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刑”被视作仅次于“死刑”的惩罚,古人为何如此惧怕流放?
在中国古代刑罚体系中,流刑是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在部落制时代便已经出现,后来更是成为了仅次于死刑的刑罚。
而在我国的不同历史阶段,随着国家发展程度的变化,流刑的地位和实行 *** ,也发生了许多改变。
到后面流刑还演化出了刺配、充军等分支,为当时的社会稳定和边境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流刑作为一种刑罚,在我国有着十分悠久的历史,尧舜时代一些罪人便被流放到了甘肃、北京等当时的偏远地区。
不过此时并没有成熟的法律体系,因此对于流刑的具体处罚对象,也没有明确的界定。
▲治水不力的鲧就曾经被流放
流刑之一次被写进律令中是在秦朝,在出土的秦代书简中就有将犯下偷盗罪的犯人“迁”到外地的记载。
这条法律一般被用于盗窃数额较小的犯人身上,这说明在秦朝时流刑是一种惩罚力度小于肉刑的刑罚。
但在秦代,关于流刑的相关制度依然不甚完善。
这主要是因为当时秦朝刚刚统一六国,全国有许多地方由于长期战乱出现了明显的人口短缺,因此秦朝统治者需要将部分地区的人口迁移到这些地方。
与此同时,秦始皇在登基之后在全国范围内大兴土木,为了建设那些大型建筑他也需要调动劳动力到当地服役,其中虽然也有部分犯人,但更多的都是无罪的百姓。
因此秦朝的远距离迁徙并不是单纯的惩罚,也可能是政治命令要求,这让犯人和百姓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
▲秦代服徭役的百姓
到了汉代,随着汉初统治者对于休养生息的重视,在文景之治时他们采用了较为宽松的刑罚手段。
为了保证犯人的尊严并增加可用的劳动力,汉文帝下令废除了肉刑,流刑也成为了死刑之下最严厉的惩罚手段。
不过在汉代时,流刑依然不是一种日常的刑罚,其更多被用来赦免死刑犯,因此在汉代被判处流刑的人寥寥无几,关于流刑的执行 *** ,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在汉代时随着儒家思想被确定为国家政治指导思想,人们对于宗族愈发重视,这让百姓们有了安土重迁的理念。
在这种社会背景下,流刑的惩罚力度有了明显的加强,而且当时我国偏远地区的发展较为落后,犯人在长途迁徙过程中,很容易发生意外,
因此汉代将流刑作为死刑的减刑替代,也是十分合理的。
▲汉文帝刘恒画像
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北朝和南朝对于流刑的态度十分不同,南朝基本延续了汉代的流刑观念,仅仅将其作为死刑的减刑替代来使用。
而北朝则将流刑正式纳入了刑罚体系之中,北齐还要求流刑犯人必须同时在流放地进行劳役工作,这也为之后隋唐时期的流刑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隋朝统一全国之后,他们融合继承了北周和北齐的政治体系,建立了“笞、杖、徒、流、死”五刑制度,这也成为了之后中国所有封建朝代的刑罚体制基础。
▲《唐律疏议》书影
继承隋代统治的唐朝对于法律体系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他们将流刑分为三个不同的级别:
流放两千里、两千五百里和三千里。
所有流刑犯人在到达流放地后,还要在那里做三年苦役,之后才能够恢复自由人的身份。
但这些犯人在恢复身份后,依然不能返回原籍,他们只能在流放地开始新的生活。
在犯人被判处流刑之后,他们的妻妾是必须跟随他们一同前往流放地的,但其子女依然有生活在原籍的权利。
▲古代被流放的犯人
随着唐代的发展,在岭南、黔中等地渐渐聚集了大量的流刑犯人,这些人中不乏穷凶极恶之徒,这让唐王朝的边境治安面临着巨大的压力。
为此从唐肃宗上位之后,针对流刑犯人的赦免命令便层出不穷,被赦免的犯人如果还未到达流放地便可以返程回乡。
不过,在后来战事紧急的时候,流刑犯人也被大量送往西北充军,这也体现出流刑和政治局势的密切关系。
在唐代时,还出现了用金钱来“赎刑”的相关规定。
那些曾经有功的权贵、因为身体原因无法执行流刑的犯人、主观犯罪意愿不强、以及罪名尚有疑点的犯人,都可以花费赎金来免于受到流刑的处罚,这一制度也被后世的王朝继承了下来。
▲宋代被刺配的犯人
相较于唐代,宋代对于流刑进行了进一步的改革。
作为终结五代乱世的朝代,宋朝统治者为了稳定国内局势采取了较为宽松的刑罚体系。
他们曾经将除了死刑之外的所有刑罚,都用“杖刑”来取代,这让北宋曾经出现了刑罚过轻的问题,不少违法犯罪之人很难因为刑罚而改过自新。
面对这种情况,宋朝 *** 便重新启用了流刑,不过和唐代不同,为了加强其警示作用,北宋 *** 将流刑和刺面之刑联系起来,发明了“刺配”这一全新的刑罚方式。
被判处刺配的犯人们要先在脸上刺字,其内容一般为发配的位置及其所犯罪名,然后再接受杖刑,并被押送到发配地点。
和唐代流刑相比,宋代的刺配重新恢复了废除已久的肉刑,这让其对于罪犯的警戒作用更强。
而且宋代的刺配犯人在到达发配地点后,往往要终身从事劳役,再也没有恢复自由身份的一天,这让许多刺配的罪犯苦不堪言,最终酿成了大规模的反抗运动。
▲宋代刺配军人
宋代重启肉刑的做法,同时也对元、明、清三代刑罚制度残酷腐败的历史发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这也是宋代刺配制度饱受诟病的原因。
在宋代之后,刺配这一刑罚便在历史长河中消失了,但流刑依然被后面的朝代延续了下来。
元代基本上继承了宋代的制度,但由于元代蒙古氏族有着自己的领域划分,因此流放变成了将犯人驱逐出原先氏族的势力范围,而不是送到指定的地点,这和其他朝代的流刑是有明显区别的。
▲明代被流放的犯人
而明代在重新统一了全国之后,其也继承了之前的五刑体系。
流刑被当作仅次于死刑的重罚,相较于之前的朝代,虽然明代也将流刑分为不同的等级,并标注了特定的流放距离。
但在实际操作中,明朝 *** 却是将不同地区的犯人流放到特定对应地区,并不严格按照律令中的距离,这一点在《大明律》中有明确记载:
流三等,照依地里远近定发各处荒芜及溯海州县安置。直隶府州流陕西;福建布政司府分流山东、北平;浙江布政司府分流山东、北平;江西布政司府分流广西湖广布政司府分流山东;河南布政司府分流福建;山东布政司府分流福建;山西布政司府分流福建;陕西布政司府分流福建广西布政司府分流广东;广东布政司府分流福建,四川布政司府分流广西。
但在明代,被判处流刑的犯人数量其实非常有限,这并不是因为明代治安更好,而是因为朱元璋当初曾经发布过阐释明朝法治体系的《大诰》。
为了让这一文件更好地普及,他下令凡是持有《大诰》的犯人,在定罪的时候都可以降低一等,其中死刑不可免,流刑则会被降至徒刑。
▲明朝《大诰》书影
因此在明代除了极少数人之外,大多数人都依靠手中的《大诰》免于受流刑之苦,但这种情况到了明朝中后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当时明朝在各地设置的军户,已经无法满足军队的需求,因此部分犯人会被判处“充军”。
这其实就是流刑的变种,其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明朝的军事压力。
到了清代,流刑依然是五刑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过相较于之前的朝代,清代所有被判处流刑的犯人都可以通过缴纳一定金额的赎金,来免受流刑之苦,这也成为了清 *** 的一种重要的财政来源。
▲清代等待流放的罪犯
在清代虽然也有充军的刑罚,但由于清代的军队都是由八旗子弟和募兵构成,因此这些被判处充军的犯人多是到流放地听差,并不会真的加入到军队中。
这也是清朝和明朝流刑制度的一条重要区别。
由于中国古代一直都是以小农经济为主,再加上儒家文化对于宗族意识地强调,这让古人们有着强烈的乡土意识,因此迫使他们远离家乡的流刑,便成为了仅次于死刑的责罚。
在不同的朝代中,根据需求不同,流刑还成为了统治者增加劳动力和军队数量的手段,这都让其在我国古代政治和法律史上,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但在进入民国之后,随着交通的发展以及人们意识的转变,安土重迁的理念逐渐被时代所抛弃。
流刑的更大的威慑力被消解,这也令其被现代刑罚体制所淘汰,不再被用于惩戒犯人。
参考资料:
本文部分内容,参考自《大明律》、《唐律疏议》、《史记》等古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