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给事中到底是什么官职 他们主要负责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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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事中,秦汉时为列侯、将军、谒者等的加官。侍从皇帝左右,备顾问应对,参议政事,因执事于殿中,故名。魏或为加官,或为正官。晋代始为正官。隋唐以后为门下省之要职,掌驳正政令之违失。元以后废门下省而设给事中。明制分设吏、户、礼、兵、刑、工六科给事中掌侍从规谏,稽察六部之弊误,有驳正制敕违失之权。清代隶属都察院,与御史同为谏官,故又称给谏。省称给事。一、明代给事中的演变在明清时,给事中也叫六科给事中,是分别监察六部官员的总称。
明朝废除传统丞相制度以后,原来属于尚书省的六部直接对皇帝负责,为了加强对六部部务的监察,分别设立吏、户、礼、兵、刑、工六科,每科设立都给事中、给事中等官职。都给事中正七品,给事中从七品。六科给事中是独立机构、直属于皇帝。给事中本来是言谏官掌侍从规谏,无弹劾监察之职,宋朝台谏合一之后,给事中开始拥有监察功能。明朝六科给事中职能进一步变化、转为监察官员。按照《明史:职官二)》的概述,六科给事中的执掌是“侍从规谏、补阙、抬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这“待从士、规谏、补阙、拾遗”是传统言事权力的继续,但已经不是主体,主体是察本部的日常行政。
给事中行使监察权力的程序大体是依据皇帝发出的制敕,给事中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复核看其有无不妥。如有不妥,可以封还奏报;对朝中和地方官员的奏章给事中分类抄出交给各部,如有违误,要提出驳正意见。吏部尚书选任官员,要与吏科给事中同时报告皇帝请旨;官员上任,要由吏课给事中在上任文书上签署意见。二、清代给事中的演变都察院和六科给事中都是朝中检察官,三者监察范围和功能不同。都察院监察重点是全官吏和一般 *** 机关,而六科重点是对尚书六部的业务进行对口监察。都察院监察的体现是对那些违反纲常名教、贪赃枉法的官员的事后弹劾,是对结果的监察,而六科给事中是对六部执行过程的监察,目的是纠正刚发生的过失,避免可能造成的损失。
清朝建立之初,继承明朝的六科给事中制度,是独立的监察机构,其属吏、官员和明朝相似。康熙以后,六科给事中官员人数削减;雍正初年,将六科给事中隶属于都察院;乾隆年间,进一步削减六科给事中的人数;到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废除六科给事中名号,改名为都察院给事中。清代六科给事中的执掌和明朝相似,“掌言职。传达纶音,勘齣官府公事,以注销文卷,有封驳即闻”。(《清史稿职官二》)“凡制敕宜行,大事复奏,小事署而颁之。如有失,封还执奏。内外章疏,分类抄集,参署付部,驳正其违误焉。”(《清朝文献通考职官六》)这些执掌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掌科抄。
每天各科派给事中一人到内阁接抄红本,发给各个相关衙门承办,抄过的题本叫做“科抄”。正本则在年终时交给内阁保存。二是掌封驳中央和地方大员的奏章。即使已经皇帝批准,发现有不便实行或者缺漏之处,六科给事中可以封还,提出存在的问题。不过在清朝,因为国家大事或者是由内阁抄本,或者由军机处“廷寄”的,六科给事中无权参与,其封驳权力实际上已经没有实质性的内容。三是注销各部衙门文卷。各部院事务,无论是否奉旨,是否有科抄,六科各差一员随时稽查,发现执行懈怠、迁延不决的,立即参奏;事情执行完毕,即行注销,表明该项公务已经执行完毕,也就是通过注销公文的方式,督促、检查各部院衙门的日常行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