官方给出的理由有许多,归纳起来主要是唆讼、诈财、挠法三条。这些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但把所有责任都推给讼师,显然不公平。
樊增祥在陕西按察使任上时,临潼县的讼师薛含瑞控告粮差李兴等人剥削粮户、侵吞钱粮,使李兴等人吐出了一百三十余两银子,但这些银子并没有回到粮户手中,而是被薛含瑞占有。在这个案例中,樊增祥认为银子“呕诸差役之口者仍吞入讼棍之腹”,所以,薛的行为并不像他自己说的那样是为民申冤。但不管怎么说,薛也遏制了粮差李兴等人的贪腐,因此其行为很难说是唆讼或诈财。又比如,以挠法而论,官方认为讼师“奸回巧诈,逞其伎俩,以挠国家之法,使是非、曲直无从辨”,但地方官员掌控司法大权,如果他们能够明辨是非、秉公断案,讼师又如何能“挠国家之法”?是非、曲直又怎么会“无从辨”?
实际上,真正让地方官员感觉不爽的是,讼师的行为挑战其权威,影响其政绩。
中国历史上的地方官员既管民政也管司法,但他们是行政官僚,并不是专业的司法人士。官员们不懂法,也没有必须依法办事的思维,但其权威却绝不容许挑战。讼师大多是进不了官场的读书人,他们既然要靠提供诉讼服务谋饭吃,对律例自然比较熟悉。民间老百姓不懂法律,只能任由官员判决,懂法而又以此谋生的讼师,自然唆使当事人翻供、上诉或越诉,这些都有碍甚至挑战官员权威。
古代地方官员的政绩考核中,一个重要的评价指标就是“讼清狱结”。“无讼”是更高的追求,讼案多、积案多,在考核时得到的评价就会是负面的。地方官员当然不会反省自己,而只会把责任推到讼师身上,认为是讼师教唆、挑起诉讼,才致使许多案件屡屡翻案乃至越级上诉,久拖不决。
因此,讼师自然不受官员欢迎,受到严酷惩处也在情理之中。不过,细究官员们的心态,权大于法、权力不希望受到制约的思维惯性,似乎总是挥之不去。对历史上的讼师群体,民国时人赵秋帆的评论比较公允。赵秋帆认为,清代“播弄乡愚,恐吓良善,从而取财”的讼棍是有,也应当被惩治,但讼师中不乏杰出之人,他们“守正不阿,洁身自好,以三寸毛锥子,鸣不平人间事”,所以“未可一笔抹杀也”。
如果社会中真的充斥唆讼、诈财、挠法的讼棍,而缺乏刚正不阿、洁身自好者,那么该反思的,就不是讼师的个人道德,而是制度安排是不是出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