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调解案例中的法律智慧
【第453期】马小红:古代调解案例中的法律智慧
调解制度丰富了古代民事法律裁决的依据,律法、礼制、情理皆可成为裁决民事纠纷的依据。情理法的相辅相成使纠纷的裁决不仅可“禁恶”,还具有维护道德、导人向善的作用。
《荀子·宥坐》中记载了孔子处理“父子讼”的案例,成为后世效法的圭臬。孔子为鲁国司寇时,一对父子将官司打到了官府。主管法律的孔子将与父相讼的儿子拘押,但三个月迟迟不下裁决。经过三个月的反思,父亲主动请求撤诉,孔子也就释放了他的儿子。当时鲁国的执政季孙氏对孔子的处理非常不满,认为孔子欺骗了他。因为孔子创立的儒家学说力主以孝治国,但孔子却赦免了此案中与父相讼的不孝子。孔子对此作出了说明,大意是:治理国家,应以教化为主。百姓不孝是为政者教化不到位的缘故,为政者不行教化而一味用刑,这与杀无辜之人又有什么不一样呢?
调解制度之所以能在古代中国发挥显著作用,与中国古代的主流价值观有着密切的联系。《论语》中孔子每一句关涉法律的话都成为后世立法、司法的准则。就纠纷的解决而言,人们关注的不只是纠纷的一时平息,也不只是一事解决,而是通过纠纷解决的过程展现调解的目的与导向,以求纠纷的彻底解决,实现孔子提出的“无讼”理想。
原文链接:古代调解案例中的法律智慧
普及推广互联网平台的过滤技术。与算法推荐类似,算法过滤通过识别功能可以有效过滤那些涉嫌侵权的文本或者视频,大大降低侵权风险。除此之外,如果 *** 用户利用互联网平台,向其他用户自动推荐侵权物品,为避免自己的责任风险,互联网平台也可以利用算法过滤技术,辅之以人工干预机制,对 *** 用户提出警告,甚至对其采取其他处罚措施。
科学解释互联网领域的通知规则。随着算法技术的广泛应用,越来越多的第三方机构利用算法代表权利人向互联网平台发出侵权通知。为避免侵权风险,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平台被迫采用算法技术对涉嫌侵权作品进行比对并删除,由此,互联网环境下的“通知-删除”规则变成了“算法通知-算法删除”规则。
合理确立互联网平台的注意义务。目前实践中,有些权利人为保护作品,最常见的是在某些热播的影视作品上添加视频指纹技术等,借此可以追踪侵权作品的传播。如果权利人要求自动推荐作品的视频网站采用该指纹识别技术,视频网站不采用该技术就可以认为其没有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
原文链接:人工智能、大数据的广泛应用,算法推荐如何守好边界
要加快融入都市圈,与中心城市实现联动发展。发展都市圈,就是要打破城市间的行政壁垒,推动产业的对接、轨道交通的延伸,通过中心城市带动周边城市发展。当前,各地推动都市圈发展,东莞等新晋“万亿城市”应抓住机遇,进一步向着中心城市靠拢融入,为未来发展积蓄更多动力和活力。
要在数字经济上有所突破。如今,每个城市都在寻找定位,分析自身基础和优势。如果不盯住数字经济这个主流方向,原有的商贸、制造等方面优势就难以发挥。因此,应抓紧融入数字经济发展大潮中去。
要加快推进城市更新并提升社会治理能力。一方面应通过城市开发建设以及交通、生态环境、市容市貌等方面的改进,提升城乡人居环境品质;另一方面要优化提升社会治理体系,以更加包容的制度、更为优质均衡的公共服务,让外来人口特别是年轻人能够安心留下来。
原文链接:优化城市产业结构 实现稳定增长
在具体的话语权建构和国际传播实践中,有两组关系应当加以注意:
之一组要处理的是价值观的个别性与普遍性的关系。“中国故事”以制度基础和文化表征作为支撑,其个别性是无可争议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在传播时就可以自说自话、自娱自乐,因为只有普遍性的话语才有传播性和可接受性,我们下一步要做的就是让国际传播话语触及人类共有价值观,符合人类通用道德准则、普遍认知规律和基本逻辑关系;第二组要处理的是价值观的包容性与冲突性的关系,即如何实现价值观单一性与多样性的现实调试。如前文所述,当今的国际舆论场中的国家主体所奉行的价值观各不相同,因此我们的国际传播话语就不能只承载单一价值观,而是应当凭借“人类命运共同体”价值观的内涵延展性优势成为求同存异的价值观的包容体和共存场。
原文链接:新时代中国国际话语权建构的现状与进路
让人才静下心来要靠减负松绑。只有想方设法让广大人才从繁芜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才能做到轻装上阵、静心治学。要用好各种手段助力人才松绑,不断完善项目政策、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结题审核等方面的专业服务机制,用好技术手段积极推进审核报销等事务的“数字化”,让数据多跑路、让人才少跑路,更大限度减少科研工作者时间精力的无谓损耗。要营造宽松包容氛围实现心理减压,在客观层面为科研人才松绑固然重要,在心理层面为科研人才解压也不能忽视。针对科学研究工作量大、不确定性强等客观事实,要大力营造鼓励成功、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帮助科研工作者放下心理包袱,不惧风险失败,一门心思将研究做好。
原文链接:让人才静心做学问搞研究
来源: 光明网-学术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