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井田制度?井田制在西周时期得到了完善和发展
井田制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是奴隶社会国家的经济基础,体现了中国封建社会生产关系的主要部分,它与宗法制度紧密相连,出现于商朝,到西周时已发展很成熟。
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古代封建制国家的垦田是有限度的,主要集中在一些都邑的周围。特别是王都和诸侯国都的近郊,比较好的熟田大都集中在这里。这些良田,都是经过精心的疆理,按正南北和正东西的方向,有纵横交错的大小道路和灌溉沟渠,整治成十分方正的大小相连的方块田,这就是标准的井田。
周朝施行井田制,既作为诸侯百官的俸禄等级单位,又作为控制庶民的计算单位。井田制下的土地一律不准买卖,只能由同姓依照嫡庶的宗法关系去继承。
在井田的田与田、里与里、成与成、同与同之间,分别有大小不同的灌溉渠道,叫遂、沟、洫、浍;与渠道平行,还有纵横的通行道,叫径、畛、途、道。各种渠道的大小、深浅和通道的宽窄,都有一定的规格。
西周的各级统治者把井田分为三类:
1.其中更好的部分(即位于河流附近、背山向阳的平展土地)成千块、上万块地留给自己,叫"公田"。因为公田的面积很大,所以也叫"大田",驱使奴隶集体耕种。
2.距城市较近的郊区土地,以田为单位分给和统治者同族的普通劳动者耕种。
3.距离城市较远、土质瘠薄的坏田,分给住在野外的庶人。庶人住在野外,所以也叫"野人"。
从这种分类办法不难看出,这种土地的国有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土地公有制,它是国王代表整个奴隶主阶级占有全国所有土地,然后分配给大小奴隶主使用,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奴隶和庶民则完全被排除在外。因此,奴隶制国家以及周王,代表的是少数人利益,奴隶制的土地国有制实质上也就是一种土地私有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