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燔诗书以明法令具体是什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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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秦出号令而行赏罚,有功无功相事也。出其父母怀衽之中,生未尝见寇耳。开战,顿足徒裼,犯白刃,蹈炉炭,断死于前者,皆是也。夫断死与断生者不同,而民为之者,是贵奋死也。夫一人奋死可以对十,十可以对百,百可以对千,千可以对万,万可以剋天下矣。”为了更大限度地实现“壹”民于农战的目的,商鞅除了推行极端功利的重农、战的措施之外,还要加强思想上的控制,统一全民的价值观以服务于发展农战。
也就是说除了“壹”于农战的价值观念以外,其他的价值取向都被看作是秦国通往强国之路上的绊脚石。这就是《商君书》中提出的“壹教”的原因。法家认为“国有礼有乐,有诗有书,有善有修,有孝有弟,有廉有辩。国有十者,上无使战,必削至亡;国无十者,上有使战,必兴至王。”
因此,法家将礼、乐,诗、书;修善、孝悌;诚信、贞廉;仁、义;非兵、羞战等儒家伦理道德观称为“六虱”,即法家将儒家提倡的礼乐制度、诗经和书经、善良和孝悌、诚信和贞廉、仁和义、反对攻战和耻于战争视为侵蚀国家的虱虫,故法家基于“壹”的观念认为“守十者乱。守壹者治”,唯有“六虱不用,则兵民毕竞劝,而乐为主用,其竟内之民,争以为荣,莫以为辱”。
《商君书农战》甚至指出“农战之民千人,而有诗、书辩慧者一人焉,百人者皆怠于农战矣。农战之民百人,而有技艺者一人焉,百人者皆怠于农战矣”。所以,为了极力促使“壹”民于战,商鞅主张“燔诗书以明法令”,将全民的价值观念统一于以鼓励耕战为内容的法治思想下。商鞅通过采取极端的措施使“民之欲利者,非耕不得;避害者,非战不免。境内之民莫不先务耕战,而后得其所乐。故地少粟多,民少兵强,能行二者于境内,则霸王之道毕矣。”
然而,这一做法也为秦统一后采取“焚书坑儒”的高压政策埋下了伏笔。商鞅在秦国进行变法时正值战国中期,其时秦国尚弱,所以商鞅变法的首要目的是强国,通过实行重农、重战的治国方针为秦国奠定雄厚的经济基础和壮大军事力量。而到了战国末期,在全国统一的历史趋势渐己形成的条件下,秦国已经具备了统一全国的实力和条件。
正如李斯所言:“自秦孝公以来,周室卑微,诸侯相兼,关东为六国,秦之乘胜役诸侯,盖六世矣。今诸侯服秦,譬若郡县。夫以秦之强,大王之贤,由灶上骚除,足以灭诸侯,成帝业,为天下一统,此万世之一时也。”
所以此时秦国的治国要求已经不再是强国,而是在富强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统一天下的宏图,以及在统一全国后将采取何种政策治理国家。众所周知,韩非的法治思想则是与商鞅一脉相承的,且韩非对于商鞅的法治思想和变法措施十分推崇,如《韩非子奸劫弑臣》曰:“行商君之法,民后知有罪之必诛,而私奸者众也,故民莫犯,其刑无所加。是以国治而兵强,地广而主尊。”
如前所述,商鞅的变法精髓是“壹”的观念,因而韩非的法治思想中自然也吸收了“壹”的观念,并加以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