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文学名著《太平御览》:刑法部卷十三 全文
《太平御览》是宋代著名的类书,为北宋李昉、李穆、徐铉等学者奉敕编纂,始于太平兴国二年(977)三月,成书于太平兴国八年(983)十月。《太平御览》采以群书类集之,凡分五十五部五百五十门而编为千卷,所以初名为《太平总类》;书成之后,宋太宗日览三卷,一岁而读周,所以又更名为《太平御览》。全书以天、地、人、事、物为序,分成五十五部,可谓包罗古今万象。书 *** 引用古书一千多种,保存了大量宋以前的文献资料,但其中十之七八已经亡佚,更使本书显得弥足珍贵,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宝贵遗产。那么下面历史网小编就为大家带来关于刑法部·卷十三的详细介绍,一起来看看吧!
○煞
《释名》曰:煞,窜也。埋之使不复见也。
《周礼·秋官上》曰:掌戮掌斩煞贼,谍而搏之。(斩以铁钺,若今要斩也。煞以刃刀,若今弃市也。谍为奸寇,反闻者斩之,小者煞之。)凡史其亲者焚之,煞王之亲者辜之。(焚之烧也。《易》曰:焚如死如弃。如辜之言枯也,谓磔之也。)凡史人者,踣诸市,肆之三日。刑盗于市。(踣,僵尸也。肆犹陈也。)
又司刑职曰:煞罪五百。(郑玄曰:然,死刑。)
《尚书大传》曰:武王煞纣而继公子禄父,使管叔、康叔监禄父。武王死,成王幼,周公盛养成王,使召公奭为傅。周公身居位,听天下为政。管叔疑周公,流言於国曰:公将不利王。奄君薄姑谓禄父曰:武王己死矣,成王幼,周公见疑矣,此世之时也,请举事。(言周弱,旦不和,欲代之而复政也。)然后禄父三监叛,周公以成王之命煞禄父。
《礼》曰:邾娄定公时,有煞其父者,有司以告。公瞿然失席曰:是寡人之罪也。寡人尝学断斯狱矣。臣杀君,凡在官者煞无赦。子杀父,凡在官者煞无赦。(言诸臣子孙无尊卑,皆得煞之,其罪无赦也。)煞其人,坏其室,洿其宫而潴焉。(明其大逆,不欲人复之也。)盖君逾月而后举爵。(自贬损也。)
又《王制》曰: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者煞;(析言破律,巧卖法令也。乱名改作,谓变易官与物之名,更作法度也。左道若巫蛊及俗禁也。)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煞;(淫声,郑卫之声。异服,若聚鹬冠琼弁。奇技奇器,若公输般请以会胂9也。)行伪而坚,言伪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煞,(皆谓虚华捷给无诚也。)假於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煞;(今时持丧葬染盖嫁娶卜数文书,使民倍礼违制者也。)此四诛者,不以听。
《左传·襄六年》曰:齐子尾害闾丘婴,欲煞之,使帅师以伐阳州。我问师故。(鲁以师往问齐何故伐我。)子尾史闾丘婴以说于我师。
又《昭四年》曰:楚子谓成虎若敖之馀也,遂煞之。书曰:楚煞其大夫成虎,怀宠也。
又《昭四年》曰:楚子伏甲而飨蔡侯於申,醉,执而煞之,刑其士七十人。
《论语·颜渊》曰:如煞无道以就有道,何如?子曰:子为政,焉用煞,子欲善而民善矣。
《史记》曰:二世使使煞公子将闾,将闾曰:朝廷之礼,吾未尝敢不从宾圆蘙;廊庙之位,吾未尝敢失节也。仰天而大呼天者三,昆弟皆流涕,自煞。
又曰:二世又遣使者之阳周,令蒙恬曰:君之过多矣,而卿弟毅有大罪,法及内史。蒙恬喟然太息曰:我何罪於天,无过而死?良久,徐曰:恬罪固当死矣。起临洮堑万馀里,此其中不能无断地脉,此乃恬之罪也。吞药自煞。
又曰:秦昭王赐白起剑,令自煞。武安君曰:我固当死矣。长平之战,赵卒降者数十万人,我诈而坑之,是以死。乃引剑自煞。秦人怜之,乡邑皆祭祀。
华峤《后汉书》曰:梁冀闻崔琦才,请与交,冀行多不轨,琦数诫之,不能授。琦以言不从,失意,为《白鹄赋》。冀知兴己,大怒,幽之室谷,数月得出,后竟煞之。
范晔《后汉书》曰:陈蕃上疏欲急诛侯览等,太后不纳。朝廷闻者,莫不震怒。蕃因与窦武谋杀之。及事泄,曹节等矫诏诛武等。蕃时年七十馀,闻难作,将官属诸生八十馀人,并拔刀入丞相门,攘臂呼曰:大将军忠以卫国,黄门反逆,何云窦氏不道耶?王甫时出与蕃相迕,让蕃曰:先帝新弃天下,山陵未成。窦武何功?兄弟父子一门三侯,又多取掖庭宫人作乐饮宴,旬月之间,赀财亿计。大臣若此,是为道耶?公为栋梁,枉挠阿党,复焉求贼?遂令收蕃。蕃拔剑叱甫,甫兵不敢近,及益人围之数十里。遂执蕃,送黄门北寺狱。黄门从官驺蹋蹴蕃曰:死老魅,复能损我曹员数,夺我曹廪假否?即害之。
《吴志》曰:人诈告楼玄谤讪政事,华覈上疏乞玄自新。孙皓疾玄名声,复徙玄及子男据付交阯将张弈,使以战自效,阴别敕弈令煞之。据到交阯病死,玄一身随弈讨贼,持刃步见弈辄拜,弈不忍煞玄。会弈暴疾卒,玄殡佥阝奕,於器中见敕书,还自煞也。
王隐《晋书》曰:周处字子隐,阳羡人。姑为中书省事。时女子李忩斍父北叛时,煞父。处奏曰,斍父以偷生破家以邀福。子圉告归,怀嬴结舌,斍无人子之道,证父攘羊,伤化污俗,宜在投卑,以彰凶逆。平刑市朝,不足塞责。奏可,煞忩。
《唐书》曰:宰相宋申锡为郑注所构,狱自内起。崔玄亮首率谏官请对,与文宗往复数百言,文宗不省其诈,欲寘申锡於法。玄亮泣曰:孟轲有言,众人皆曰煞之,未可也;诸大夫皆曰煞之,未可也;天下皆曰煞之,然后察之,方寘於法。今至圣之代,煞一凡庶,尚须合於典法,况无辜煞一宰相乎?臣为陛下惜天下法,实不为申锡也。文宗为之感悟,玄亮由创墅重於朝。
又曰:兴平县人上官兴因醉格煞人,亡窜,吏执其父下狱。兴自首请罪,以出其父。京兆尹杜悰以其首罪免父有光教义,请减死配流。王彦威曰:煞人者死,百王共守。若许煞人不死,是教煞人。兴虽免父,不合减死。
《山海经》曰:共工氏之臣曰相柳氏,九首,以食於九山。(头各自食一山之物,言贪暴难餍也。)相柳之所抵,厥为溪泽。(抵,触也。)禹煞相柳,其血脉不可以树{殸木},乃以为众帝之台。
《曹操别传》曰:始袁忠为沛相,薄待操,沛国桓劭亦轻之。及在兖州,陈留边让颇笑操。操煞让,族其家。忠、劭俱避难交州。操远使就太守士燮尽族劭。劭得出首,拜谢於中庭。操谓曰:跪可解死耶?遂煞之。
《孟子》曰:孟子谓齐宣王曰:左右皆曰可煞,勿听;诸大夫皆曰可煞,勿听;国人皆曰可煞,然后察之,见可煞焉,然后煞之,故曰国人煞之也。(言当贞行大辟之罪。)如此而后,可以为民父母。
又曰:或问:劝齐伐燕,有诸?曰:未也。今有煞人者,或问之曰:人可煞与?则将应之曰:可。彼如曰:孰可以煞之?则将应之曰:为士师则可以煞之。今以燕伐燕,何为劝之哉?(燕有罪,王者当诛之,燕犹齐,故不可。)
《搜神记》曰:汉宣帝之世,燕代之间有三男,共取一妇,生四子。及其将分妻子而不可均,反致争讼。廷尉范延寿断之曰:此非人类,当以禽兽处之。禽兽从母不从父也,请戮三男,以儿还母。帝嗟叹曰:何必古?若此则可谓当於理而厌人情也。延寿盖见人事而知用刑矣。
《太公金匮》曰:煞一人而千人恐者,煞之;煞二人而万人动者,煞之;煞三人而君振者,煞之。
○三族刑
《尚书·泰誓》曰:今商王授弗敬上天,降灾下民,沉湎冒色,敢行暴虐,罪人以族,官人以世。(一人有罪,刑及父母兄弟妻子,言淫滥也。)
《史记》曰:秦始皇平六国,制天下,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与同罪。
又曰:陈犭希反,韩信欲谋发兵,欲以袭吕后、太子。其舍人得罪於信,告信欲反於吕后,吕后使武士缚信,斩之长乐锺室。信方斩,叹曰:吾悔不用蒯通计,乃为儿女子所诈。岂非天哉!遂夷信三族。
《汉书·刑法志》曰:汉兴,尚有夷三族之令。令曰:当三族者,先黥劓,斩左右趾,笞煞之,枭其首,菹其骨肉於市。其诽谤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彭越、韩信之属皆授此诛。至高后元年,乃除三族罪、炎茉令。后新垣平谋逆,复行三族之诛。
又《五行志》曰:赵人新垣平以望气得幸,以土上立渭阳五帝庙,欲出周鼎。夏四月,郊见上帝。岁馀,惧诛,谋为逆,发觉腰斩,夷三族。
《后汉书》曰:少府耿纪、丞相司直韦晃起兵诛曹操,不克,夷三族。
又曰:建安五年,车骑将军董承、越骑校尉和辑授密诏诛曹操,事泄。壬午,曹操煞董承,夷三族。
《魏志》曰:建安二年,遣谒者仆射斐茂率关西诸将诛李傕,夷三族。
又曰:太傅司马宣王奏免大将军曹爽。又尚书丁谧、邓飏、何晏、司隶校尉毕轨、荆州刺史李胜、大司农桓范皆与爽通奸,夷三族。
《三十国春秋》曰:魏帝谒陵,曹爽讥卼羲、训、彦皆从。高祖命授兵,召公卿於庙堂,奏皇太后废爽。丁酉,斩爽、羲、训、彦,夷三族。
○杂死刑(附)
《韩子》曰:齐国好厚葬,布帛尽於衣裘,林木尽於棺椁。桓公患之,以告管仲曰:布帛尽则尾馛为币,林木尽则尾馛为守备,如民之厚葬不休,奈何?管仲对曰:凡民之有为也,非名之,则利之。於是乃下令曰:棺过度者戮其尸,罪当丧者。夫戮尸无名,罪当丧者无利。无名无利,民何故为之?
《吕氏春秋》曰:赵简子沉鸾缴於河曰:吾尝好声色矣,而鸾缴致之。吾尝好宫室台榭矣,而鸾缴来之。今吾好士六年矣,而鸾缴未尝进一人也,是长吾过而绌吾善也。
《淮南子》曰:夏桀殷纣生燔人,辜颉者为炮烙,铸金柱。(铸金柱,然火其下,以人置上,人火中而对笑也。)
《符子》曰:桀观炮烙於瑶台,谓龙逢曰:乐乎?龙逢曰:乐。桀曰:观刑何无恻怛之心?龙逢曰:天下苦之,而君以为乐。臣,君之股肱,何不悦乎?桀曰:听子谏。谏得,我改之;谏不得,我刑之。龙逢曰:臣观君冠危石也,臣观君履春冰也。未有冠石而不压,蹈春冰而不陷。桀笑曰:是曰亡则与俱亡,子知我之亡而不自知乎亡。子就炮烙之刑,吾观子。龙逢歌趋:造作劳我以生息,我以炮烙故涉薪,我乐人不知。赴火而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