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公案》:明朝虚舟生撰、李春芳编次的短篇公案小说集
《海公案》全称《海刚峰先生居官公案传》,一题《海忠介公居官公案》,是明虚舟生撰、李春芳编次的短篇公案小说集,四卷七十回。已知最早刊本为万历丙午年(1606)刊本。下面历史网小编就为大家带来详细的介绍,一起来看看吧!
这部书共七十一回,每回演述一个故事,而以审案人海瑞贯串各篇,内容都是腐朽的封建社会没落时期所常见的种种丑恶现象并且还夹杂一些怪诞的案子,如《玉蟾救主》《乌鸦鸣冤》之类,这和当时的神权思想是有联系的。小说情节曲折,跌宕起伏,悬案迭起,引人入胜,生动地塑了一个刚正清廉,不畏权贵、断案如神、体恤百姓的清官形象,但同历史上的海瑞相去甚远。此书虽为记叙海瑞折狱故事,但并非海瑞断狱之实录。
内容简介
全书共七十一则,每则叙一个公案故事。《海公案》写海瑞审案折狱的故事。实际上是一种话本总集,而以海瑞贯串全篇。每一故事(回),先有记述全案过程的一段说明文字,有“告”“诉”“判词”三部分,类似公犊文书。
创作背景
明代中后期世风恶薄、吏治黑暗、赋税沉重,诉讼案件时有发生,普通民众需要有关诉讼的文书知识,了解判词和官府判案过程。书坊根据这种现实需求,编撰和刊印了一批法律类书和公案小说。明代公案小说基本由书坊主操作而成,以短篇小说集的形式编撰,往往先叙案例故事,再列原、被告状词、诉词和官府判词,相当于现在的法律案例分析,实用性大于故事性,艺术成就并不高。
案例故事基本由前代、当代法律文书和类书中的案例改编而来,或者根据现成的案例略加编撰而成,与小说塑造的清官形象并无多大的直接关系。万历二十二年(1594年)之一部公案小说出现后,包拯公案小说多由建阳书坊刊刻。《海刚峰先生居官公案》是书坊主根据市场需求追求商业利益的直接产物。
这七十一个故事,一个也不能证明是海瑞生前的实绩,但却有四十六则可以证明是转抄于早出的公案小说,计抄自文言短篇小说集《耳谈类增》有十七则,抄自《百家公案》十八则,抄自《廉明公案》九则,抄自《诸司公案》二则,另外还有十三则中所用的判词抄自《折狱明珠》。
作品鉴赏
书中将许多民间传说中的审案折狱故事集中在海瑞身上,颇带民间文学特色。但此书文字较粗疏。书中所叙鬼神迷信色彩也较浓,如《许巡检女鸣冤》《乌鸦鸣冤》《黄莺诉冤报恩》等就是通过女鬼托梦,乌鸦、黄莺显灵来破案的。这既反映了人们企求正义的愿望,但也反映了人们的愚昧。
这部小说从每案一个独立的故事来看,似为短篇,联系起来又似长篇或系列小说。加上前面海公传,整部作品都集中刻画海公这一刚直不阿的清官形象。
故事情节叙述大多简略,而状词、判词等却颇详细,编者对这些原始资料似未作艺术加工,亦不见编者功力,故可读性不强。晋人李春芳说是某“好事者”所为,当是实话。
后世影响
《海公案》保留了一些有特色的案例,如第29回《妒妾成狱》叙 *** 玉堂春与王舜卿相恋,后王生床头金尽,流落都下,玉堂春得知,厚赠王生而去。鸨儿将玉堂春卖给一富商彭应科作妾,彭妻嫉妒,欲毒死之,不意其夫误食而死。彭妻反诬玉堂春杀夫,上诉官府,遂成冤狱。时王舜卿已登甲科,巡按山西,海公则转江浙运使,王乃托公查访玉堂春。公至浙询之,知妓成狱已久,复审,冤乃得白。后玉堂春为王舜卿侧室。这一故事成为后来许多小说戏曲常用的题材,影响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