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秋审制度是什么?清朝的审判制度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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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审是一种代复审死刑案件的制度,从明朝沿袭而来,因为是在每年的秋天进行复审,因为被称为秋审。明朝采用的是朝审制度,到了清朝以后,除了朝审又发展出了一条秋审,其目的是把各省上报的囚犯和刑部复审的囚犯以作区别。当然这样做也是为了加强中央集权,我们看古装剧经常会听到一句话叫“秋后问斩”,那就证明这些囚犯在经过秋审后还是维持了死刑的判罚,也就是终审结束。
清代更高司法权力掌握在皇帝手中,地方上各种死刑犯按例每年都要上报刑部等待秋审判决。秋审这个词很多人都听说过,以符合“春生秋杀”的自然规律,是皇帝勾决人犯的重大政务活动。那么秋审到底是如何执行的呢?这里还是需要具体说一下的。
秋审分地方和中央两级,地方的大致程序是:每年二月、三月,先由按察司拟定罪名,报督抚复勘,然后于五月上报刑部。相对于地方秋审来说,中央的秋审程序要更为复杂、严谨得多,由司至堂须经过多个程序,职责划分也非常明确。
康熙年间,秋审事务经刑部各司核查后,由政务相对清闲的四川司汇总。到雍正年间,由于四川地区移民涌入、人口大量增加,各类治安案件激增,四川司开始由简转繁,再承担秋审重任就显得力不从心了。
于是从雍正十二年起,秋审不再由四川司负责,而单独设局,派遣司官统一办理,这个机构官方的称谓就叫秋审处。秋审处不是一个正式的编制机构,每年到秋审时由刑部堂官派选精明强干者充任,称总办、提调、协办,资历浅者称为行走。
从乾隆七年起,秋审处的工作步入正轨,具体核定地方上报的重大案件,区别实缓。到了乾隆中期,秋审处逐渐形成了一种行政运作模式,即每年刑部负责审核外省刑名案件的十七个清吏司,由堂官选派满、汉司官各一人,专办秋审之事,各司抄录案件,每十起为一册。
秋审是国家的重大政务,一年内全部重案汇集于秋审处。监候人犯是生是死,秋审处官员有着重要的话语权。秋审实缓最初并没有统一的条文规定,全凭办理者酌情运用。
每年的七八月,是秋审司议、堂议、九卿会议,以至最后请旨勾决的时间,秋审处的工作量极大。晚清著名学者沈家本在日记中记载了他办理光绪十九年秋审时的情形。
他从当年的二月二十七日开始看秋审册,几乎无日不看,如果白天有其他公务要办,就在晚上加班。七月初十日,秋审册看完呈堂,二十九日开始连续三天司议,都是早上上班,一直议到晚上。第二天还要到衙门堂议,全无休息的时间。
除了工作强度大以外,总办司官核定秋审时,还要承担来自各方面的压力。秋审处本来是刑部人才汇集之地,竞争也尤其激烈。按程序,秋审处初步拟定意见后,要与各省按察司拟定的意见核对,如果两者不符就要进行“堂议”。
堂议时,如果堂、司之间意见不和,那些精于律法的秋审处官员常常能够坚持己见,与上司争得面红耳赤。可以想象,这种行为是有很大风险的。不过,如果堂官心胸宽广、爱惜人才,敢于如此的司官反而更容易获得赏识,在秋审处,这样的情况屡见不鲜。
堂议之后,刑部还要将讨论的结果提交九卿会议,最后交皇帝勾决。一旦出现办理不当或是不合皇帝的心意,刑部官员往往当即就会受到处分,对仕途前程大为不利。
尤其是乾隆皇帝,最反感臣子沽名钓誉,因此刑部稍有宽容之处,便会受到斥责。而刑部如果主动从严,又将陷皇帝于不仁,有违爱民恤民之心。总而言之,秋审处乃至刑部的官员往往落得里外不是人的境地。
不过,祸兮福所倚,对秋审处的官员来说,能够获得的荣誉、机会也是成正比的。由于同堂官交往密切,乾隆中期以后每逢京察(三年一次的京官考核),刑部都有非秋审处司官不列一等的惯例。
不仅如此,刑部堂官还常常以秋审大典在即为名,将已经升任他职的总办司官留在刑部办事。六部司官中唯有秋审处司官有这样的殊荣。另外,由于皇帝对秋审处格外重视,所以秋审的主要官员也往往能直接得到皇帝赏识。清中期以后,秋审处的司官仕途通顺,很容易获得提拔。
因为秋审处司官地位重要、责任重大,所以一定要经验丰富、熟悉法律,汉司官更好还要进士出身。可见,秋审处不但在刑部地位最重,其司官人选在整个朝廷内也是备受关注的。事实上,刑部尚书、侍郎一般都是秋审处老司官出身。