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明朝最有权力的部门是哪个?
揭秘:明朝最有权力的部门是哪个?下面历史网小编为大家带来详细的文章介绍。
明朝开国之初,朱元璋沿用了唐宋元三朝的一些制度,开创了独树一帜的监察体系。早期的明朝监察机关,便沿用了元朝的御史台。早在朱元璋打天下的时候,就已汲取了前朝灭亡的经验教训,所以,在建国之前就已设置了与御史台职能相同的监察机构,用以监督文武百官。
洪武十五年,大明江山日渐稳固,朱元璋废除了御史台制,将这一机构改为都察院。自此,朱元璋将军国大政的决策权紧握手中,完成了集权改革。根据文献的记载,洪武十七年朱元璋感觉自己年事已高,对每天如山般堆积起的奏疏感到力不从心。
每天困扰他的既有大事又有小情,以至于,朱元璋一度不堪其扰:
“朕一人处此多务,岂能一一周遍?苟致事有失宜,岂惟一姓之害?岂惟一身之忧?将为四海之忧!”
值此之际,朱元璋终于意识到,完全的集权是不存在的。
皇帝是没有办法面面俱到的,仍需让大臣来承担一些责任。当时的御史台已被撤裁,但国家的监察体制却不能废除。集权专制,需要以完善的监察机制进行配套。因此,朱元璋在洪武十五年建立了都察院,这一机构的体制一直到明朝覆灭都未曾改变。
“都察院”里的“都”字,就是首领的意思。之所以将监察机构取名为“都察院”,正是因为朱元璋希望都察院成为监察机构的首脑、核心。这个机构是惩戒违法乱纪官员的部门,亦是保证其它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的重中之重。
不过,在都察院建立之初,朱元璋仅授予都察御史正七品的官职。而那些坐镇地方的都察御史,仅为正九品职。以小管大向来违背礼教,所以洪武十六年朱元璋将都察御史提高到正三品,后来更是将都察院提拔为了正二品衙门,与六部对等。
别看都察御史身居高位,想要成为都察御史却难于登天。即便是跻身都察院,担任副都御史或金都御史,都要经过层层选拔,并不容易。
明廷对都察院官员的之一道选拔标准,便是对道德修养的要求。
明宣宗曾表示:
“己身不正欲正人,得乎?凡在风宪必以洁己为先。”
就是说,连自己都没有良好的品行,又如何来规范别人的言行?想要在风宪机构工作,必须先做到行的端走的正。想要成为一名都察御史,首先要保证自己能在监察工作中维护律法,刚正不阿,六亲不认。而对皇权的维护和效忠,更是都察御史最基本的政治立场。
每一名都察御史,都像言官一样,拥有谏诤皇帝的“特权”,又是皇帝监察文武百官的“耳目”,这样的人必定是皇帝的亲信,且拥有忠君爱国的基本素养。
都察御史是个得罪人的工作,在行使弹劾权的过程中,得罪人的情况在所难免。所以,能否在道德与个人利益之间做出取舍,是衡量都察御史是否合格的一个重要准绳。都察御史不但会得罪权臣,还会得罪皇帝,所以往往会招致杀身之祸。
所以,非魏征一样的悍不畏死的刚正之人,根本无法胜任这项工作。
其次,想要成为都察御史,必须具备“明识治体”的基本素养,这是成为御史最基本的业务要求。
都察院的职能比较多,可以说,他们涉猎的工作范围仅次于一国之君。整顿吏治、对文武群臣进行考核和裁定、监察宫廷礼制、参与司法裁决、参与市场管理、监督军事管理。可以说,都察御史的工作涵盖六部,几乎要对每一项工作有深入了解。所以,都察御史必须拥有丰富的阅历,起码要明白各部门的职能及运转方式,知道官员怎样做是对的,怎样做是错的。
洪熙元年,明仁宗召见了二十八名于都察院任职的官员,询问了他们的出身。其中,有二十四人是考取了功名的举人、进士。
由此可见,大多都察御史是有学识的饱学之士。
都察院御史拥有许多令百官闻风丧胆的职权,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弹劾权”。
《诸司职掌》规定都察院御史拥有以下弹劾权:
“凡文武大臣,果系奸邪小人,构党为非,擅作威福,紊乱朝政,致令圣泽不宣,灾异迭见,但有见闻,不避权贵,具奏弹劾;凡百官有司,才不胜任,猥琐阘茸,善政无闻,肆贪坏法者,随即纠劾;凡在外有司,扰害善良,贪赃坏法,致令田野荒芜,民人受害,体访得实,具奏提问;凡学术不正之徒,上书陈言变乱成宪,希求进用,或才德无可称述而挺身自拔者,随即纠劾,以戒奔竟。”
由此可见,官员的一举一动,都有可能被都察院御史抓到小辫子。就连学术不正能力不足的官员,都要受到弹劾。
除此之外,官员若想要得到晋升,亦要通过都察院御史的考察。
都察院御史会定期出巡,来到地方抽查官员,根据他们的政绩和作风进行评定。回京述职后,给皇帝提供对该官员进行晋升或免职的建议。
在都察院御史的日常工作中,“照刷文卷”是重要一环。明朝时期的每一个衙门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都会有专门的书记官进行如实记录。都察院御史来到衙门检查工作时,会优先查看这些卷宗。都察院御史会事无巨细地查看衙门中各级官员在日常工作中是否存在违法、无作为、乱作为、失职等情况,并监督衙门的工作效率。
有明一朝,读书人高中进士入朝为官,每隔三年都要经历一次考核,是为“考满”。前三年进行之一次“考满”,也就是初考;第六年进行第二次“考满”,即再考;第九年进行第三次“考满”,也就是通考。每一次“考满”,都察院御史都会给出相应的评级,共分为称职、平常、不称职三等。每隔九年,朝廷会综合官员三次“考满”的评级,那些连续不称职的官员,必定要遭到罢黜。
或许各位都在电影中看到钦差出巡,参与到地方司法机构的审判中。在明朝,拥有这项职权的正是都察院御史。都察院御史拥有对职官的初审权,及对百姓的复审权。
当都察院御史来到地方,发现某地的司法机构有贪赃枉法的嫌疑,便可随时调阅卷宗传唤人犯,进行复审。有时百姓的 *** 会递送到都察院御史手中,例如:地方官在审理民事纠纷时,出现审理不公正的情况,都察院御史有资格对该案件进行复审。
除此之外,我们经常听到的“三司会审”中,亦有都察院的参与。所谓“三司”,便是三大司法机构,分别为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
职官犯罪,一律由都察院进行主审,刑部、大理寺监督配合。其他刑事案件由刑部主审,都察院和大理寺监督配合。每一起案件的复审流程由大理寺主审,都察院和刑部监督配合。三司会审根据审判的案件不同,三司有主有从,相互制约。所以三司均无法在某案件中自作主张。
在明朝的司法过程中,还存在一种“热审”。由于明代司法流程中冗余繁琐的部分较多,所以罪犯在被批捕后往往要在大牢中关上一段时间。每逢盛夏,监狱里的严酷环境都会使一些罪犯酷暑难耐,死于酷烈。为了清理刑狱,避免罪犯暴死的情况发生,在正德以前每年夏季朝廷都会进行热审。热审同样采取三司会审的方式,由大理寺、刑部及都察院来共同完成。
综上所述,明代都察院御史的选拔流程比其他部门的官员更加严格,且奉行“风宪之任,不可轻授”的原则。在选拔期间,会严格履行选、考、实授的步骤。
之所以明廷对都察院御史有如此高的要求,就是因为他们拥有监察群臣、纠核及参与司法的大权。文武百官在忌惮都察院御史的同时,会更加忌惮其背后的皇权。所以都察院御史虽起到了监察的作用,却成了统治者用于维护集权统治的利器。
都察院御史的职权几乎覆盖了各个部门,身为都察院御史会掌握每个衙门的办事流程、规章制度,监督官员的行政效率、办公效率。此外,都察院御史还会参与到对群臣的定期考核中,每个官员的升迁、罢黜都有都察院的裁定意见。
明朝是历史上最讲法制的朝代之一,所以拥有司法功能的都察院,在明朝社会的地位不言而喻。在确保了司法程序的严肃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都察院拥有独立的审判权。可以说,任何封建朝代的监察制度,都没有明代的监察制度完善。
当然,明代的监察制度虽然完善,却依旧存在缺陷。有机会笔者会为大家讲讲为何明朝中后期会出现百官不察、贪官遍地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