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朝的桓温杀了三个人,不仅没有被惩罚反而被招为驸马
桓温,谯国龙亢人。他的高祖是三国时期在嘉平之狱中被司马氏诛杀的曹魏大司农桓范。由此谯国龙亢桓氏沦为刑家,在西晋并非高门望族。南渡后,桓温的父亲桓彝交结名士,跻身江左八达之列,并“志在立功”,曾与明帝密谋平定王敦之乱,使得家族地位有所上升。桓温未满周岁时便得到名士温峤的赞赏,因此以“温”为名。
咸和三年(328年),桓彝在苏峻之乱中被叛军将领韩晃杀害,泾县县令江播也曾参与谋划。当时桓温年仅十五岁,枕戈泣血,誓报父仇。咸和六年(331年),江播去世。其子江彪等兄弟三人为父守丧,因怕桓温前来寻仇,预先在丧庐内备好兵器,以防不测。桓温假扮吊客,混入丧庐,手刃江彪,并追杀其二弟,终报父仇,由此为时人所称许。
桓温在光天化日去别人家杀三个人,虽说是报仇,但的的确确是谋害人命了啊,为何还会“为时人所称许”呢?官府没有缉拿他?是不是中国古代鼓励血亲复仇?
中国古代历史漫长,各个时段律法所规定都有不同,大致如下:
在春秋战国时期,复仇之风气十分盛行。《春秋公羊传》称:“君弑,臣不讨,非臣也;子不复仇,非子也。”秦朝以法家思想一统天下,血亲复仇无疑是对皇帝权力的蔑视,所以崇尚法家思想的秦朝是严厉禁止血亲复仇的,必须依法办事。汉代秦以取天下后,经过初期的黄老之学,到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讲究以礼治天下,而“孝”是伦理的核心道德。古代官员对断案有很大的自由度,儒家经典很多时候在律法之上,官员采用“春秋决狱”的判案模式,复仇者常常因“忠孝”之名,免于偿命,在汉朝、宋朝不乏其例,甚至官员还因此得到称颂。
儒家所突出的报仇行为,是遵从某种道德伦理的要求,比如父母被害的子女希望报仇是正常的想法,如果不去报仇,反而说明这个子女缺乏孝的品质。可见,那个时代“为父报仇”关系到道德,是实践儒家伦理的“礼”的行为。中国古代礼和法是长期并存的两个系统,甚至礼在一定程度上还要在法的地位之上,因此尽管杀人行为应该按照法律处理,但是复仇行为却被视作礼的范畴而被允许,复仇还没有被法律所吸收,成为法律的一部分。
因此,处于晋代的桓温为父报仇才会被人称赞,到近代蔡东藩在《两晋演义》中还这样评价他:“杀江彪而报父仇,无惭孝义-----”桓温后来还娶了南康长公主为妻,加拜驸马都尉,并袭父爵为万宁县男。咸康元年(335年),桓温出任琅琊内史(相当于太守)。后加辅国将军。成为权倾一时的大臣。
从古代到近代,个人的复仇逐渐被国家的刑罚吸收,复仇从最初的被容忍,经过被限制的阶段,最后发展为个人复仇被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