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是如何离婚的?他们的离婚方便吗?
《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在婚姻法中新增设了离婚冷静期等内容,国家从立法的层面严格约束着夫妻离婚的相关事宜。那么,在古代人们是如何离婚的呢?接下来历史网小编就给大家带来相关介绍,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风靡的唐代“离婚协议”
《盛唐休书》此前在 *** 上很是火爆,其中有这么一句话“一别两宽,各生欢喜”,还成为了 *** 流行语。有一些热心的网友发现,这段内容可以看作是唐代版的离婚协议,源自于1900年对敦煌莫高窟的一次考古出土文献中的记载。
当然了,这句话自然是完全版中的一部分,全文很长而且都是古文,这里就不给大家引就全文了,简单说一下其中的内容。
我和你本是三生结缘,彼此之间情谊深厚,奈何相爱容易相处太难,婚后才明白原来我们两人的性格是如此不合,甚至是彼此怨恨。
或许我们在前世就是一对冤家,既然今生没有办法在一起相处生活,那还不如好聚好散。今天我们都叫来自己家的亲人做证,以后你走你的阳关道,我过我的独木桥,当然了,我还是希望、祝福你今后能够美丽出众,并且早日寻找到自己的幸福,你和我之间日后没有了任何的恩恩怨怨。
在“协议书”的最后,丈夫还答应给妻子离异后三年的衣粮作为补偿,并且来了句“千秋万岁”。
二、古人离婚的三种常见方式
1、古代最常见的“休妻”
整体来看,古人想要离婚基本上有三种方式,其中的之一种叫做“休妻”,也就是咱们在古装剧中最常听到的。这属于丈夫单方面提出的离婚要求,在写下一封休书之后,就可以把妻子“驱逐”出自家大门。
当然了,这玩意可不是男人想写就能写的,更不是写了就能生效的,在封建时代,休妻有“七出三不去”的说法。
“七出”的意思大体是没有子嗣的、犯下 *** 的、不孝敬父母的、满口胡言乱语的、犯了盗窃的、容易嫉妒的、有恶疾缠身的,在这种情况下,丈夫可以选择休妻。换言之,如果不符合必要条件,丈夫是不能随便乱来的。
“三不去”则是针对女性一方而言的,即三种情况下,丈夫的休妻是不成立的。其一是所娶无所归,就是女方娘家没人的,妻子离婚后没地方可去的;其二,与更三年丧,即妻子为男方家的老人守过三年孝的不能休。毕竟在封建时代人们都是重视孝道的,人家尽孝了,你就不能离婚。
其三,前贫而后富的。这一条也很好理解,就是人家陪着你吃过苦、受过罪了,你有钱有势后,自然也不能抛弃“糟糠之妻”。
说实话,休书总的而言还是属于古代男性特权之一的,仅仅是“一纸休书”,就要让妻子离开家,同时也解除了婚姻关系,唯一要做的,就是必须说明、写明妻子是犯了“七出”中的那一条,而所谓“七出”在现代看来,似乎并不算什么。
2、第二种“和离”
古人离婚的第二种形式叫作和离,这就和前面咱们说的那个唐代离婚协议差不多了,属于男女双方共同约定的离婚。不管是性格不合还是感情破裂,也不管是不是彼此之间有什么难言的秘密,总之,只要夫妻两人感觉小日子凑合不下去了,就可以本着自愿的原则去离婚。
这种和离的方式最早可以追溯到我国的春秋战国时代,但是正儿八经出现在律法规定中的还是在唐代。《唐律》中就规定,如果夫妻不能和谐的生活在一起,就可以自愿离婚,并且不算是违法行为。
换言之,在民风最为开放的唐朝,有时候人们休妻符合了“七出”要求,但有时候考虑到彼此之间的颜面,不愿意家丑外扬,也会选择用和离来解除婚姻关系。另外,“放妻书”和前面的“休书”一样,也必须是男方出具的,女方也不用签字。
3、最后一种方式
古人离婚的最后一种方式叫做“义绝”,这个方式用现代社会的理解,大慧觉得大致和“违法结婚”一样,必须通过强制性的手段去解除婚姻关系,也可以看成是古代版的“法院判离”。
“义绝”之中包含了很多内容,其中比较重要,也是经常用到的就是丈夫对妻子的家族,妻子对丈夫的家族有殴打、奸淫或者谋害等行为。也就是说,如果有家暴,双方就可以离婚,不限制在男对女或者女对男,如果丈夫殴打了妻子家的长辈,也可以告到官府里要求判离。
官府一般在接到这种案件之后,都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具体的过程去处理,轻则挨上一顿板子,重则要流放三千里,总之,一旦有任何民事纠纷牵扯到了夫妻感情,以至于到了离婚那一步,就会被视为“义绝”中的一部分。
经过官方的认定之后,夫妻关系就到头了,只需要按照法律程序离婚就可以了。如果有一方死缠烂打,不肯离婚,官府还会给予一定的其他处分。
值得一提的是,在隋唐时期,还有一种“强制离婚”的情况叫“违律”,就是违反了当朝法律法规要求的“婚姻限制”原则。
比如“同姓不能婚”、“五服之内不可婚”、“逃亡之女不可婚”、“奴不可娶良人为妻”、“监临官不能取监临女”等等。如果这种违法基本原则的婚姻被告发,不仅要强制判离,还要追究一部分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