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刑罚——蒙古游牧民族的刑罚制度是什么样的?
引言
从习惯法时期的“约孙”到北元时期各个封建主制定的法典,蒙古族作为掌握政权的民族共同体,其制定的法律法规独具游牧民族的特色。而刑罚作为保障法律法规施行的具体措施,在传统蒙古法律制度中的制定及施行也颇具游牧文明特色。
1。以罚畜刑为主要内容的刑罚体系
以罚畜刑作为主要刑罚种类并予以广泛地适用是古代蒙古刑罚制度中最突出的特点。原因可以总结为三个方面:
首先,罚畜是游牧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牲畜是游牧经济最为主要的生产资料,也是蒙古人民赖以生存的主要财产,因此在古代蒙古社会,罚畜被认为是严厉的惩罚措施;
其次,罚畜被大量、广泛的适用受到了自然环境、地理位置的影响。蒙古高原地势较高,平原、山川、林木分布较广,相比中原地区稳定且密集的人口分布,蒙古地区人员稀疏且流动性大,因此中原地区经常适用的流放刑、徒刑等刑罚在蒙古地区并不适用。
最后,受宗教、军事方面的影响。死刑作为传统且古老的极刑,在古代蒙古法中反而出现了递减和弱化的趋势,北元时期更是被罚畜刑替代了主导地位。这主要是受到黄教在蒙古地区传播的影响。黄教忌杀生的主要思想在《阿勒坦汗法典》的制定中得到贯彻,死刑完全被罚畜刑替代。罚畜刑替代死刑的另一原因是出于节约人口资源方面的考虑。
纵观古代蒙古社会的历史发展,大多时候处于征战和割据的状态,因此人口资源经常属于紧缺的状态,不轻易适用极刑是出于军事方面的考虑。罚畜刑的形成经历了从家畜赔偿到具体实刑的发展。罚畜最早出现在《大扎撒》的规定中:“偷盗他人之物,此奴及奴主皆杀,并没收此奴及奴主之妻、子、畜产”。
此时罚畜还并不是独立的刑罚,而是作为死刑的附加刑或者以赔偿作为补充条款出现在条文中。元代立法吸纳了中原汉法中的刑罚制度,因此元代的成文法中罚畜刑也并未形成规模。罚畜刑发展为独立的实刑应当是在北元时期。《阿拉坦汗法典》是现存最早大量适用罚畜刑作为独立刑罚的一部法规,罚畜刑甚至代替死刑出现在条文中。而之后的《白桦法典》《蒙古-卫拉特法典》《青海卫拉特联盟法典》基本上都以罚畜刑作为刑罚体系的中心,以其他刑罚为辅助。
因此,北元时期可以认为是罚畜刑走向具体实刑的重要时期。从罚畜的种类、等级、数量、单位甚至牲畜的性别都作出了详尽的规定,以期罪责刑相适应、刑罚得以具体适用。而后,清朝统治内外蒙古时期,清统治者继承并发展了罚畜刑,使得这一刑罚趋于成熟。以罚畜刑为主的刑罚体系并非是单一的、粗简的,而是充分适应当时蒙古社会生活的一项刑罚制度。游牧的生产方式决定了古代蒙古刑罚制度发展的走向,罚畜刑就是适应经济基础从而自然形成的产物。
2。籍没刑、鞭刑等其他刑罚的适用
除罚畜刑逐渐演化为主要刑罚外,籍没刑、鞭刑等刑罚历来也是古代蒙古传统刑罚。学者岛田正郎探讨了蒙古族使用马鞭驭马与后来鞭刑之间的关系,认为当时为了拷问犯罪者,鞭子成为了拷打的工具,由此转为鞭刑这一实刑。
籍没刑包含没收全部牲畜财产、一半牲畜财产、籍没为奴等不同类型。如《蒙古-卫拉特法典》中规定:“见强盗而不报告者,罚没其牲畜之半”、“父亲杀死儿子,籍没其家庭人口之外的一切财产牲畜”。此外,古代蒙古刑罚中还出现了杖刑、身体刑(如割耳、割手指)、羞辱刑(罚男子穿妇女衣)、财产刑(罚属人、罚铠甲、罚箭筒)等,但只出现在个别法典中,不具有延续性和普适性。
3.以“罚五”“罚九”为处罚单位
以罚畜为主要内容的古代蒙古刑罚体系中,根据蒙古族历来尊崇的字“九”和“五”来作为尾数规定了罚畜的数量。蒙古族习惯使用奇数,其中“九”和“五”是普遍使用的数字。蒙古族将此习惯运用到了刑罚的处罚单位中,是蒙古刑罚制度中的主要内容之一。罚畜刑被广泛适用的北元时期法典中,以九和五为进制的罚畜规定非常详尽。以《蒙古-卫拉特法典》为例,法典中罚畜的数额通常为一九、三九、五九、七九至九九,九九八十一头是以九为进制的更高处罚单位。九九以上或一九以下的处罚单位仍以奇数作尾。
4.古代蒙古刑罚术语及内涵
北元时期制定的诸多法典中衍生了许多带有蒙古刑罚特色的法律名词术语,且大多涉及罚畜刑的内容。《蒙古-卫拉特法典》中出现了“案主”、“雅拉”、“也可合博”等刑罚名词,《白桦法典》中有“按答奚”、“案主”、罚“波达”、罚“伯尔克”等词汇。这是具有游牧文化特色的蒙古民族作为立法主体在古代传统法律制度发展的进程中创造的独属于游牧文明的刑罚术语,充分体现草原法文化内涵和游牧民族以罚畜为主的刑罚观。
“案主”意为以家畜为主的财产惩罚;“波达”为蒙古语,指马或牛。“伯尔克”在蒙古语中有困难、艰苦、险阻之意。但作为蒙古法中专有的名词术语则源于蒙古族传统的羊拐游戏。羊踝骨有四面,宽且突出的一面称为牛、宽凹面为羊、窄凸面为马,窄凹面为骆驼;玩该游戏时一次性把数个羊踝骨朝上扔,落下时同时把各骨面出齐非常困难,因此蒙古语中称为“伯尔克”。伯尔克一词被引入古代蒙古法典中作为刑罚单位,具有浓厚的游牧民族特色,是古代蒙古刑罚制度中专有的处罚名称。
结言
“雅拉”为罚畜刑之一,不同语境中有罚畜、罚取之物、官司、罪、诉讼、罚等含义。“阿勒巴图”意为属民;“赛特”为臣,特指旗或旗内各级诺颜下的官员。“按答奚”是罚畜刑的一种,主要是指因过失造成损失和损害,以及不当行为的处罚。所罚牲畜亦指按答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