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为何严禁“私习天文”
帝颛顼使重、黎“绝天地通”,从此垄断了交通天地人神的途径,该神话的重大象征意义,成为古代中国政治思想的精义之一,垂数千年而不变。在此问题,历代帝王从两方面着手:其一,官营“天文”,即自己牢牢掌握通天手段;其二,禁止民间私习“天文”,即不准旁人染指通天手段。
关于古代禁止民间私习“天文”,天文学家曾偶有述及,但往往仅据《万历野获编》中之片言只语立论。而对于古代帝王此举之根本原因,则始终不得要领,或干脆避而不谈。历代帝王禁止私习“天文”之事,史不绝书。兹先列举若干则记载,再进而论其原因:
(泰始三年)禁星气、谶纬之学。(《晋书。武帝纪》)
诸玄象器物、天文图书、谶书、兵书、七曜历、太乙、雷公式,私家不得有,违者徒二年。私习天文者亦同。(《唐律疏议》卷九)
诸道所送知天文相术等人凡三百五十有一。(太平兴国二年)十二月丁巳朔,诏以六十有八人隶司天台,余悉黥面流海岛。(《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十八)
(景德元年春)诏:图纬推步之书,旧章所禁,私习尚多,其申严之。自今民间应有天象器物、谶候禁书,并令首纳,所在焚毁。匿而不言者论以死,募告者赏钱十万。星算伎术人并送阙下。(同上书卷五十六)
(至元二十一年)括天下私藏天文图谶、太乙、雷公式、七曜历、 *** 、苗太监历。有私习及收匿者罪之。(《元史·世祖纪》之十)
(钦天监)人员永不许迁动,子孙只习学天文历算,不许习他业;其不习学者发南海充军。(《大明会典》卷二二三载洪武六年诏)国初学者有厉禁,习历者遣戍,造历者殊死。(《万历野获编》卷二十)
当代论者颇谓禁民间私习历法自明代始,此前则只禁“天文”不禁历法,但据上引各则记载,此说显然不确。《唐律》所禁,即包括“七曜历”,历代因之,七曜历虽与中国正统历法可能有所不同,终也是历法之眉;又“推步之书”即指历法,此为古今公认,而宋真宗景德元年诏称“图纬推步之书,旧章所禁”,则历法之禁,早已有之。又由前论历法之性质,知其与“天文”同为古代通天手段,则既禁私习“天文”,自然也要同禁私习历法。
观上列诸禁私习“天文”历法记载,又可见其严酷程度,有今人不易想象者。宋太宗时诸私习者被送至京师,除录用于司天台者外,“余悉黥面流海岛”,对于如此粗暴行为,宋代士大夫中竟有人认为“盖亦障其流,不得不然也”(岳珂《裎史》卷一)。宋真宗时,更至“匿而不言者论以死,募告者赏钱十万”。明太祖之酷烈,竟又及于重、黎、羲和辈本身,不继承祖业者“发南海充军”,此与宋太宗将私习者“黥面流海岛”堪称异曲同工。
历代帝王禁止私习“天文”何以如此严厉?其原因仍当从前论通天之义求之。张光直论古代通天手段之独占云:
经过巫术进行天地人神的沟通是中国古代文明的重要特征;沟通手段的独占是中国古代阶级社会的一个主要现象;促成阶级社会中沟通手段独占的是政治因素,即人与人关系的变化;……从史前到文明的过渡中,中国社会的主要成分有多方面的、重要的连续性。
张光直虽因大致限于考古文物之研究而未能及于“天文”历法等方面,但其所得关于独占通天手段之重要性等结论则完全可适用于后者;而从史前至文明过渡阶级连续性之说,尤有助于说明上古“天文”对两千年封建社会之重大、深入影响。
昔王孙满之斥楚子,谓“鼎之轻重,未可问也”(《左传》宣三年),是因九鼎系通天之礼器、王权之象征,故不许旁人觊觎。后世帝王之禁民间私习“天文”历法,其理完全相同,不过为保证此通天通神、王权攸关之工具绝对为自己垄断而已。对此尤可引有关历法数事以说明之:《周礼·春官宗伯》载太史之职掌,有“正岁年以序事,颁之于官府及都鄙,颁告朔于邦国”一项,颁告朔即颁历法,历法既为通天之工具,则此历法由天子所颁赐,而诸侯臣民共遵用之,其象征此通天手段为天子所独占,至为明显矣。后世“奉谁家正朔”每成政治态度上之大关节,原因亦在于此。故沈德符谓明初“习历法者遣戍,造历者殊死”,当非虚语。今存之明代《大统历》刊本封面上,皆盖有一木戳,其文曰:
钦天监奏准印造大统历日,颁行天下。伪造者依律处斩。有能告捕者,官给赏银五十两。如无本监历日印信,即同私历。
历本既为颁行天下之物,而犹有“伪造者依律处斩”之禁者,殆类今之“侵犯专利权”也。此权即为帝王独占通天手段之权。
私习“天文”之禁虽厉,然而代代重申禁令,足见私习始终不绝,得非煌煌上谕,每徒为具文乎?此又不可不稍辩也。固然,文化方面之禁令再严厉,终不能使“异端”绝对消失,观始皇帝之焚书坑儒,虽成文化之浩劫,而所禁之书并未绝迹,自己倒二世而亡,即可知矣。然而,历代之所以屡申私习“天文”之禁,其中另有原因。
观前列七条各代禁私习“天文”记载,皆为王朝初期之事,此绝非偶然也。“天文”既为通天手段,而此种手段之独占又与王朝统治权密不可分——在上古,原是王权之来源;至后世,乃演变为王权之象征,则每逢改朝换代之际,新崛起者必“窥窃神器”,另搞一套通天手段为己用(如周文王之造灵台),以打破旧王朝对通天手段之独占。当斯时也,私习“天文”历法而投效新主者,在旧朝固为罪犯,在新朝则为佐命功臣矣。故历史上诸开国君主,身边常有此类人物为之服务,较著名者,如吴范之于孙权,张宾之于杨坚,李淳风之于李世民,刘基之于朱元璋等。然而青史留名,主要限于成功者,而当时群雄逐鹿,成则为王,败则为寇,失败者(其数量远较成功者为多)身边,同样会有此类人物。于是,旧朝所垄断之通天手段,遂经历一段扩散过程。至新朝打下江山,一统天下之后,自然会转而步旧朝后尘,尽力保证本朝独占特权,此所以历朝常在开国初期重新严申私习“天文”之禁也。此种做法,纯为帝颛顼命重、黎“绝地通天”之翻版。对于此中转折,可参考刘基一事,《明史·刘基传》:
(刘基)抵家,疾笃,以《天文书}授子琏日:亟上之,毋令后人习也!
刘基是“天文”高手,当然深知此中危险。朱元璋天下既定,对于当年以匝天术助他夺天下者,难免转而疑忌,政敌也正好借此打击刘基:“谓谈羊地有王气,基图为墓,民弗与,则请立巡检逐民。帝虽不罪基,然颇为听动,遂夺基禄。”故刘基临终亟令子上交《天文书》,且戒后人不可习之,正为免祸也。
结语
综本文所述,可得如下结论:
古代中国之“天文”,其本义为星占学(judicial astrology)。古代“天文”家即星占学家,实为上古巫觋之遗裔;巫觋以沟通天地人神为其职业。在上古时代,惟掌握通天手段者(有巫觋为之服务者)方有统治权,而“天文”即为最重要之通天手段,故“天文”在谋求统治权者为急务,在已获统治权者为禁脔。对“天文”之垄断主要表现为两方面:官营“天文”之传统,及对私习“天文”之厉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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